股东协议与章程内容摘要: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部门的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八章 经理 (厂长 )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经理 (厂长 ),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经理 (厂长 )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七条 经理 (厂长 )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 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诀议。 找法网 ,中国最大的法律咨询中心 找律师,找法律,上找法网 全国免费法律咨询: 找法网 ,中国最大的法律咨询中心 找律师,找法律,上找法网 全国免费法律咨询: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其它需要明确的职权。 第九章 监事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 1名监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可要求执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6)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9)列席股东会会议。 (10)其它需要明确的职权。 第十章 公司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规定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找法网 ,中国最大的法律咨询中心 找律师,找法律,上找法网 全国免费法律咨询: 找法网 ,中国最大的法律咨询中心 找律师,找法律,上找法网 全国免费法律咨询: 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 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三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偿责任。 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后明细表: 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 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 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十五天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将不另立会计账 簿。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二节 利润分配 找法网 ,中国最大的法律咨询中心 找律师,找法律,上找法网 全国免费法律咨询: 找法网 ,中国最大的法律咨询中心 找律师,找法律,上找法网 全国免费法律咨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年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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