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郊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内容摘要:

障时,操作人员必须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停止或限量排放污染物,预计停机时间超过 4小时的,必须将故障信息上报调度室。 ⒊ 设备设施故障排除后,设备操作者应对设备进行认可,并和维修人员填写相关记录。 六、设备设施的报废与更新管理 ㈠设备设施报废的 条件:设备设施经更新改造后性能仍不能满足职业危害因素防治防护设计要求和保证处理后作业点排放达标的防治设备设施。 ㈡设备设施报废的审批程序:凡符合报废条件的防治设备,由机电科和生产技术科组织全面检查和初步技术鉴定后,按照公司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㈢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报废后应及时进行更新,其程序下 19 列要求执行: ⒈ 计划的编制:机电科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收集工会和员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编制年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更新投资计划,报计划部,经其审核后上报公司领导。 经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由计划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⒉ 项目的实施:机电科会同各使用单位提出初步方案及技术要求,并报供应科。 ⒊ 供应科上报龙宇国贸,进行统一采购。 ⒋ 机电科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 ⒌ 项目完成后,由机电科、生产技术科、安检科、劳资科和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验收。 ㈣设备设施的技术资料管理:各单位应配备人员做好设备技术资料的管理、收集技术改造后的资料归档等工作,以满足设备使用和维修的需要。 七、考核 ㈠对于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有效的改造,从而减少职业危害发生。 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企业有关奖惩规定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㈡对因违反职业危害防 护设施管理制度、规程,违章作业、不遵守劳动纪律或者工作不负责者,按考核规定执行。 20 城郊煤矿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一、目的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 二、依据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有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 ”,特制订本制度。 三、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城郊煤矿。 四、具体内容 ㈠煤矿井下安装了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对井下有毒有 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中心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㈡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每天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查明原因,编制相应处理措施进行预防。 ㈢每天由监控中心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后上报总工程师和矿长签字,并进行备案。 ㈣通风队瓦检员每班对作业场所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气体进行两次监测,将相关数据填写至现场管理牌板上,并汇报调度部门做相关记录。 ㈤ 由通风队监测人员对作业现场的粉尘进行监测,并做好相关记录,有超标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应在正常生产时段进行,呼吸性粉尘可 采用定点 21 或个体方法进行。 粉尘分散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由通风队监测人员采样送有资质单位检测。 监测周期如下: 监测种类 监测地点 监测周期 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 采、掘工作面 3个月 1次 其他地点 6个月 1次 定点呼吸性粉尘 1个月 1次 粉尘分散度 6个月 1次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6个月 1次 测点选择如下: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 回采工作面 采煤机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 回风侧 10~ 15m处 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司机操作刨煤机、工作面爆破处 在工人作业的地点 风镐、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工作面顺槽钻机钻孔、煤电钻打眼、薄煤层刨煤机落煤 在回风侧 3~ 5m处 掘进工作面 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岩、刷帮、挑顶、拉底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 4~ 5m处 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砌碹、切割联络眼、工作面爆破作业 在工人作业地点 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 距作业地点 3~ 5m处巷道中部 锚喷 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 5~ 10m处 转载点 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及翻罐笼 回风侧 5~ 10m处 翻罐笼司机和放煤工人作业、人工装卸料 作业人员作业地点 井下其他场所 地质刻槽、维修巷道 作业人员回风侧 3~ 5m处 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修硐室等处工人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地面作业场所 地面煤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㈥每季度由通风队工作人员对作业现场的噪音进行一次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 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 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 3个测点,取平均值。 22 ㈦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 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 1 次,工作班中间测 1 次,取平均值。 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 3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 3~ 5 个测点,取平均值。 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 2个测点 ,取平均值。 ㈧化学毒物监测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 采样应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 在不影响作业人员工作的情况下,采样点要尽可能靠近作业人员,空气收集器尽量接近作业人员工作时的呼吸带。 氮氧化物至少每 3个月监测 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 1次、碳氧化物至少每 3个月监测 1次。 ㈨生产技术科按规定联系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㈩存在超标现象的地点必须编制防治措施进行治理。 (十一) 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噪声、温度检测报表必须经过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备案。 23 城郊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管 理 制 度 一、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 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城郊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城郊煤矿。 三、术语和定义 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对从事该职业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 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具体内容 (一)城郊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 “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 24 算。 (二)城郊煤矿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由矿相关部门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 “三同时 ”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 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四)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城郊煤矿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编制预评价报告,报告编制完成后,矿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五)矿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审核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25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六)存在职业病危 害的建设项目,矿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七)矿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矿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 (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时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投入使用。 (九)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城郊煤矿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并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申请验收、备案,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能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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