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实务若干法律问题培训讲解课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19 • 第十条 登记内容 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 质权人应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等。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将主债权金额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 20 七、扩大了抵押财产的范围 • 担保法第 34条第(六)项: •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 物权法第 180条第(七)项: •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禁止抵押的财产见第 184条)。 21 八、区分了担保物权的效力和担保合同的效力 • 涉及法条:担保法第 41条、物权法第 15条 • 担保法第 41条 : • 当事人以本法第 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物权法第 15条 : •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2 • 登记设立担保物权情形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基金份额、股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应收账款 • 不登记即产生担保物权的情形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抵押合同生效即产生抵押权 ) 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抵押合同生效即产生抵押权 ) 浮动抵押( 抵押合同生效即产生抵押权 ) 动产质押( 交付质押财产时产生质权 )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质权自交付权利凭证时设立,但没有权利凭证的,自登记时设立 ) 23 九、对房地产抵押关系做补充规定 • 涉及法条:担保法第 36条、物权法第 182条 • 担保法第 36条 •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 物权法第 182条 •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 问题 1: 尽管规定视为一并抵押了,但目前在登记机关还未统一的情况下,客观上分别抵押了,如何处理。 谁吸收谁。 •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的观点 :是按照时登记间顺序(这也是立法意图),不能分别评估,分别受偿。 24 十、对租赁关系做补充规定 • 涉及法条:担保法第 48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65条、 66条、物权法第 190条 • 担保法第 48条 • 【 出租在先不破租赁 】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65条 • 【 出租在先不破租赁 】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66条 • 【 出租在后可破租赁 】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 【 损失承担 】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 物权法第 190条 • 订立抵押合同前 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 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 本条对律师实务的影响 : 在提供租赁合同的审查(特别是长时期的商业房屋或工业厂房租赁合同)时需要核实租赁物上是否已经有抵押权了;在设置抵押权时,需要审查该租赁物上是否已经有租赁合同,尤其需要注意租赁期限、租赁价格,并要审查租赁合同的真实性,最好让承租人对租赁合同予以确认。 25 十一、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转让问题( 191; 49) • 涉及法条:担保法第 49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67条、物权法第 191条 • 担保法第 49条 : • 【 通知主义 】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67条 : • 【 登记的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 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 【 未登记的抵押权无追及力 】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 物权法第 191条 : • 【 同意主义 】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 •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担保法采取的是 通知主义 ,但物权法采取的是 同意主义 ,比担保法更严格。 但也开了一个口子,即如果未经同意,“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6 十二、简化抵押权的实现程序 • 涉及法条:担保法第 53条、物权法第 195条 • 担保法第 53条 : •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物权法第 195条 : •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担保实务若干法律问题培训讲解课件(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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