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内容摘要:

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 拆封和抽换。 第四节 财务档案的移交及销毁 第八 条 财务档案移交 行政安全部档案室 时, 需 填写《财务档案移交清册》, 并由 移交双方签字确认。 第九 条 档案部门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重要 档案需 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 十 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 条 财务档案保存 15 年后,可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 本单位档案部门会同财务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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