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沿革及其特点内容摘要:

朝的制度,在经过考核以后,被列入“不谨”“罢软”者,革职处分;属“浮躁”“不才”者降级;“年老”“有疾”者勒令退休。 二、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 2020 年 4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公务员法》,该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实施,自该法实施起 1993 年 8 月 14 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它宣布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正式建立,从此我国公务员管理被纳入了法律的范畴,实现了有法可依。 (一)考核的原则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二)考核内容和等级 与 1994 年人事部制定了《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相比,《公务员考核规定》 (试行 )要求全面考核德、 能、勤、绩、廉(《公务员考核规定》 (试行 )规定,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增加了“廉”这一内容,这体现了对我国干部人事考核制度进行了完善与创新,必将更好的 为建设有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服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三、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特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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