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教科规章制度(讨论稿)内容摘要:

篇学术论文,并向医院提交一篇本专业的综述文章;初级技术人员在任职年限内应公开发表 23 篇学术论文。 三、版面费报销办法: 报销程序:文章第一作者持杂志社的登录通知单在科教科登记、备案后先行个人垫支版面费;论文公开发表后文章第一作者持文章版面费通知单、发票和杂志在科教科登记、存档,经科教科主任和医院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报销范围 :在全国公开发行、有国内统一刊号的非港澳台主办的国家级和省级期刊杂志上发表的文章,版面费准予报销。 在各级增刊、专辑刊出的文章不予报销版面费;各种学术会议论文集文章和以书代刊的文章亦不予以报销版面费。 报销额度:国家和省级核心期刊发表的文章版面费报销 100%;国家和省级非核心期刊发表的文章版面费报销 80%。 14 关于临床科研计划管理的规定 为促进医院科技的发展,加强科研计划的管理,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总则 第一条 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计划管理,包括课 题筛选、编制计划、实施检查、阶段性评估及研究工作总结。 第二条 我院的科研方向是坚持以应用研究为主,着重开展应用前景广、技术起点高、实用性强、产生效益快的项目;不搞基础研究和非控制性研究项目。 第三章 科研计划管理范围 第三条 科研计划项目分类 国家攻关项目和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省科委、省卫生厅等省厅局级项目。 卫生部、卫生厅及有关单位委托(或协作)的项目。 医院内苗圃项目。 第四章 科研计划管理程序 第四条 项目申请 一、立项条件 对我院学术和技术创新的进步、临床诊疗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的临床应用研究。 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合理、可行, 1~ 3 年内可望取得预期成果,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 5 年。 同国内其他的研究课题相比有独到之处。 申请者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研究工作有一定的积累,基本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有可靠保证。 经费预算实事求是,根据充分。 合作研究的项目,要具有研究协作合同,或有主管部门下达的批件。 二、立项内容: 研究内容和意义(包括学术思想、立论依据、具体 研究内容、科学意义等)。 预期成果和提供成果的形式(包括总目标、研究期限内预期达到的目标和分阶段目标)。 拟采取的研究、技术路线(包括研究工作的总体安排、经费计算、实 15 验设计、实验方法和步骤及其可行性论证,预计可能遇到的问题与解决方法)。 国内外研究概况、水平及趋势(包括哪些国家、单位曾经或正从事类似的研究,已达到的水平,存在的主要问题,本课题的主攻方向,特色和创新之处)。 实现本课题目标已具备的条件(包括过去的研究工作基础,现有的主要实验设备,正进行的理论分析、计算、实验,现有的技术力量)。 三、立项程序 每年课题申报工作从科教科接到上级主管部门和本集团公司领导通知后开始进行。 提出申请的项目负责人填写《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申报书》,所在科室就研究目标实现的可能性、研究实力的稳定性等方面提出初审意见。 科教科组织医院学术委员会专家对申报课题实事求是地提出评议意见,最后,根据多数专家的评议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分门别类地推荐申报对口的上级管理部门及院内立项。 第五条 项目管理 一、获资助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课题组必须按计划规定的内容、指标和要求组织实施,医院和所在科室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应 予以支持。 二、各级科研项目一经列入计划并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对项目的学术、技术、经费及研究任务的完成等方面全面负责,并主持本项目的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改动。 三、科教科负责对计划项目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管理和项目监控。 每半年进行一次阶段性评估,写出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评议本阶段的人员利用情况、仪器使用情况,总结计划实施是否按计划进行,并达到所期望的阶段性成果,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如果出现偏差,研究是否需要更新计划及资源,同时落实所需的更新措施。 定期向研究院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科研计划项目进度表》 、经费使用情况和下阶段研究计划安排。 四、计划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应认真进行总结,完成必须提交完整的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和完整的技术资料及原始资料,科教科对照《项目申请表》及《科研项目合同书》,审查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和技术指标;研究成果应及时组织鉴定或评议、验收,院内课题一年评审一次。 五、 凡不能如期完成,需要延期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向科教科提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理由,提出调整方案或采取的措施,经科教科审查后上报研究院和计划下达部门审批。 16 关于科学技术成果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学技术成果( 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是我院广大临床科技人员辛勤劳动的结晶。 为加强医院科技成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做好科技项目的鉴定、申报奖励、推广应用及学术交流,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技成果的界定: 凡是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完成了计划任务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所取得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实用性的研究成果,报请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科技成果鉴定办法,聘请同行专家做出相应的结论后,该项研究成为一项科研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的范围: 凡由医院医护人员承担的列入市厅 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的纵向科技项目、院级科技计划项目,或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的其它研究成果,包括新理论、新方法、新制剂、新技术、新工艺、新药品等;还包括对推动医院的发展进行决策、规划和管理具有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四条 科技成果的归属: 凡是研究者在本职工作中,利用医院的资金、仪器、设备、实验动物及各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开展研究所取得成果称职务成果;凡研究者在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的资金、仪器、设备、场所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科技成果为非职务成果。 职务成果所有权和持有权归医院所有,非职务成果的所有权和持有权归研究 者本人。 第五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职务成果和非职务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均可接受国内外奖励和其它荣誉,但职务成果的主要完成者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国内外进行成果转让。 第六条 医院科技成果管理所遵循的模式是:临床应用 — 鉴定 — 推广 —奖励 — 再推广。 第二章 科技成果的鉴定 第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原则: 科技成果鉴定是国家各级科技行政管理机构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形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行政管理行为,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与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有效措施;也是表彰奖励优秀科技成果、科技人才的重要依据。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 17 讲求实效的原则,以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八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不予鉴 定,发现后立即撤销。 第九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条件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面完成科研合同、计划或任务书的各项指标,达到预期目的;技术资料完整、翔实、准确、规范,并具有合格的查新检索证明;所应用的实验动物符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 (二)应用性科技成果必须经过可应用性验证并具备推广应用条件或已经推广应用。 (三)项目的主要完成科室及研究者须在名次排列上达成一致意见。 凡有争议的项目,待争议解决后再予以受理。 第十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需要的材料 科 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 完整的研究总结报告(包括工作报告、技术报告) ; 项目研究的详细技术资料 ; 被组织鉴定单位认可的查新报告 ; 应用效果证明或有关单位测试验证证明 ; 已发表或交流的论文 ; 涉及实验动物的项目,必须提供动物合格证明。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证明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所有材料应首先通过科教科及上级部门预审后,再打印( A4)装订整齐。 第十一条 成果鉴定的组织与申报程序 (一)申请鉴定前,研究者先作出科研总结,提交总结报告及原始资料,由科 教科审查后认为符合申请鉴定条件者,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连同鉴定材料(包括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检索证明)交科教科。 (二)科教科将对《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及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报请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后交上级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对认为需要征求专家意见的项目,将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进行预审,再根据专家预审结果确定是否报请鉴定及鉴定形式。 (三)主管部门对通过预审的项目确定鉴定委员会名单,下达对该项目进行鉴定的正式通知,研究者填写《科技成果鉴定函审表》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在主管部门的组织下按指定鉴定 形式及鉴定程序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成果鉴定的形式及程序 18 成果鉴定的形式分函审鉴定、会议鉴定和检测鉴定。 (一)函审鉴定 对不需要现场考察、测试、演示的科研成果,可采取函审鉴定形式。 组织鉴定单位将《科技成果鉴定函审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及有关鉴定材料寄(送)七至九名同行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后,将评审意见及所附全部材料返回,由鉴定委员会的秘书长写出鉴定意见。 (二)会议鉴定 对国家、部、省的重大攻关项目和需要现场考察、测试、演示和答辩的项目以及函审鉴定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项目等,应采取会议鉴定形式。 鉴定会由 主持鉴定单位主持。 技术鉴定程序为:听取研究工作与技术报告 —— 审查资料及实物 —— 质疑答辩 —— 讨论评议 —— 起草并通过鉴定意见 —— 专家签字。 (三)检测鉴定 凡通过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测试性能指标可以达到鉴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新药品、新材料或生物新品种等),可以采取检测鉴定的形式。 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专业对口检测机构,向检测机构和成果完成单位下达“委托书”。 成果完成单位有关研究人员持“委托书”并携带成果实物和相关技术资料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的任务后,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组织评审,依据检测报告 ,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申请鉴定时的注意事项 (一)共同研制单位或协作单位的各项排列应按原协议执行,没有协议或协议中未约定的,应与有关单位补签协议。 (二)主要研究人员的名次排列,应以原计划任务书或协议的约定为准,如有变动,须经所有当事人协商后签订协议,再做改动。 (三) 若以上两条存在争议,未解决前不予申请鉴定。 第三章 科技成果的报奖 第十四条 报奖的级别 (一)国家级奖励 国家自然科学奖:奖励在自然科学领域研究取得的对新发现、新规律、新理论等做出重大贡献者。 国家发明奖:奖励在自 然科学领域研究中做出新的发明创造者。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应用、推广、开发项目。 (二)省部级奖励 中国中医药学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进步奖 19 ( 1) 中医药应用、开发研究的新成果。 ( 2) 中医药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新成果。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 1) 自然科学理论成果奖。 ( 2) 应用类奖。 (三)市厅级奖励 省中医药学会(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技进步奖。 石家庄市科技局科技进步奖。 (四)院级奖励 ( 详见《石家庄平安医院科技奖励条例》 ) 第十五条 申报科技成果奖励所需的材料 《科学技术进步奖申请书》 ; 《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 研究技术资料(包括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 ; 专家推荐书 ; 查新报告复印件 ; 推广应用单位出具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 保密要点 ; 已发表的有关论文复印件 ; 被专业性、权威性机构收载、引用等的资料复印件。 上述材料按要求打印、装订后交科教科,科教科对符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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