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闽建建41号内容摘要:

必须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参与设计并加盖 相应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印章。 第十三条 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并在设计文件中对可能造成的邻近已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在建工程等周边环境损害提出技术要求和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 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设计尚应满足以下基本规定: 1 设计文件应当包括总平面、支护结构、土方开挖、地下水控制、监测、环境和管线保护等内容,并应根据监测资料进行动态设计。 2 属厚软土地基的一级基坑,支护结构应优先选择稳定性及变形控制较好的排桩加内支撑结构体系,且支撑形式及道数的选 择应满足各种工况的稳定性和变形要求。 3 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中,应提出满足基坑或 6 边坡及周边安全的变形设计计算限值和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报警值。 4 开挖深度超过 4m(含 4m)、开挖影响范围内属软土场地的一级基坑,禁止采用放坡、土钉支护、喷锚支护、水泥土墙(搅拌桩)、悬臂支护等结构体系。 5 围护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嵌固深度,以满足基坑的稳定性要求。 对于深厚软土基坑,应特别重视抗隆起和整体稳定的验算,围护结构的嵌固深度一般要求进入相对较好的土层且不少于 1m;对采用单道锚撑结构且没有相对较好土层的,嵌 固深度应不少于开挖深度的 2 倍。 6 基坑周边不得堆放土方和建筑材料等附加荷载,支护设计应考虑不小于 10kPa 的施工附加荷载;当需要行车时,支护设计应考虑不小于 20kPa 的行车荷载。 7 当开挖深度和其下一定范围内有含水层时,须确定地下水控制方法并进行计算和设计,计算内容应包括抗渗透稳定性和坑底突涌稳定性等,并评估深基坑工程降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当施工降水对周边环境有影响时,必须选择止水效果好的围护体系或预先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消除其影响。 当基坑侧壁存在流泥流砂且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时,应有可靠的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服务工作。 第四章 工程施工与检测 7 第十六条 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施工由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其支护工程与主体工程施工单位之间的配合协调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专业分包的,其协调工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 承担建筑边坡或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再进行分包。 第十七条 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周边工程环境资料,编 制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施工方案, 包括施工组织与部署、施工方法与工艺、施工进度与资源计划以及安全、质量、环保等技术措施,并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专项施工方案应先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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