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20xx年4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的股息 、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负担的税款。 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相结合,有利于更好地适应企业境外投资需要,促进企业 “ 走出去 ”。 (八 ) 税源控管:更为全面有效的源泉扣缴制度 源泉扣缴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 场所的 , 或虽设立机构 、 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 、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 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从三个层次对扣缴制度进行了规定: 一般性扣缴规定(税法第三十七条,一百零四条); 指定扣缴的规定(税法第三十八条,一百零六条) ; 应扣缴未扣缴的规定(税法第三十九条,一百零八条)。 1. 一般性扣缴规定。 适用非居民企业取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扣缴义务人为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所得款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 包括居民企业 、 非居民企业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及个人。 2. 指定扣缴的规定。 现行税法缺乏这方面的规定。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 , 税务机关可指定所得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本项所得应属于营业利润 , 不同于股息 、 利息 、财产转让等资本性所得 , 理应由纳税人自行申报 , 但可能存在: ( 1)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固定机构 , 且预计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 ( 2) 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 3) 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预缴申报的。 3.应扣缴未扣缴的规定。 现行税法缺乏这方面的规定。 导致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扣缴,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难以追缴企业的应纳税款。 依此条款,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除可按《征管法》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可以从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款额中追缴税款,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税款。 (九)反避税:全新的理念和手段 强化反避税条款是新税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 也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 , 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必然要求。 新税法进一步拓展和丰富了现行税法关于反避税的规定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 进一步强调了 “ 独立交易原则 ”。 转让定价税制的核心原则 , 国际反避税的通行规则。 2. 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三个层面:一是纳税人在发生关联交易时 , 负有准备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的义务;二是税务机关在进行转让定价调查时 , 纳税人有协助调查并证明其关联交易合理性的义务。 三是第三方责任。 3. 增加了一般反避税 、 防止资本弱化 、 受控外国子公司( 避税地避税 ) 、 预约定价 、 成本分摊协议等条款 , 完善了反避税体系 , 丰富了反避税手段 , 新税法的一个重大突破。 (十)过渡安排:确保新老税制的平稳衔接 中国税制改革的一个特色:并非国际通行做法 , 也不是法定所必须。 主要考虑: 一是表明政府诚信的态度。 引资时政府参与较多 , 优惠政策与政府承诺。 二是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企业在投资方案确立时 ,考虑了税收优惠因素 , 给予过渡 , 可以尽量减少对企业已决事项的影响。 三是渐进式改革符合我国国情。 1994年税制改革过渡措施 , 为改革的平稳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 , 其他经济领域的改革也多是采取渐进式方式推进。 主要内容: 一是低税率过渡。 分 5年过渡到法定税率。 二是定期减免过渡。 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三是特定区域的过渡。 “ 五加一 ” (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 ) 、西部地区 (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 )。 四是享受优惠过渡照顾的老企业 , 可以选择按新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执行 , 但不得重复享受。 主要针对新税法优惠力度加大的企业。 如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 新税法:八章 , 五十九条 新税法实施条例:八章 , 一百三十三条 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及细则:二十条 , 六十条 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及细则:三十条,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章 总则 ( 一 ) 关于企业范围的界定 企业是一个广义的概念 , 包括所有取得收入的单位或组织。 企业设立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 、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 《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等其他法律。 企业的具体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 、 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基金会 、 外国商会 、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 不适用新税法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 合伙企业的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 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无法明确区分 , 并且企业没有法人资格。 独资企业由企业主缴纳个人所得税 , 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一人有限公司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范畴,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要明确区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金融衍生产品是否构成纳税主体: 信托,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目的机构等。 我国尚没有财团法人的法律基础。 需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财产的独立性; 二是风险隔离; 三是收益的最终归属及分配形式。 (二)关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定 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是指:企业的实际有效指挥 、控制和管理中心在中国境内。 国际上判定实际管理机构的依据包括:董事会行使决策监督权力的场所 、 公司账簿的保管场所 、 公司主要决策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以及经常召开股东大会的场所。 可能存在的问题:企业任意设立主要经营管理和控制中心以达到避税目的;地点可能存在经常改变的可能( 如董事会会议地点 )。 新税法的立法本意: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实际管理机构加以界定。 重点强调实际管理机构应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帐务等实施全面的实质性管理和控制。 (三)关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认定 机构 、 场所是指: 管理机构 、 营业机构 、 办事机构 、 农场 、 工厂 、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 提供劳务的场所 , 承包建筑 、 安装 、 装配 、 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以及营业代理人。 其他用于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船舶、飞机、网络服务器等载体或设施,也作为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的机构、场所。 机构、场所不仅是有形场地,还可能是无形载体,既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 (四)关于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判定 销售货物所得以交易活动的发生地为所得来源地 ,劳务所得以劳务发生地; ( 特例:电子商务情形 ) 利息 、 租金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实际负担或支付所得的企业或个人住所所在地为原则; 不以租入资产或特许权使用地为原则 , 体现了来源地优先。 股息所得以分配股息的企业所在地为原则; 财产转让所得 , 不动产转让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原则 ,动产转让以转让财产的企业所在地为原则 , 权益性投资资产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为原则 ; 捐赠所得:以接受方所在地还是捐赠方所在地。 一般原则:接受方所在地。 特殊情况:捐赠方所在地 ( 境内企业向境外捐赠 ) (五)关于税率安排的体例 小型微利企业 20% ; 高新技术企业 15%。 放在税收优惠部分之中,主要考虑税收饶让的因素,有利于企业真正受惠。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一)收入确认的原则 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两个重要条件: 一是事项已发生; 二是所得能可靠合理确定。 如预提费用与准备金的税前扣除差异。 权责发生制情形的例外: 股权投资收益:以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时间确认;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赠资本;不论会计上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 租金收入:以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 简便管理。 接受捐赠: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 分期收款销售: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 超过 12个月的跨年度工程: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跨年度但不超过 12个月的,可以在完工年度当年确认收入。 房地产企业结算问题。 ( 二 ) 关于货币性收入和非货币性收入 税法所称企业以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 , 包括现金 、银行存款 、 应收账款 、 应收票据 、 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 等。 税法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 , 包括存货 、 固定资产 、 投资性房地产 、 生物资产 、 无形资产 、 股权投资 、 劳务 、 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 等资产以及债务的豁免等其他权益。 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三)关于收入的类型 销售货物收入 , 是指企业销售商品 、 产品 、 原材料 、 包装物 、 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 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 、 修理修配 、 交通运输 、 仓储租赁 、 金融保险 、 邮电通信 、 咨询经纪 、文化体育 、 科学研究 、 技术服务 、 教育培训 、 餐饮住宿 、中介代理 、 卫生保健 、 社区服务 、 旅游 、 娱乐 、 加工和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 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 、 投资性房地产 、生物资产 、 无形资产 、 股权 、 债权等所取得的收入。 股息 、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是指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分配取得的收入。 利息收入 , 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 包括存款利息 、 贷款利息 、 债券利息 、 欠款利息等收入。 租金收入 , 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 、 包装物和其他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 、 非专利技术 、 商标权 、 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 是指企业接受捐赠的各种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收入。 其他收入 , 是指企业取得的除税法第六条第 ( 一 )项至第 ( 八 ) 项收入以外的一切收入 ,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 、 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 、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 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 、 债务重组收入 、 视同销售收入 、 补贴收入 、 教育费附加返还款 、 违约金收入 、 从事外币交易的汇兑收益等。 关于视同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包括企业将自产产品、委托加工产品、原材料等用于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以及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低偿债务等方面。 一是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没包括在内 (与会计准则协调,并体现法人税制的特点 )。 二是免税重组除外。 三是与之相关的成本是否能够扣除的问题。 (四)关于经营性收入和资本利得性收入的问题 税法没有将正常经营性收入与资本利得区分开来 , 不同于国际上许多国家的通常做法。 主要考虑: 一是经营性收入和资本利得涉及到资本资产与经营资产的准确界定 , 这会使所得税制变得过于复杂 , 不能适应我国征纳双方的现状 , 这也是各国公司税逐步将资本利得混在经营利润中一并征税的重要原因; 二是对资本利得单独征税 , 要求对所有的资产建立完整 、 独立的资产账户 , 甚至需要建立独立的资产税务会计制度 , 这与目前我国税收 、 财务会计关系的现状不适应; 三是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对资本资产进行通货膨胀调整的条件,也不可能对资本利得的长短期进行过细地区分。 (五)关于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的问题 收入总额包含企业取得的一切收入 , 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都应纳入征税范围。 主要考虑: 一是非法收入在依法被剥夺之前 , 同样具有税收负担能力。广州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20xx年4月(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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