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考试复习资料工程法规重点内容解析汇总内容摘要:

《民法通则》把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非企业法人又可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是法人中数量最大的一种。 [重点解析 ] 法人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尽管看起来比较适合命题,但是,由于这部分内容与建造师执业范围相距比 较远,作为一般性掌握即可。 这里需要注意区别法人与法定代表人。 法人是单位,是组织,而法定代表人则是自然人,是代表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自然人。 (三 )其他组织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称为非法人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因为法律关系的建立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得某种利益或转移、分配某种利益,因此,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了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成为法律关系 客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形成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内容解析 (10) 1Z301032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而进行的行为。 民事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就发生法律效力,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不具备法律规 定的生效条件,将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即不能转化为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有多种分类方法,这里仅介绍两种常见的分类。 (一 )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 (二 )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以下两种: 1.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 56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 当依照法律规定。 ”例如,根据《合同法》第 270 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联系 Q709604208 获取 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2.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当事人选择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重点解析 ] 区分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是需要掌握的。 这两种行为的区别就在于法律是否对该行为的形式有规定,有规定的就是要式行为,没有规定的就是不要式行为。 区分的意义在于,对于要式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去做 ,则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的行为。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不认定为有效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就认定是无效的行为。 例如,《合同法》第 270 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可见,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行为。 但是,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没有采用书面的形式,也不能认为就当然无效。 《合同法》第 36 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内容解析 (11)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根 据《民法通则》第 55 条、第 56 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重点解析 ] 此部分内容可以结合《合同法》中关于 “效力待定 ”合同的内容理解。 (二 )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指的是行为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 也即不存在认识错误、欺诈、胁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 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也不是必然的无效行为,因其导致意思不真实的原因不同,可能会发生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重点解析 ] 这一点可以结合《合同法》的内容来理解。 例如,《合同法》第 54 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都具有同一个结果,那就是使得当事人不能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 但是,这种非真实的意思表示的结果却是合同被变更,或被撤销,而不是直接确认合同无 效。 (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联系 Q709604208 获取 这种要求表现在三个方面: 1.标的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的标的即意思的内容合法,不得违法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 [重点解析 ] 我们通过举例来加深理解。 例如,某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与监理工程师约定:监理工程师允许施工单位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作为报酬,施工单位每个月要向监理工程师支付 2020 元补助。 这个约定的内容,也即标的就是违法的。 这个约定自然就是无效的。 2.形式合法 对于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法 律规定去实施行为将可能导致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重点解析 ] 这一点可以参见前文的 “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部分。 3.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尽管在外在形式上看并没有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但是由于该行为的进一步法律后果违反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会使得该行为无效。 例如,《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就是属于这种情形。 [重点解析 ] 《合同法》第 52 条中也仅仅规定了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 并没有作出更明确的说明。 我们这里 进一步地探讨。 例如,张三是债务人,李四是债权人。 张三为了达到不偿还李四债务的目的,将自己仅有的房产赠与了好朋友王五。 由于房产本属于张三所有,其赠与行为属于合法形式。 但是,这种合法形式却掩盖了一个非法的目的,那就是不想偿还李四的债务。 这就属于我们这里所说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的行为。 《合同法》第 74 条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所以说,存在这种情形的,由于存在被撤销的可能,所以不能认为是有效的行为。 一级建造 师工程法规重点内容解析 (12) 1Z301033 掌握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第 63 条规定: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别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民法通则》第 63 条同时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 理。 ” 联系 Q709604208 获取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代理人,但法律对代理人资格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例如,《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重点解析 ] 有关代理的知识点历次考试都有涉及,我们必须要引起重视。 掌握这部分知识点,首先就必须要掌握代理的本质,即代理人是在代替被代理人做事,所以,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民法通则》第 63 条规定了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不得代理的。 这个条款在原教材中没有,要引起重视。 例如,结婚,显然就不能代理。 二、 代理的种类 根据《民法通则》第 64 条第 1 款的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委托而进行的代理。 在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委托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较为常见。 《民法通则》第 65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2.法定代理 法 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了维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计的。 法定代理不同于委托代理,属于全权代理,法定代理人原则上应代理被代理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允许代理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 14 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67 条的规定 ,在诉讼中,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又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的人担任诉讼之中的代理人。 [重点解析 ] 代理的三种形式需要掌握。 这三种形式在命题中出现频率较多的是第一种,即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出现的概率很小,只需要作一般掌握即可。 指定代理由于代理人是由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指定的,指定需要依法指定,所以,其在本质上其实也是法定代理 联系 Q709604208 获取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内容解析 (13)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1.授权不明确的责任 承担 《民法通则》第 65 条规定: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2.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 66 条规定: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 《民法通则》第 66 条同时规定: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 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 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 66 条规定: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 67 条规定: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5.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 68 条规定: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 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 [重点解析 ] 连带责任这个概念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历次考试中,这个概念都有涉及。 后文有详细解释,这里暂不单独解释。 但是,对于本书中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任何规定都不能忽视,此处也是这样。 这里连续出现了四次连带责任,是本书中连带责任这个词出现概率最多的章节。 我们需要对 各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认真把握。 四、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被代理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1.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 [重点解析 ] 此部分理解即可。 理解时可以参考下文的关于表见代理的例子。 联系 Q709604208 获取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2)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实施了代理的行为; (3)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 49 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 权终止后以被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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