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内容摘要:

令改正 ,对个人处 1000元以上 5500元 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 2万元以上 6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 第 15条 第 23 条第 (三)项 责令改正 ,对个人处以 1000 元以上2020 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对个人可处以 4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可处以2020元以上 5000元 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或者 责令改正 , 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 4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 500元以上 2020元以下的罚款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1 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 8条、第 9条 第 11 条第 3款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并处 25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 元以上 5万 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 并处 1000元以上 2500元以下 的罚款,对单位并处 1 万 元以上 元 以下的罚款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或者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并处 200元以 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 1000元以上 1万 元以下的罚款 注: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本细则实施。 本 细则 仅列举文化市场主要执法门类及案由,其它门类及案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参照本 规定。 9 管理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 1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6条第 1款 第 25条 予以取缔,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予以取缔,并处 2万元 的罚款 予以取缔 ,或者 予以取缔 , 并处 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第 13条 第 26 条第 (一)项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处 15000 元以上 30000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处 6000元以上 1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或者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 1000 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3 传播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 第 19条 第 26 条第 (四)项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处 15000 元以上 30000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处 6000元以上 1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或者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限期整改 , 并处 6000元以下的罚款 4 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 23 条第 1款 第 26 条第 (七)项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处 15000 元以上 30000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处 6000元以上 1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或者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 1000 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5 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 第 23 条 第 2款 第 26 条第 (八)项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处 15000 元以上 30000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处 6000元以上 1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或者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并处 1000 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注: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本细则实施。 本 细则 仅列举文化市场主要执法门类及案由,其它门类及案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参照本 规定。 10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 1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 5条 第 29条 予以取缔,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予以取缔,并处 2万元的罚款 予以取缔, 或者 予以取缔 , 并处 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第 17 条第 2款 第 30 条第 (一)项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处 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处 6000元以上 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或者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处 1000元以上 6000元以下罚款 3 播放载有禁止内容视频点播节目 ,限于视频点播的五类节目 第 2 225条 第 30 条第 ( 四 )项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处 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处 6000元以上 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或者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处 1000元以上 6000元以下罚款 4 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 第 28条 第 30 条第 (六)项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处 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处 6000元以上 罚款 责令停 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或者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处 1000元以上 6000元以下罚款 5 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 第 20 条第 1款 第 32条 警告,并处 3万元以下罚款 警告,并处 6000元以上 罚款 警 告,或者警告 并处 1000元以上 6000元以下罚款 注: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本细则实施。 本 细则 仅列举文化市场主要执法门类及案由,其它门类及案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参照本 规定。 11 电影 管理 1 摄制 、 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 《电影管理条例》第 25条 第 56条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万元的,并处 3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倍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35万元 的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20 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 第 5 条第 1款、第 42 条第 1款 第 58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以上 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3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35万元 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0倍以上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万元的,并处 20万元以上 3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 第 44 条、第42条第 3款 第 59 条第(六)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上 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20万元 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万元的,并处 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本细则实施。 本 细则 仅列举文化市场主要执法门类及案由,其它门类及案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参照本 规定。 12 著作权管理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 、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24条、第 29条、第 36 条、第39 条、第 42条 第 47 条第 1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36条 处非法经营额 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处非法经营额 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 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处非法经营额 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 2万元以下罚款 出版 物管理 1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 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 《出版管理条例》第 9条第 1款、第12 条、第 32条、第 36条、第 37 条、第41 条、第 43条第 1款 第 55条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3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 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3万元 的罚款 没收出版物、违法 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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