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内容摘要:

件模板支撑系统; 跨度超过 18m,施工总荷载大于 10KN/ m2 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集中线荷载大于 15KN/ 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滑模模板系统。 (三) 脚手架工程 搭设高度超过 50m的落地式脚手架; 悬挑高度超过 20m的悬 挑式脚手架。 (四) 起重吊装工程 起重量超过 200吨的单机起重吊装工程; 2台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工程; 跨度 30m以上的结构吊装工程。 (五)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六)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容易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以及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 第三章 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 级以上技术职称。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承包企业负责编制。 第八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并结合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特点进行编制。 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周边环境、理论计算(包括简图、详图)、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劳动力组织、以及使用的设备、器具与材料等内容。 第九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审核人员中至少 2人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中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需专家论证的,审核人员中至少 2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报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批。 第十一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人等应由本人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表上签名并注明技术职称。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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