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容桂文海东路道路改造工程(k0000至k0720段)施工招标文件内容摘要:

要求 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及其责任 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 11 (3) 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此类指令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 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构成工程变更,按第 60 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 (或 )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16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 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 发包人如需更换任何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在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更换无效。 后任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在专用条款 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 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 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换,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否则更换无效。 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的,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履行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 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履行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 予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 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未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 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 12 17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经承包人同意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 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 18 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监理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工程的质量、进度,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和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 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除属于第 69 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 根据第 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2) 根据第 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移出施工场地; (3) 根据第 款规定批准承包人的设计; (4) 根据第 28 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5) 根据第 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 (6) 根据第 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 (7) 根据第 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 (8) 根据第 54 条规定发出使用预留金的工作指令; (9) 根据第 55 条规定发出使用零星工作项目费的工作指令; (10) 根据第 59 条规定指令或批准工程变更; (11)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 发包人代表 职 权 发包人支付 款项 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 监理工程师职权 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 13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 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均应采用书面形 式。 如有必要,监理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 48 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 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监理工程师可按第 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 监理工程师代 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 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但监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设备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材料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 未按第 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监理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 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19 造价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造价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监理工程师指令 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 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 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 发包人对造价工程师授权 造价工程师职权 14 任和义务。 除属于第 69 条规定的争议外,造价工程师 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 根据第 54 条规定使用预留金; (2) 根据第 55 条规定使用零星工作项目费; (3) 根据第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造价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 采用书面形式。 如有必要,造价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 48 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 造价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 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20 承包人代表 承包人应依据第 款规定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承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全部权力。 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 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 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 造价工程师指令 承包人执行造价工程师指令 造价工程师未 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 承包人对其代表授权 承包人代表职权 15 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可按第 款规定授权给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 临时任命人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 临时任 命人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 未按第 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承包人代表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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