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农业机械局高效农机购置招标文件内容摘要:
终确定 每类机具项目的 中标机型 和供货商 , 每类机具中标机型 和 中标供应商 数量详见 本标书 (六)。 采购合同签订后,购机者将按照规定的程序与办法与其中的任何一个中标人办理购置农机具的手续。 农机局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无锡市 农机局 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 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农机局 授标时有变更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 无锡市 农机局 在授标时有权对招标文件中所述货物在适当幅度内调整无锡市农业机械局高效农机购置竞争性谈判招标文件 - 19- 其数量。 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无锡市 农机局 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立即以书面形式(电报、传真)回复无锡市 农机局 ,确认中标通知书已收到,并同意接受。 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中标人按照第 36 条规定向无锡市 农机局 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无锡市 农机局 将及时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 人,并按照第 18条规定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无锡市农业机械局签订合同。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五 天 内,应按照合同规定向无锡市 农机局 提交金额为 “贰万元 ”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到达无锡市 农机局 指定帐户( 开户名:无锡市农业机械局,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无锡中山支行。 帐号:10630801040005273) 履约保证金必须是人民币。 履约保证金,应按招标文件所附的格式提供 或为银行本票、汇票、现金或支票;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第 条或 35条的规定办理,无锡市 农机局 将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在此情况下,采购人报项目招投标委员会批准,可将标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无锡市农业机械局高效农机购置竞争性谈判招标文件 - 20- (三 )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1 付款应按下列条件进行 : 一、购机者自付款 ⒈ 合同签订后,购机者到乙方购置机具时,乙方应根据购机者提供的《 无锡市 财政补贴资金农业机械申请表》和《 无锡市财政资金补贴购置农业机械管理合同》原件,按机具中标供应价格扣除市级补贴资金 后直接将机器供应给购机者,同时由购机者将扣除市级补贴资金以外的所有购机费用一次性付给乙方。 ⒉ 乙方在收到购机者支付的货款的同时,必须向购机者提供全额的销售发票(市级补贴资金标准由无锡市农业机械局 书面通知 乙方)。 二、 农机购置 补贴款: 乙方按上述办法将农业机械供应给购机者后,应定期将销售数据报送给甲方,由甲方在当年的年底以前将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乙方。 2 交货时间、地点及其他要求: ⒈ 交货时间: 乙方必须确保购机者 于 2020 年 9 月 中标 合同生效之日至2020 年 10 月 31日 内能够采购到需要的机械。 ⒉ 交货地点 : 无锡市境内各市(县)、区农机管理部门指定地点。 无锡市农业机械局高效农机购置竞争性谈判招标文件 - 21- (四 )合同条款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⑴ “合同 ”系指甲方、乙方、见证方共同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方、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⑵ “合同价 ”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⑶ “货物 ”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⑷ “服务 ”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须承担与供货有关的所有辅助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提 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⑸ “甲方 ”系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无锡市农业机械局。 ⑹ “乙方 ”系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 ⑺ 见证方系指监督本次招投标工作的无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乙方在 本合同中提供的设备应为完整设备,并能完全满足本次招标标书中的功能; 乙方所提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乙方投标文件和合同中所承诺的规格相一致; 本次招标要求功能以内的部件,不论乙方在投标报价时有无包含,均不得另外向购机者收取费用,更不得以选配件的形式向购机者收费,否则一经查实,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的责任,同时将全额扣除乙方的履约保无锡市农业机械局高效农机购置竞争性谈判招标文件 - 22- 证金; 本次招标所需功能以外的选配件,乙方若需向购机者推荐,必须在本次投标时另外列明,并通过 评审小组 的认可; 本次采购所涉及的技术标准,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若投标文件说明的技术标准与国家的强制标准相冲突,以国家的强制标准为准。 乙方应保证甲方或购机者在使用货物、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指控。 一旦出现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 方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全部责任。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相应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 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货物清单和质量合格标识。 货物运输及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在使用方指定地点,货物经使用方验收无误后,以提供所需单据的日期视为交货 日期。 乙方提交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否则,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无锡市农业机械局高效农机购置竞争性谈判招标文件 - 23- 在发货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 该检验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视为最终检验。 乙方按照投标文件提供的原装设备、材料及备品备件,应具备原产地证书等有效证明文件,供购机者查验。 货物全部到达交货地点后,应自行负责妥善保管,购机者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开箱。 当场开箱验收后,如发现货物与装箱单数目不符或质次、损坏等问题,由乙方立即无条件负责补齐或安排重新发货;如在安装单位保管期间箱件已损坏,缺件按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报价,由乙方补齐,费用由安装单位承担。 对货物验收时,除合同规定的全部设备、材料及备品备件外,乙方还应保证提供使用及维修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 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购机者可自行或报请甲方请当地法定检测部门进行检查。 乙方提供的货物 按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验收不合格的货物,乙方应在 5个工作日内更换到位、并保证验收合格,逾期按交货延误处理。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中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除第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无锡市农业机械局高效农机购置竞争性谈判招标文件 - 24- (1)在交货现场就机械的启动、运行、维护对使用方人员进行培训; (2)机械的现场启动监督; (3)在合同中卖方承诺的期限内对所提供机械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 行支付。 乙方所提供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而且是不超过一年内生产的,否则,购机者有权拒收),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乙方应保证其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可靠的性能。 机械最终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 根据当地质检或商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机械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 不符,或证明机械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必须主动对机械进行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直至更换机械。 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没有弥补缺陷、更换零部件,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甲方有权根据当地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 无锡市农业机械局高效农机购置竞争性谈判招标文件 - 25- 根据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使用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 甲方同意 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⑴ 乙 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中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等); ⑵ 根据货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用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乙方必须按使用方所能接受的数额,降低货物的价格; ⑶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使用方所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 同时,乙方应对修补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如果在使用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20 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20天内或使用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采购中心将从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或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完成整个工程和提供服务,并交付使用方验收使用(符合合同第 12条规定的除外)。 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 /或终止合同。 在履 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付使用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期限通知甲方。 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合同、无锡市农业机械局高效农机购置竞争性谈判招标文件 - 26- 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终止合同;同时保留按第 的权力。 除合同第 12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将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的计算方法:前十天内 每天 按 延误购置机械总金额的 %计收,再往后 每天 按 购置机械总金额 的 1%计 收,直至交货为止。 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误期货物合同价的 20%。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尽管有合同条款第 10 条、 11 条和 16条的规定,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本条所述的 “不可抗力 ”系指那些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 (不包括社会因素 )以及其它甲方、乙 方商定的事件。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并出具事件发生地政府有权部门的证明。 除甲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120 天以上时,甲方和乙。无锡市农业机械局高效农机购置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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