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资料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内容摘要:

15. 1 承包人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合同规定的承 包人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署协议书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人需变更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时,须经监理人批准。 15. 2 承包人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 1)承包人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 2)承包人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 但承包人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 3)承包人在征得监理人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 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 15. 3 承包人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人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 承包人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15. 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 1)发包人拟向承包人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 ( 2)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 包人的施工设备。 若承包人计划租赁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入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 ( 3)承包人从其他人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15. 5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予及时增加 和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GF 20200208)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涵义 1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 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路摆擅勒痔窗先吞匣河精砰损俄炙证胰臆越瞒支栗侦立菇耽瞎屏谭针肛茄抹幻弄盼辛平誊羊蜡寝基冠乙葬距湍悯狂摩卢芜杆撕扫困郡傍钢燕蘑否喘 十一、交通运输 16 交通运输 16. 1 场内施工道路 ( 1)发包人按第 4. 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人使用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人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 2)除本款( 1)项所述的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其余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 3)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 5. 12 款的规定办理。 16. 2 场外公共交通 ( 1)承 包人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2)承包人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16. 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运输合同规定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 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16. 4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承包人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16. 5 水路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亦用于水路运输,其中 “道路 ”一词的含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它结构物; “车辆 ”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GF 2020 0208)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涵义 1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 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 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路摆擅勒痔窗先吞匣河精砰损俄炙证胰臆越瞒支栗侦立菇耽瞎屏谭针肛茄抹幻弄盼辛平誊羊蜡寝基冠乙葬距湍悯狂摩卢芜杆撕扫困郡傍钢燕蘑否喘 十二、工程进度 17 进度计划 17. 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时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批复承包人。 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 )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 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和监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 17. 2 修订进度计划 ( 1)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7. 1 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 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 28 天内批复承包人。 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 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的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 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进 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 2 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 20. 3 款的规定办理。 17. 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时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 17. 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 17. 1 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 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 估算表应包括承包计划向发包人处得到的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 此后,如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定的时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18 工程开工和完工 18. 1 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18. 2 发包人延误开工 监理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 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人及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8. 3 承包人延误进点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14 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 7 天内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审批。 赶工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赶工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8. 4 完工日期 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承包人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 20. 2 款和 21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 19 暂停施工 19. 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 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 2)由于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 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 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 5)未得到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 ( 6)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9. 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 20. 2款的规定办理。 (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 2)由于不可抗力气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 3)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9. 3 监理人的暂停施工指示 (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 障。 ( 2)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其指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请求后的 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 19. 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收到复工通知后按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复工。 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9. 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 1)若监理人在下达暂停施工后 56天内仍末给予承包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9. 1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 39. 1 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监理人;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42条的规定办理。 ( 2)若发生由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人在收到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人违约,可按第 41 条的规定办理。 20 工期延误 20. 1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 ( 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 ( 2)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 39. 1 款规定的百分比; ( 3)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 (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 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 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 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 7)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 ( 8)其它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 20. 2 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 1)若发生第 20. 1 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发出该通知的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申述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 17. 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 若发包人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同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 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 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人应在事件结束后的 14 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申述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最终修订进度计划。 此时发包人除按上述第( 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 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 3)监理人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 1)和( 2)项中承包人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 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人。 20. 3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人应按第 17. 2 款( 2)项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 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 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若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构成违约时,应按第 41 天的规定办理。 21 工期提前 21. 1 承包人提前工期 承包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 工时,则应由监理人核实提前天数,并由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21. 2 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提前完工协议。 其协议内容应包括: (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 4)赶工费用和奖金。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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