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20xx年山东省煤矿防突规定内容摘要:

行评判:可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指标进行检验,如果没有或者缺少残余瓦斯压力资料,也可根据残余瓦斯含量进行检验,并且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小于 或残余瓦斯含量小于 8m3/t的预抽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否则,即为突出危险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也可以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如果所有实测的指标值均小于表 4 的临界值则为无突出危险区,否则,即为突出危险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 但若检验期间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现了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时,发生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周围半径 100m 内的预抽区域判定为措施无效,所在区域煤层仍属突出危险区。 当采用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的直接测定值进 行检验时,若任何一个检验测试点的指标测定值达到或超过了有突出危险的临界值而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时,则此检验测试点周围半径100m 内的预抽区域均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即为突出危险区。 第五十四条 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均应当首先分析、检查预抽区域内钻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 21 设计要求的,不予检验。 第五十五条 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等参数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 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未超过 120m,以及对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回采工作面长度未超过 120m,则沿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 50m 至少布置 1 个检验测试点;若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区段宽度或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回采工作面长度大于 120m 时,则在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 30~ 50m,至少沿工作面方向布置 2 个检验测试点。 当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钻孔在回采区域和煤巷条带的布置方式或参数不同时,按照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穿层钻孔预 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检验要求分别进行检验; (二)对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 30~ 50m 至少布置 1 个检验测试点; (三)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至少布置 4 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 1 个检验测试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 2m 的范围; (四)对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 20~ 30m 至少布置 1 个检验测试点,且每个检验区域不 得少于 3 个检验测试点; 22 (五 )各检验测试点应布置于所在部位钻孔密度较小、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测试点周围的各预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 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检验测试点。 第五十六条 采用间接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预抽区域内钻孔的间距和预抽时间差别较大时,根据孔间距和预抽时间划分评价单元分别计算检验指标; (二)若预抽钻孔控制边缘外侧为未采动煤体,在计算检验指标时根据不同煤层的透气性及钻孔在不同预抽时间的影响范围等情况,在钻孔控制范围边缘外适当扩大评价计算区域的煤层范围。 但检验结果仅适用于预抽钻孔控制范围。 第五节 区域验证 第五十七条 在石门揭煤工作面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的区域验证,应当采用本规定第七十一条所列的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进行。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分别采用本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工作面预测方法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区域验证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在工作面进入该区域时,立即连续进行至少两次区域验证; (二 )工作面每推进 10~ 50m(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或采取了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以及其他必要情况时宜取小值)至少进行两 23 次区域验证; (三)在构造破坏带连续进行区域验证; (四)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当至少打 1 个超前距不小于 10m 的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 第五十八条 当区域验证为无突出危险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采掘作业。 但若为采掘工作面在该区域进行的首次区域验证时,采掘前还应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 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超前钻孔等发现了突出预兆,则该区域 以后的采掘作业均应当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五十九条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工作面预测)是预测工作面煤体的突出危险性,包括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等。 工作面预测应当在工作面推进过程中进行。 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未进行工作面预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六十条 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并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即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当措施无效时,仍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补充防突措施,并再次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直到措施有效。 24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 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均为 2m。 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煤巷掘进工作面 5m,回采工作面 3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应适当增加超前距,但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 7m,回采工作面不小于 5m。 每次工作面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后,应当绘制工作面防 突措施竣工图。 第六十一条 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准确控制煤层层位,掌握煤层的赋存位置、形态。 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 10m 之前,应当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 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 当需要测定瓦斯压力时,前探钻孔可用作测定钻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时,则测定钻孔应布置在该区域各钻孔见煤点间距最大的位置。 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 20m 之前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 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也可用物探等手段探测煤层的层位、赋存形态和底(顶)板岩石致密性等情况。 第六十二条 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 5m 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 2m(最小法向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 揭煤作业前应编制揭煤的专项防突设计, 25 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揭煤作业应当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队伍施工,并按照下列作业程序进行: (一)探明揭煤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 (二)在与煤层保持适当距离的位置进行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 (三)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有突出 危险时,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 (四)实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五)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作面位置,采用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进行最后验证; (六)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用远距离爆破揭开或穿过煤层; (七)在岩石巷道与煤层连接处加强支护。 第六十三条 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在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 5 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应适当加大法向距离)前进行。 在经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可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作面位置,再采用工作面预测 的方法进行最后验证。 若经验证仍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则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采用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否则,必须采取或补充工作面防突措施。 当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或补充工作面防突措施,直到经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26 第六十四条 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掘进至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 5m 开始,必须采用物探或钻探手段边探边掘,保证工作面到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前要求的最小距离。 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时,要求石门、斜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 小法向距离是:急倾斜煤层 2m,其他煤层。 要求立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急倾斜煤层 ,其他煤层 2m。 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增加法向距离。 第六十五条 在揭煤工作面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后,若未能一次揭穿至煤层顶(底)板,则仍应当按照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执行,直至完成揭煤作业全过程。 第六十六条 当石门或立井、斜井揭穿厚度小于 的突出煤层时,可直接用远距离爆破方式揭穿煤层。 第六十七条 突出煤层的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应当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报矿技术负责 人批准。 实施过程中当煤层赋存条件变化较大或巷道设计发生变化时,还应当作出补充或修改设计。 第六十八条 在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若预测指标为无突出危险,则只有当上一循环的预测指标也是无突出危险时,方可确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留足够的预测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否则,仍要执行一次工作面防突措施和措施效果检验。 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27 第六十九条 对于各类工作面,除本规定载明应该或可以采用的工作面预测方法外,其他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应当由具有突出危 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在试验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应针对各煤层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特点和条件试验确定工作面预测的敏感指标和临界值,并作为判定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主要依据。 试验应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在试验前和应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七十条 在主要采用敏感指标进行工作面预测的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条件测定一些辅助指标(如瓦斯含量、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动态变化、声发射、电磁辐射、钻屑温度、煤体温度等),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探测前方地质构造,观察分析工作面揭露的地质构造、采掘作 业及钻孔等发生的各种现象,实现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多元信息综合预测和判断。 工作面地质构造、采掘作业及钻孔等发生的各种现象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 煤层的构造破坏带,包括断层、剧烈褶曲、火成岩侵入等; (二) 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 (三) 采掘应力叠加; (四) 工作面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 (五) 工作面出现明显的突出预兆。 在突出煤层,当出现上述第(四)、(五)情况时,应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当有上述第(一)、(二)、(三)情况时,除已经实施了工作面防突措施的以外,应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实施相关措施。 28 第七十 一条 石门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应当选用综合指标法、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进行。 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按照石门揭煤工作面的各项要求和方法执行。 第七十二条 采用综合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应当由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置至少打 3 个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 P。 近距离煤层群的层间距小于 5m 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应当测定各煤层的综合瓦斯压力。 测压钻孔在每米煤孔采一个煤样测定煤的坚固性系数 f,把每个钻孔中坚固性系数最小的煤样混合后测定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 p,则此值及 所有钻孔中测定的最小坚固性系数 f 值作为软分层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和坚固性系数参数值。 综合指标 D、 K 的计算公式为: )()(  Pf HD ( 1) fpK  ( 2) 式中 D—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 D 综合指标; K—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 K 综合指标; H— 煤层埋藏深度, m; P— 煤层瓦斯压力,取各个测压钻孔实测瓦斯压力的最大值,MPa; △ p— 软分层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 ; f— 软分层煤的坚固性系数。 各煤层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预测综合指标 D、 K 的临界值应根据 29 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 表 3 所列的临界值进行 预测。 当测定的综合指标 D、 K 都小于临界值,或者指标 K 小于临界值且式( 1)中两括号内的计算值都为负值时,若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该工作面即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表 3 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综合指标 D、 K 参考临界值 综合指标 D 综合指标 K 无烟煤 其他煤种 20 15 第七十三条 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 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由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置至少打 3 个钻孔,在钻孔钻进到煤层时每钻进 1m采集一次孔口排出的粒径 1~ 3mm 的煤钻屑,测定其瓦斯解吸指标 K1或 △ h2值。 测定时,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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