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场制度内容摘要:

中型猪场应设置兽医室,配备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小型猪场应聘请乡村兽医为其提供防疫服务。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 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生猪饲养工作。 第十三条 应建立健全各项动物防疫制度,包括免疫、诊疗、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人员进出管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并于醒目处张榜公示。 第十四条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猪场,变更场址、经营范围、布局或其它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实质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章 免疫管理 第十五条 猪场应根据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免疫工作方案和当地猪病流行状况,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并报当地畜牧兽医主管 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猪场应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应免生猪免疫密度达到 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在 70%以上。 并结合本场实际,做好其它常见多发猪病的免疫工作。 猪场应根据免疫抗体监测结果,调整免疫程序或实施加强免疫。 第十七条 使用的疫苗必须为农业部批准使用的产品。 猪瘟、口蹄疫、猪蓝耳病等疫苗从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乡镇动物防疫站申领,其它疫苗应从有资质的供应单位购买。 并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领购、使用记录,严格按疫苗说明书保存和使用。 第十八条 猪场应建立养殖档案,完整 规范记录养殖场的免疫程序、生产、投入品、消毒、免疫、诊疗、监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情况,所有记录应在清群后保存 2年以上。 第十九条 过期失效或废弃的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按《畜禽动物及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6548)的规定处理,并记录。 第二十条 生猪必须加施畜禽标识,并录入免疫等信息。 第四章 生猪进出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猪场应坚持自繁自养。 须引进种猪的,应从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主要猪病病原学监测阴性的猪场中选调,并向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种 猪调入后,应当立即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在其监督下,隔离观察 45天确认健康合格后,方可供生产使用。 跨省引进种猪的,应当向湖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办理引种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猪场引进育肥仔猪时,应从管理规范、疫情背景清晰的猪场引进,并进行严格隔离观察,严禁从交易市场选购。 跨县引进育肥仔猪到达目的地后,应当在 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猪场出售生猪时,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设立的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 供屠宰或育肥的生猪应提前 3天报检;种 猪应提前 15天报检。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猪场应实行全进全出或分单元全进全出的饲养方式。 一栋猪舍一个批次。 舍内的温度、湿度、气流(风速)、光照、饲养密度应满足猪只不同饲养阶段的需求。 饲料要满足猪只的营养需要,防止饲料污染腐败,禁止饲喂泔水。 第二十五条 保持圈舍卫生,料槽、水槽用具干净,地面清洁。 加强猪场环境卫生整治,及时清除杂草和生产垃圾,粪便、垫草等要堆积发酵。 第二十六条 猪场兽医人员应每天对猪群进行临床检查,观察健康状况,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七条 建立封闭管理制度。 严格控制非生产相关人员 进入生产区,禁止场外车辆出入生产区。 生猪出栏时,不允许场外的车辆进场装车,需用本场的车辆(或通道)将生猪转运到装猪台,再转至专门收购、运输生猪的车辆上。 第二十八条 执行严格的消毒制度。 生产区应每周消毒一次,疫病流行期间应增加消毒次数。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场区的人员、车辆,均应严格消毒。 生猪进出场时,对通道和运输车辆进行彻底消毒。 每批猪调出后,圈舍应空置 14天以上,并进行彻底清扫、冲洗和严格消毒。 第二十九条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应严格按照《畜禽动物及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数量较大的,应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处理,严禁销售、加工出售。 第三十条 饲养人员之间不得随意串舍,圈舍的用具及设备应相对固定,不得相互使用。 严禁大中型猪场的兽医人员在场外兼职。 场内不得饲养其它动物,要有防鼠、防虫、防蝇等设施。 第三十一条 兽药的使用应严格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当地疫病发生和危害情况,选择高效、低毒、代谢吸收快、残留小的兽药,对生猪进行药物保健。 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育肥猪未过休药期的,不得出栏。 严禁使用非法添加剂饲喂生猪。 第三十二条 猪场应建立员工培训制度,制订年 度培训计划,对兽医和饲养人员进行培训。 第六章 疫情监测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三条 猪场应根据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疫情监测要求,制定本场疫情监测计划,配合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场内疫情监测。 按照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负责场内样品的采集,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应对措施。 有条件的猪场自行开展实验室监测时,样品的采集、包装、运输和检测应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发生可疑重大动物疫病或出现生猪群体发病死亡等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动 物防疫机构报告。 动物防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怀疑为重大动物疫病的,要及时采集病料送检诊断,并向上一级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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