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县畜牧兽医水产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手册内容摘要:
法律依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24 (六)行政补偿 (共 2 项) 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法律依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的物 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及时归还并给于合理补偿 法律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 (七)行政赔偿 ( 1 项) 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血防灭螺或者芦苇 治虫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进行筑坝、建桥、码头建设、挖砂等作业,对水产种质资源有严重影响的。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 ( 2)《湖南省渔业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 3)《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八条 ( 4)《关于加强洞庭湖 渔业资源保护的决定》第五项 (八)行政监督检查 (共 11项) 对销售的水产苗种进行抽检 法律依据: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对上市兽药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抽查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现场检查 法律依据: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5 对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六条 确定或者协商确定国家确 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并逐级分解下达,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二条 对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 3)《湖南省渔业条例》第七条 对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对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 在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检查;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对没有检疫证明或者检疫证明不符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或者重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 1对动物防疫工作及对动物防疫质量技术进行监测、监督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 ( 2)《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3)《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 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五条 26 (九)其他行政行为 (共 2 项) 对进行严重影响水产种质资源的筑坝、建桥、码头建设或者水下爆破、挖砂等作业的初审 法律依据: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八条 对批准养犬进行登记、注射犬用疫苗、发放“家犬免疫证” 法律依据: 《湖南省狂犬病防治办法》第五条 27 三、县畜牧兽医水产局规范权力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 我局是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也是县级畜牧业、渔业的主管部门。 为了明确责任,依法行政,更好地贯彻执行本行业的法律法规,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管理保护、利用好畜牧业、渔业资源,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保障养殖业的健 康发展和人们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畜牧业、渔业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畜牧业、渔业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办法》、《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湖南省饲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南省渔业条例》、《湖南省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二、县畜牧兽医水产局行政执法的主要职能 (一)宣传畜牧、动物防疫、渔业、兽药、饲料法律法规,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二)实施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 (三)审核、审批有关生产、经营和执法证办理事项; (四)查处畜牧、动物防疫、渔业、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违法案件; (五)协助市局负责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和渔船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 28 调查处理; (六)负责全县畜禽、水产种苗、牧草种子、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监督、鉴定和执 法监督管理; (七)负责地方畜禽、草地资源、水产品资源、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监督管理; (八)监督管理动物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九)依法征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负责畜牧、动物防疫、渔业、兽药、饲料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十一)指导和监督各乡畜牧业、渔业执法工作; (十二)负责执法人员资格的审查、审核、审批。 三、畜牧业、渔业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 畜牧业、渔业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畜牧、动物防疫、渔业、兽药、饲料行政许可;畜牧、动物防疫、渔业、兽药、饲料行政审批;畜牧、动物防疫、渔业、兽药、饲料行政处罚 ;畜牧、动物防疫、渔业、兽药、饲料行政监督;畜牧、动物防疫、渔业、兽药、饲料行政裁决;畜牧、动物防疫、渔业、兽药、饲料行政强制;畜牧、动物防疫、渔业、兽药、饲料行政收费;畜牧、动物防疫、渔业、兽药、饲料行政复议等。 四、县畜牧兽医水产局行政执法管辖 (一)全县范围内兽药及饲料生产、经营及动物诊疗的审批、许可; (二)种畜禽良种场建场的审批; (三)县辖区内渔业水 域 渔船海损事故的查处; (四)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处理的行政执法事项。 五、县畜牧兽医水产局执法职能的分解 (一)执法单位职责 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 位有县 动物卫生监督所 、县饲料和兽药 29 管理站、县业务股、县水产渔政站。 县动物 卫生监督所 的主要职责有: ; ; ; ; ;。 ,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 ; ; ; 案件的行政复议。 ; ; ; ;。 业务股: 、草原法律法规,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 ,保护资源;。 县水产渔政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贯彻实施; 30 展的相关政策建议和发展规划; 、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负责连成区内渔船检验、发证、登记; 、控制和扑灭,组织查处渔政纠纷案件等工作。 (二)畜牧业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职责 全局共有行政执法人员 35人,现将各岗位执法责任明确如下: 局长(法人代表) 领导机关的执法工作,教育部署不断提高法制观念、坚持依法行政,督促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认真履行执法责任制;正确处理和解决执法中的各类问题,负责较大案件的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指导 和监督全县畜牧渔业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县人大汇报和报告本局行政执法情况,为县委县政府依法兴养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分管副局长: 协助局长指导和监督全县畜牧渔业行政执法工作。 具体领导所分管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重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协调各方面执法关系,协调解决执法中的较大矛盾和问题;指导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认真学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签工作。 本局其他执法人员履行本股室站的岗位责任制。 31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保证畜牧业、渔业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一、畜牧业、 渔业行政执法单位应将行政执法责任制向全局公开,向社会公开,将执法人员及其职责置于群众监督之下。 二、各执法单位应依据有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执法,并将执法程序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 三、各执法单位应将管辖的行政许可的依据及许可条件向社会公开。 四、各执法单位应将管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标准、对象及收费许可证向社会公开。 五、各执法单位应将管辖的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处罚额定、实施主体等向社会公开。 六、各执法单位应将办公联系电话、监督(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开。 七、公开的形式可以通过电台、电视、报纸、网站等新 闻媒体播载,也可以在办公场所挂公示牌。 32 文明执法制度 一、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办事,不得自作主张。 二、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必须公正廉洁,不得以权谋私。 三、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亮证执法。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公路、水上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管理相对人索、拿、卡、要。 六、在执法过程中要加强宣传说服工作,不要以权势压人。 七、严禁单位或个人雇请不具备畜牧渔业执法资格人员执法;违反的,经发现查实,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 33 法制培训制度 第一条、 学习和培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实施,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全面提高全体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条、学习和培训由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由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学习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 尤其要加强法规原则、执法程序及增强执法力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条、学习和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适时举办法律骨干培训班、法制讲座等对执法人员集 中培训。 第五条、坚持学习和培训的经常化、制度化、系统化。 各股、室、站每月组织一次法制学习,全局每年举办两次以上执法人员培训。 第六条、加强学习和培训的组织领导,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建设研讨,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培训结束后,按第五条要求组织考试,成绩作为年度评议任职的依据。 34 行政执法持证亮证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畜牧渔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畜牧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畜牧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通过有关部门的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执 法证件后方能上岗。 第三条 畜牧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条 畜牧渔业行政执法包括《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监督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员证》。 第五条 从事畜牧渔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本职工作,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掌握必要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三)经过县法制办或省、市畜牧渔业主管机关组织或其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坚持原则 ,公正廉洁,责任心强; (五)必须是在编人员。 第六条 畜牧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转借、伪造、骗领、非法印制。 第七条 畜牧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工作异动,或因其他原因离开执法岗位,必须向所在单位上缴执法证件。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证必须按规定接受发证机构的年检年审,未进行年检年审的无效。 35 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转变机关作风,增强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自觉维护本局的良好形象,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适 用于本局系统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首问负责人是指与到本局部门办理、问讯事务以及电话号码咨询的服务对象接触、接受问讯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 首问负责人的责任: 服务对象到本局系统办理事务或联系工作,在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负责人应当及时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服务对象的询问。 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应当热情相待。 属于本局系统职责范围的,应当主动告知与何科室站场联系,必要时应为对方联系有 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属于本股、室、站职责范围,但有关人员不在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负责人应当负责填写“首问负责制登记表”(表格由局统一印制),将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内容登记清楚,并负责转交给有关人员。 有关人员阅知登记内容后应尽快与服务对象联系,了解情况并在规定期限内解决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事项。 如果有关人员出差或暂遇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并负责给对方答复。 服务对象需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局系统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五条 首问负责制要求系统全体人员必须熟悉畜牧水产业务和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xxx县畜牧兽医水产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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