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吴兴公路分局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招标代理内容摘要:

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 :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 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 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时。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 2)本合同协议书: ( 3)本合同专用条款; ( 4)本合同通用条款。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 响招标代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情2020 年吴兴公路分局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招标代理 14 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2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的 义务 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 定; (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 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 (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给受托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受托人的义务 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 (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 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 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 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2020 年吴兴公路分局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招标代理 15 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委托人的权利 : (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 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 议; ( 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 ( 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 6)依法选择中标人; (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受托人的权利 : (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委托代理报 酬 ,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后,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如: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由委托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本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不少于全部代理报 酬 20%的代理预付款,具体额度(或比例)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中标人与委托人签订承包合同 5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代理报酬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未能如期支付代理预付费用,自应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代理预付费用的利息。 ,未能如期支付代理报酬,除 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代理报酬的利息。 ,直接向受托人支付;或受托人按照约定直接向中标人收取。 2020 年吴兴公路分局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招标代理 16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违约 委托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 3)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 (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 6)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 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 ( 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受托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 2)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 (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 询业务; (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 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代理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 第三方违 约。 如果一方的违约被认定为是与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则应由合同双方中有违约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再由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 1索赔 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索赔: ( 1)索赔事件发生后 7天内,向委托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 2)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 7天内给 予答复,或要求受托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 3)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7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受托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受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可按。 1争议 委托人和受托人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以 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合同变更、生效与终止 1合同变更或解除 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续履行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2020 年吴兴公路分局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招标代理 17 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暂停招标代理业务。 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在正式恢复前 7天通知受托人。 若暂停时间超过六个月,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 支付重新启动该招标代理工作一定的补偿费用,具体计算方式经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确定。 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法律、行政法 规发生变化或由于任何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服务所需的成本或时间发生改变,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和服务期限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应调整。 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未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依然有效。 因解除合同使当事人一放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对方的损失,赔偿方法与金额由双方在协议书约定。 1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 起生效。 1合同终止 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全部委托招标代理业务,且委托人或中标人支付了全部代理报酬(含附加服务的报酬)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 如果双方不能就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行终止。 除委托人应付给受托人已完成工作的报酬外,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 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六、其他 1合同的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 副本根据双方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合同招标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未涉及的内容进行补充。 2020 年吴兴公路分局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招标代理 18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中标通 知书; 投标书; 本合同专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报价书; 资格后审资料; 可能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本合同采用的文字为:汉语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湖州市公路管理局吴兴分局 组织实施的国省道养护工程项目,具体包括 吴兴区 境内国省道公路的 路面大中修工程 、绿化工程、桥梁维修加固、公路灾害防治、安保工程 、水毁工程、小修保养 等养护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施工监理等全过程的招标代理工作,需分多次招标(具体视养护工程项目的个数和类别而定) ,总投资约 1000万元。 代理服务工作内容包含办理招标工程的报建、发包申请、编写发布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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