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劳动统计年报制度-杭州市统计局内容摘要:

录入数据 审核数据 提交数据 操作结束 登录系统并填写数据 第一步:连接到互联网; 第二步:启动 IE 浏览器; 第三步:在地址栏键入网址进入( ),打开杭州统计 信 息网 主页面 点击数据采集系统,进入杭州统计数据采集系统的登录界面,如下图所示: 登录系统  登录用户为各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即法人代码,初始密码也是法人代码,因此第一次登录本系统时,务必先修改登录密码,操作如下图所示: 统计数据采集系统 登 录 用户为组织机构代码 9 位数不加中间横 杠 初始密码就是登陆用户 9 位数代码 登 录 年度选择 2020 年 数据填写 用户登录后,弹出页面如下: 左侧是栏目管理区,显示本系统的各项功能,右侧是贵单位上报统计局的各类报表,并且正在上报期内需要马上填报的报表。 如在右侧双击 I102_1 表,则弹出 I102_1 表表样。 第一步:首次登录系统 需要修改密码 第三步:输入初始密码(默认为法人代码 ) 区县或市局对企业所报的数据进行查验,对合格的数据打上“已通过”标记,“未通过”的写明原因,企业可以到验收情况处点击“查看情况”查看 栏目管理区 第一步:填写 数据,换行使用回车或者鼠标点击 第二步:审核数据,必审性错误,修改数据。 核实性错误按提示填写说明,各个核实性错误分别填写。 第三步:填写(修改)后再进行审核提交,通过后直接上传,反馈提交成功提示。 注意 事项 : 审核分两种类型审核:一种是错误型审核,必改,否则审核通不过不能上传;另一种是说明型审核, 发现错误,填写说明 性理由后能通过。 为方便操作,在录入界面中可以点击鼠标右键,进行直接操作某些功能: 审核提交 : 录入数据以后,单击此按钮提交数据,系统在保存数据之前将对数据进行审核,如果出现不符合审核关系的 数据,系统会给出错误提示,用户可以根据出错信息来修改表内的数据 , 修改后继续审核直到通过为止 数据暂存 :在本机上暂时存储用户未上报的数据。 数据恢复 :点击“数据恢复”按钮就能找回“数据暂存”时存储的数据。 自动计算 : 对于有些需要自动计算的报表,单击此按钮可实现表内或表间根据已录数据进行计算赋值功能,如计算合计等。 填写数据 审 核数据并提交数据 鼠标停留在指标上可显示指标解释 打“√”选择显示上期数据、去年同期数供参考 审核说明 : 对 已填写过的说明 型审核 信息进行查看或修改。 填表说明 : 查看报表的填 报 说明 复制上期 :复制上期的数据到本期报表中。 清 空: 是将当前表中录入的所有数据都清空,回到表没有录入数据状态。 数据上报后,各区、县(市)统计局统计人员会对贵单位上报的报表进行验收,请及时登录本系统查看验收是否通过,如果验收未通过,可查看反馈信息,重新处理。 如果报表未在上报期内,报表列表中暂不显示该报表。 报表下面的填报人、固定电话、手机号码要填写,便于联系和短信发通知。 报表录入界面下 方 有报表 打 印 按钮,点击打印,可进行报表打印,也可另存作为当月电子台帐。 你单位的其他报表均可以采取类似的方法上报。 单位上报固定资产投资报表,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如你单位网上直报中有什 么问题,请致电所在地统计局有关人员 (联系方式见书末)。 第二步:输入申请信息 第三步:提交申请项目登记 第一步:点击新增按钮 可对项目申请表查询、修改等 五、主要指标解释 (一) 劳动统计 年报及季报 主要指标解释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 指期末最后一日 24时 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 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包括 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 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以及聘用的外单位下岗职工、兼职人员、从事第二职业人员及服务外包人员。 单位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为该单位全部从业人员。 从业 人员不包括: (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在岗职工 : 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本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本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在岗职工还包括: ( 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 ( 2)处于试用期人员; ( 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 (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 (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工不 包括: 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劳务派遣人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注意:无论 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 其他从业人员 : 指本单位中不能归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 此类人员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相应劳动报酬的人员。 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 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 、 服务外包人员 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人才资源 : 具体包括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和有关群众团体机关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工作的公务员; 在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 在 各类 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各级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技术工人岗位上工作的技术工人。 经营管理人员 : 在 各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经营 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统计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以及在管理岗位上从事行政业务、行政事务工作的人员(不包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统计)。 专业技术人员 : 专业技术人员指专门从事各种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本类职业的人员,要求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且按规定的标准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人员还包括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按照公务员或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统计为专业技术人员,但是人才 资源。 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 指具有国家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受聘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 包括高级工程师 (含一级飞行员、高级船长 ),农业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师,正副研究员,正副主任医师,正副教授、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正副编审、高级记者、主任记者、高级编辑、主任编辑,一、二级律师、公证员,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高级工艺美术师,国家级教练、高级教练,一、二级艺术人员,高级政工师。 中级技术职称人员 : 指具有国家规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受聘中级技术职 务的人员。 包括工程师 (含二级飞行员、船长、大副 ),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讲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翻译,馆员,编辑、记者、一级校对,三级律师、公证员,一级播音员,工艺美术师,一级教练,三级艺术人员,政工师。 初级技术职称人员 : 指具有国家规定的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受聘初级技术职务的人员。 包括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含三、四级飞行员、二、三副 ),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研究实习员、实验员,医 (护 )师 (士 ),助教、中学二、三级教师、小学一、二、三级教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助 理会计师、会计员,助理统计师、统计员,助理翻译,助理馆员、管理员,助理编辑记者、二、三级校对,四级律师、公证员助理,二、三级播音员,助理工艺美术师、美术员,二、三级教练,四级艺术人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员。 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 : 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技术工人 (一般指从劳动部门取得证书 ): 获得技术工人等级证书或技师证书,在技术工人岗位或技师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高级技师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 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 关键操作技能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或工艺问题;在技术攻关、工艺革新和技术改革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具有管理能力。 具体是指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有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水平的人员。 ( 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7年 ,并有突出业绩。 ( 2)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年 以上,并经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 3)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年以上。 技师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 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操作技能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问题;在操作技能技术方面有创新;能组织指导他人进行工作;能培训一般操作人员;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具体是指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由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 (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水平的人员。 ( 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2年, 并有突出业绩。 ( 2)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二级(技师)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 3)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8年以上。 高级工(即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 能够 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的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指导他人进行工作或协助培训一般操作人员。 具体是指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由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水平的人员。 ( 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14年。 ( 2)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三级(高级 技能)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 3)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7年以上。 中级工(即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 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并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进行合作。 具体是指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由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水平的人员。 ( 1) 连续从 事本职业工作 7年以上。 ( 2)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年以上,并经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 3)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年以上。 初级工(即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 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本次统计对象具体是指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由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 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水平的人员。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 2年以上 ,并经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在技术操作岗位上工作人员 : 在技术岗位上工作,但不属于以上 5 类人员的其他技术操作岗位上的人员。 非全日制用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且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从业人员,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的人员。 不包括:不定时工作制人员,如:老师,编辑等不坐班人员。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 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 季度或年度平 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 ( 1)月平均人数: 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 =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部人数之和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