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台合办节目协议内容摘要:

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料制作方法、资讯来源、节目策划、节目内容等,均构成该方的商业秘密。 保密:双方对在本协议下知悉的另一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的商业秘密,非经另一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任何一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全额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仍然负有本条下的保密义务。 第九条 违约责 任 1. 甲方因特殊原因未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期限播出节目、广告,应及时安排适当的时间补播 ,如造成乙方经济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协议,造成该业务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协议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协议,另一方除有权向违约的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协议规定通过法律程序终止协议。 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违约方仍应赔偿非违约方的经济损失。 2.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3.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设备的正常运作,如完全因甲方技术设备原因,从而给听众造成的相关损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 4. 如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技术故障,进而影响服务的不能履行或履行延误,从而导致消费者理解错误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双方均不负责任。 5.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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