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电池代理质保协议内容摘要:

月货款。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质保卡,则不予以结算。 A、 废卡(在填写质保卡中,填写内容缺一项即为废卡); B、 按照质保卡中填写内容无法联系到终端用户的; C、 当月售出未在规定时间内把质保卡寄回甲方售后服务部的; D、 质保卡中电池出厂编号重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池将不予保修; A、 保修卡不予结算的四种情形; B、 电池已售出,但错填质保卡的(同时处以每组 电池同等价格罚款); C、 按照使用说明书规定,超过允许最大承载线流 20%以上的; D、 私自拆装电池,失去分析依据的; E、 经查未在规定时间为用户做定期维护的; 必须按使用说明书配置使用电池,包装盒内的质保卡必须按规定详细填写,否则不予结算。 所有售后遗留问题由经销商自行承担,售后服务本着以经销商为主,厂家为辅的原则。 三包卡结算费用: 48V20AH48V33AH 50 元 /组 48V10AH48V15AH 40 元 /组 36V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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