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股东有限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 者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 聘任或 者 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 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六 条 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七 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挪用公司资金; (二)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 违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 违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 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权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 擅自披露公 司秘密; (八) 违法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 第二十九 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名,监事由股东委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三) 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四) 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有公司承担。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 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务 部门的规定建立 本公司的 财务 、 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 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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