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0xx-qh11越南建筑法内容摘要:

管辖的 行政地界 的范围内进行广泛 公布 建筑细节 规划 ,让 规划 区域内的 单位、人员 得知 , 检查 和 实施。 对于 区域建筑规划 、建设 总规划 的公告内容由 批准合资格人 决定。 3。 根据已审批过的 建筑规划 , 省级人民委员会 负责指导实现: a) 设立建筑界桩 , 实地上进行确定 地面基础高度 ; b) 实地上进行确定建设禁区。 4。 公布 建筑规划 负责人 要对不执行或 延迟执行规 划公布 工作而导致工程建设投资平地迁移的经济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5。 对于 已审批过的建设细节规划 ,自从 公布 之日起而未执行 或 执行但不满足 已审批过的建设细节规划 的 要求 三年内, 批准 建设细节规划合资格人 应 负责 采用各解决措施 和 通知规划里的 单位、人员 得知。 在 建设细节规划 不能执行的情况下,必须按照 本条 第 2 款的规定进行调整或 取消 和 重新 公布。 第 33 条。 提供 建筑规划 的有关信息 1。 当 工程建设的业主 需要在属于分级管辖的范围内进行投资建设的时候,各级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提供有关 建筑规划 信息和证书。 2。 信息的提供按照下列形式 进行: a) 公开 建筑规划 图案 包括 : 建筑规划 图表、模型、图纸 ; b) 解释 建筑规划 ; c) 颁发 建筑规划 证书。 3。 建筑规划 证书 包括 土地使用信息, 技术基础设施工程 系统规定,建筑规定, 消防工作安全 规定,环保规定和其他 建设细节规划 的规定。 14 第 34 条。 建筑规划 的管理内容 1。 建筑规划 管理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a) 按权限 颁布 有关建设 规划 、建筑、投资资金吸收政策等规定; b) 根据 建筑规划 进行工程建设管理 ; c) 管理 实地境外 的 标柱 ; d) 管理 配套建设 各 都市 技术基础设施工程 ; đ) 对不合法 的、许可范围外执行、 不遵守 建筑规划 进行等 建筑工程 就 暂停建设、行政处罚、 强行拆除。 2。 按分级的 建筑规划 主管人对受理管理工作要承担法律责任,并对于不及时、权限相反的决定导致 国家 和人民的损害给予赔偿。 第 三 章 : 工程 建设投资项目 第 35 条。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1。 投资建设 工程 时, 工程建设的业主 要编制方案来思考、评估项目的 经济社会效果 ,本条 弟 3 款 和 弟 5 款所规定的情况除外。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编制工作应当遵守 本法 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2。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按 规模 、性质 和 投资资金来分类。 工程建设投资项目 的 内容要根据每一类项目的 要求来编制。 3。 下列 建筑工程 只要编制 经济技术报告 : a) 用于宗教目的的工程; b) 小规模的 建筑工程 及其他 由政府规定 的 工程。 4。 建筑工程 的 经济技术报告 内容在 本条 第三款规定 包括 投资的必要性, 工程建设目标 , 建设地点 , 规模 ,能力, 工程级别 , 工程建设资金 , 建设期 , 工程效果 , 消防工作 , 施工设计图和 工程预算。 5。 当投资建设 独立住宅 时, 工程建设的业主 不需要编制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和 经济技术报告 ,只要编制 建筑许可 申请文件 ,但在 本法第 62 条 第 1 款 d 点所规定的 工程 除外。 第 36 条。 对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的要求 1。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要满足 下列主要要求 : 15 a) 符合于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 行业发展规划 和 建筑规划 ; b) 具备着合理的 设计 和 工艺方案 ; c) 工程 在建设、运作、使用中保证 安全 ,保证 消防工作和环保 安全 ; d) 保证 项目 经济社会 的 效果。 2。 对于 大 规模 建筑工程 ,在编制方案之前 , 工程建设的业主 应编制 工程建设投资报告 以便申请 主管机关 允许投资。 工程建设投资报告 的主要内容 包括 投资的必要性、投资规模预计、投资形式;分析、初步选择工艺、初步计算 投资总额 、确定资金调动方案、资金回收能力、还债能力;初步计算项目经济社会 的投资效果。 3。 对于 使用国家资金的 工程建设投资项目 ,除了 保证 本条 第 1 款的规定以外,建设费用确定工作要 符合于 由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单位颁布和 指导使用的各定额、技术经济指标。 对于 使用 官方发展援助 (ODA) 资金的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要及时 保证 自筹资金。 第 37 条。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的内容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的内容 包括 : 1。 说明部分根据不同的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类型而编制, 包括 下列主要内容: 目标 、地点、 规模 、生产能力、 工艺 、 各经济技术措施 、资金 和 投资总额 、 业主 和 项目管理方式 、 投资方式 、 时间 、 效果 、 消防工作 、环境影 响评估 ; 2。 编制 基础设计 部分 要 符合于 不同的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 包括 说明书 和 各有关建筑措施的图纸; 尺寸 、 主要结构 、 平面、截面、立面 ; 各 技术措施 、 有关建筑措施 ;工程建设主要需要的 工艺 、 工程设备 、建设原材料种类。 第 38 条。 单位、人员 编制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的条件 1。 举行编制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要满足下列条件 : a) 具备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的独立活动注册 ; b) 具备 符合于 编制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工作的 建筑活动能力 ; c) 有编制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的 专业 人员,其满足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要求 来担任项目编制主任的职务 ; 个人 参加编制项目要具备 符合于 不同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的 专业能力。 2。 独立执业个人 从事编制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工作要满足下列要求: a) 有 工程建设投资项目 的 编制工作注册 ; 16 b) 有编制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的 专业能力。 政府 对 独立执业个人 参加编制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的独立活动范围另有规定。 第 39 条。 审核、 决定 投资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1。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在 决定投资 之前,应按政府规定进行审核。 2。 政府总理 在 国会通过 投资主张之后就各国家 工程建设 的重点 投资项目 定下 决定投资。 政府 规定其他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的 决定投资 权限。 3。 审核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的 单位、人员 要 对自己的审核结果 承担法律责任。 工程建设投资决定者 要 对自己的决定 承担法律责任。 第 40 条。 调整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1。 已经取得批准的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碰到下列情况下之一给予调整: a) 由天灾、敌祸或各个不可抗力要素引起的 ; b) 带来更高效果的因素出现; c) 建筑规划 变化。 2。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的调整内容要得到 投资 决定 者准许并要重复审核。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调整 决定 人要对自己的决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 41 条。 工程建设的业主 在编制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 目 的工作中的 权利和义务 1。 工程建设的业主 在编制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的工作中 有下列权利 : a) 当拥有足够编制 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 能力时,可自行编制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 b) 谈判 、签定、监督履约 ; c) 要求 各有关单位提供信息和资料 供 工程建设投资项目 的 编制工作 使用 ; d) 当编制项目的 咨询承包商 违约时就 停止执行 或 终止合同 ; đ) 其他依法执行的权利。 2。 工程建设的业主 在 工程建设投资项目 的 编制工作中 有下列义务 : a) 在不拥有足够编制 工程建设投资项目 能力的情况下,可 租用 项目编制 咨询 ; b) 确定 工程建设 投资项目 的任务内容 ; 17 c) 给 工程建设投资项目 咨询方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供编制 工程建设投资项目 使用 ; d) 按权限举行 验收 、审核、 批准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或 呈递 主管机关 审批 ; đ) 严格按照已经签署的合同履行 ; e)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文档备案 ; g) 使用不符合 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 编制能力的咨询方、提供错误信息、不按规定进行审核、 验收 及其他违反行为 因自行错误 而导致损害时给予赔偿 ; h) 其他依法执行的义务。 第 42 条。 编制 工程建设投资项目 的咨询承包商 的 权利和义务 1。 编制 工程建设投资项目 的咨询承包商 有下列权利 : a) 要求 业主 把有关编制 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 工作提供信息和资料 ; b) 拒绝 落实 业主 违法的 要求 ; c) 其他依法执行的权利。 2。 编制 工程建设投资项目 的 咨询承包商 有下列义务 : a) 只能接受编制 符合 自己 建筑活动能力 的 工程建设投资项目 ; b) 严格按照已经签署的合同履行工作 ; c) 对所编制的 工程建设投资项目 承担 质量 责任 ; d) 未得到租用方或主管人的准许时就不允许泄露由自己担任编制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有关信息、资料 ; đ) 使用不合适的 信息 、 资料 、建设规准、 建设标准 、各 技术措施 及其他违反行为因自行错误而导致损 害时给予赔偿 ; e) 其他依法执行的义务。 第 43 条。 工程建设投资项目 的 费用管理 1。 工程建设投资项目 的 费用要计算和管理以便 保证 项目的效果。 2。 建设 工程 使用国家资金的 投资项目 的 费用管理工作 应根据 经济技术定额 及其他由 国家主管机构 颁发的规定。 18 3。 对 建设工程 使用其他资金 的投资项目 , 业主 和 承包商 可参考 本条 第 2 款的规定来签定合同。 第 44 条。 工程建设投资决定者 的 权利和义务 1。 工程建设投资决定者有下列权利 : a) 不 批准 未满足 目标和效果 的 工程建设投资项目 ; b) 若认为需要时可 停止执行 已取得 批准 或正在开 展 的 工程建设投资项目 ; c) 变更、调整 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 目标 和内容 ; d) 其他依法执行的权利。 2。 工程建设投资决定者有下列义务 : a) 举行审核、 批准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 b) 检查执行 工程建设投资项目 的 工作 ; c) 对 工程建设投资项目 的审批内容、 停止执行 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 决定及其他属于自己权限的决定等 承担法律责任 ; d) 其他依法执行的义务。 第 45 条。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的管理形式和内容 1。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管理内容 包括 劳动 质量 、数量、 进度 、 安全 和 建筑环境等管理。 2。 根据 单位、人员 不同的能 力条件, 投资 决定 者、 工程建设的业主 将 决定 选择 下列 工程建设投资项目 的 管理方式之一: a) 工程建设的业主 租用 工程建设投资项目 的 管理咨询单位 ; b) 工程建设的业主 直接从事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管理。 3。 当采用 本条 第 2 款 b 点所规定 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 由 业主 直接管理的方式时, 如果 工程建设的业主 设立项目管理处,则 项目管理处 要 根据 项目管理处 所接受的权限和任务 承担法律责任 与向 工程建设的业主 负责。 4。 政府 对 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 管理方式和内容、 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 单位、人员 管理能力等事项另有具体规定。 第 四 章 : 建设 勘察 和 设计 19 第一项 : 建设 勘察 第 46 条。 建设 勘察 1。 建设 勘察 包括 工程 地形核勘、地质核勘、水文地质核勘、工程现状核勘及其他为 建筑活动 服务的 勘察 工作。 2。 建设 勘察 只能按照取得批准的 核勘任务 进行。 第 47 条。 对 建设 勘察 的要求 建设 勘察 要满足下列要求 : 1。 核勘任务 要 符合 每一类工作、每一步设计的 要求 ; 2。 保证 真实性、客观性、如实反映 ; 3。 建设 勘察 的工程量、内容、 技术要求 应 符合于 核勘任务 建设规准、 建设标准 ; 4。 对于 工程地质 核勘 , 除了 本条 2 和 3 款所规定的要求以外, 还要确定侵蚀度、季节 性 地下水 水 位的变动程度以便提出合理预防措施。 对于 规模大的工程 、 重点工程 的,要有环境对 工程 在 建设和使用的过程中 的影响的 观测 勘察 ; 5。 勘察 结果 应依法评估和验收。 第 48 条。 建设 勘察 结果报告 的内容 1。 建设 勘察 结果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a) 勘察 基础、 流程 和 方法 ; b) 数据分析、评估 勘察 结果 ; c) 对 勘察 结果 下结论及提出建议。 2。 建筑部 对 建设 核勘报告内容有具体规定。 第 49 条。 对 履行建设 勘察 的单位 的条件 1。 履行建设 勘察 的单位 要满足下列条件 : a) 具备 建设 勘察 工作注册 ; b) 拥有足够 建设 勘察 能 力 ; 20 c) 每个 建设核勘任务 要有 建设 勘察 主任,其拥有 建设 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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