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最新、最完整20xx内容摘要: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13 第六章 从业人员 防护用品 配备发放 和 使用管理制度 一、 目的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使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 矿 内各部门、 采区。 三、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 科 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 采区。 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四、 内容与要求 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 品替代。 具体执行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 员工在 矿 内调动工作时,其享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可随身转带。 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安全环保部有权作出相应调整。 14 员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生技科与安全 科 共同认定后配置或借用。 凡作业环境会对从业人员产生危害的岗位按照标准规定发放保健品。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等均属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 管,正确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由专人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按规定入库,发放给使用人员,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 五、 劳动防护用具(品)的使用 员工进入 井下 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各 采区 对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损坏。 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认真研读使用说明,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生技科审批,更换。 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原价赔偿。 15 第七章 职业危 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 依据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有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特制订本制度。 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整个 煤矿。 具体内容 ( 1)煤矿井下安装了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中心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 2)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每天对监测数 据进行整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查明原因,编制相应处理措施进行预防。 ( 3)每天由监控中心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并上报矿长和总工签字后,进行备案。 ( 4)瓦检员每班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两次监测,将相关数据填写至现场管理牌板上,并汇报调度部门做相关记录。 ( 5)每月由 安全科 专职人员对作业现场的粉尘进行两次监测, 16 并做好相关记录,有超标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 6)每月由 安全科 工作人员对作业现场的噪音进行一次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 ( 7)每年由 云南 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的煤矿 安全评价 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 8)存在超标现象的地点必须编制防治措施进行治理。 ( 9)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检测报表必须经过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备案。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7 第八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 煤矿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 煤矿 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根据 煤矿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 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 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新 入矿 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新录用员工名单 统计室 提供。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煤矿 各 采区 要对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 登记,每年 5~ 6 月向 煤矿 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煤矿 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核实后 , 结合 各 采区 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 统计室 要及时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 90 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 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五、 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 , 18 除及时通知用人 采区 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六、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七、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 若发现有 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九、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 采区 及个人。 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 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十、对各 采区 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 3~ 5年由 统计室 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 统计室 、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十一、各 采区 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十二、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 、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三、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 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