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内容摘要:
加处罚款; (四) 行政确认( 4 项) 房屋所有权登记 法律依据: ( 1)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 20 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 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 户登记。 ( 2) 《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具体条款略)。 ( 3)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略)。 2.房屋安全状况鉴定 法律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9 号)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21 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第九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 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 法律依据: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3 号) 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 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拆迁房屋用途确认 法律依据: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 五 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 认定房屋用途以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 房屋所有权 证未明确用途的,由产权登记部门依照职权或者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调查确认。 房屋所有人要求改变原登记用途的,可以在其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前,持有关文件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五) 行政征收( 1 项) 房屋权属登记费 法律依据: ( 1) 《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产权 22 登记发证,应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规定。 ( 2)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01 号)第二十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 纳登记费和……。 登记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 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办法和标准颁布之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六) 行政给付( 1 项)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 法律依据: ( 1)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20 号)第四条 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第七条 城镇最低收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合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2) 《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省政府令第 181 号 ) 第二条本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形式。 具体保障形式及其适用范围、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23 (七) 行政裁决( 1 项) 房屋拆迁裁决 法律依据: ( 1)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 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日内作出。 ( 2)《浙江省城市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 八 条 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过渡方式、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内容,在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裁决;裁决作出之前,裁决 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八) 行政处罚( 81 项) 1.未经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24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 3) 《商品销 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8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 1%以下的罚款。 2.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31 号)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但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3.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商品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8 号)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其他权属登记资料报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商品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8 号)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 25 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5.未达到现售条件现 售商品房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商品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8 号)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1)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6.未将房地产开发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材料报备,擅自现售商品房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商品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8 号)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7.返本销售商品房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26 《商品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8 号)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3)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8.采取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商品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8 号)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4)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9.分割销售商品住宅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商品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8 号)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5)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10.不符合销售条件而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商品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8 号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 27 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6)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11.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商品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8 号)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7)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12.委托无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商品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8号)第四十二条第八项 《商品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8)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13.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28 法律依据: 《商品销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88 号)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14.未按规定期限申请房屋产权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不按本条例规定期限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对个人处以 50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1000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15.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房屋权利证书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1) 《浙江省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房屋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收缴房屋权利证书,并可对个人处以 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5000元以上 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2)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99 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 29 人处以 1 千元以下罚款。 16.涂改、 伪造、非法印制房屋权利证书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 1) 《浙江省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涂改、伪造房屋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缴销其房屋权利证书,并可对个人处以 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5000元以上 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2)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99 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由登记机关没收其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 记机关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及非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不按规定期限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不按本条例规定期限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对个人处以 50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30 18. 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房屋权利证书 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房屋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收缴房屋权利证书,并可对个人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50。温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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