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系统财务制度体系建设研究内容摘要:

统财务工作实际相结合 制定 、 修订的制度,一要符合上位法,二要切合海事实际,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出台的有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各项规定,交通运输部制定出台的有关交通 12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专门规定,应当成为海事系统财务制度体系建设的指导方向和原则规定 , 海事系统 制定、修订的 财务制度的相关内容, 应当符合 上位法 的有关规定;同时, 还应当反映海事系统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特殊要求,以提高财务制度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覆盖海事系统财务工作 的全部业务和全过程 海事系统的全部财务业务, 具体包括规费征收管理、预算管理、资金收支经费管理、会计管理、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国有 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会计基础及人员管理和财务监督检查等九个方面的内容 , 以及 各项业务的 各个环节,都应该有相应的制度进行规范,努力做到依法理财,规范管理。 海事系统的 财务制度体系构成 课题组认为,海事系统的财务制度体系应当由以下 三个 层次构成: 国家 和有关部委的 的法律 、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以下简称国家财经法规)。 这是海事财务工作必须 遵循的原则 ,也构成 海事系统 财务制度体系的基础。 部局根据国家财经法规要求,结合海事系统财务工作实际制定的实 施 性的规章制度(以下简称部局规章制度),构成了 海事 系统财务 制度体系的基本骨架。 13 部局所 属 各单位根据上级制度和本单位实际,制定的操作性制度规范。 本课题研究的重点是 第 1 和第 2 两个 部分,即: 全面分析整理适用于 海事系统 财务工作的国家财经法规 ,并汇编成册 ;全面清理部局现行的 财务规章制度 ,根据情况提出具体的 ‚立、改、废‛ 的建议 ;对部局 下属单位 的 财务制度建设 ,建议由各单位按照部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自身实 际负责建设。 14 15 第三章 海事系统财务制度体系现状分析 通过对海事系统现有财务业务的调研、分析、研究,确定海事系统财务制度体系的框架。 除了综合性的制度外,应包括规费征收管理、预算管理、资金收支经费 管理 、会计管理、基建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会计基础及人员管理和财务监督检查等 九大方面。 综合性制度 综合性制度 是对整个财务工作进行规范或涉及多项财务业务的制度规定。 包括涉及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 以及 海事系统 内部的财务管理 与会计核算 相关制度。 国家 财经法规 ( 1) 财政部 1996 年 10 月 发布 、 2020 年 2 月修订后发布 的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68 号) , 是国家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所制定的 基本财务规范。 该规则中具体规范了事业单位在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 财务监督、 事业单位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方面的财务行为。 ( 2) 1999 年 10 月 31日修订后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4号),是国家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 16 会计 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所制定的 专门 法律。 该法主要从会计核算、公司 及 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几个方面规范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处理会计事务的行为。 ( 3) 财政部 1998 年 1 月 19日发布的 《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9 号 )是目前规范行政单位财务管理行为的基本财务规范。 ( 4) 2020 年 12 月 交通部印发 的 《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是原交通部财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财务 规则》的基本规定,结合交通部直属事业单位的业务特点,制定出台的有关交通事业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 ( 5) 1999 年 3 月 15 日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5 号) ,是规范经济合同事项的专门法律。 ( 6)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于清理规范 涉及 职业资格相关收费的通知 》 (财综 [2020]22 号) ,是 规范 各类职业资格有关活动 以及 对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收费活动 的文件 ,目的是 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部局规章制度 ( 1)《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海事系统财务管理工 作的通知》(部海事局海财会 [2020]560 号),是部海事局 为 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以促进 17 海事事业发展、规范管理行为、强化内部控制、预防腐败 出台 的文件 ,从 强化财务会计工作责任制,加强财务负责人和财务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预算管理、收入预算的管理、支出预算的管理、项目预算的管理、现金和资产的管理以及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等方面对直属海事系统如何加强财务管理进行了规范。 ( 2)交通部海事局 2020 年 12 月 12 日 印发 的 《直属海事系统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 对 直属海事系统 全部财务业务进行了系统 规范 ,对全面提高海事系统财务管理水 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上述这些综合性制度,统领和指导 着海事系统 的财务管理工作,海事系统财务体系 建设 应 在上位法 规定 的基础上 进一步 完善现有 制度。 执行中的问题 财政部 1996 年发布《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后,陆续出台了预算管理改革、国库收付管理制度改革、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等改革政策 ,针对 因改革造成原《规则》部分内容已经过时问题,则采取制定单项业务管理规定 的方式加以 解决,直到 2020 年才 重新 发布了修订的《规则》。 部 2020 年和部局 2020 年分别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对照其后出台的财政改革和 2020 年新修订 的《规则》,同 样 存在部分内容已经过时 的问题。 18 规费征收管理 目前,部海事局负责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包括港口建设费、船舶港务费、船舶登记费、船舶证明签证费、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油污水化验费、海事调解费、浮油回收费、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 (含船舶电信业务 岸台费 )、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和考试考务费 等。 规费征收管理制度中应该包括征收依据、收 费 名称、征费对象、范围 及 标准 、 征收环节、征收(代征)单位、费款的上缴和上解、专户管理、票据管理、违规处罚等内容。 国家 财经法规 (一)综合性规费征收管理 ( 1)《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 [1999]87 号) 从账户的开设及资金的收缴、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征收处罚与款项的管理、财务核算管理体制和收支预决算管理、支出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 ‛ 管理,强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财政部门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统筹安排。 ( 2)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 (财预 [2020]470 号) 中 规定 , 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将该规定附件所列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全额上 19 缴国库, 支出 通过预算安排,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并相应调整了《 2020 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 ( 3)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20]2839 号) 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有关收费进行了清理,降低了公安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旅游部门、工商行政部门新闻出版部门、交通部门、中国国际 贸易 促进委员会等八个部门的部分收费 项目的收费 标准。 ( 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布 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 [2020]100 号)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请设立、审批、变更、管理和监督等作出 了具体 规定,加强 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 ( 5)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 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 [2020 ]532 号) ,对 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申请和受理、审批的程序和原则、公布和管理以及所应负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加强 了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 ( 6) 《 财政部关于公布 2020 年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的通知 》 (财综 [2020]18 号) 对目录中政府 性基金项目的范围、征收时间作了特别说明,并 规定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停征。 ( 7)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 (发改价格 [2020]877 号) , 是为了治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借用)行政权利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 而出台的。 《通知》 要求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建立健全 20 收费管理制度,该通知还明确了治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和实施进度。 ( 8)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财综 [2020]32 号) 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涉 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 而出台的。 《通知》 要求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严格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全面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 ” 管理。 ( 9)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 (发改价格 [2020]1182 号) , 要求治理规范社会团 体 收取涉及企业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种收费,取缔各种乱收费,严格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加强社会团体收费收入管理,并对治理职责分工和进度作了规定。 ( 10)财政部印发 的 《政府 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 [2020]80号) , 从政府性基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征收和缴库、预决算管理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了政府性基金的审批、征收、使用、监督等行为。 ( 11)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2020 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 (财综 [2020]20 号)) 根据 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相关规定 ,公布了《 2020 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二)专项规费征收管理 ( 1) 《 国 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 (价费字 [1992] 191 号)。 《通知》 要求交通部直属 21 海上安全监督局和港航监督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通知执行, 并公布了具体的 船舶港务费、港务监督管理费、海岸电台无线电报、电话费和船舶吨税等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 ( 2)《关于调整江、海岸电台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的通知》(交财发 [1993]373 号)。 鉴于我国江、海岸电台船舶电报、电话、窄带直接印字电报的岸台费偏低,江、海岸电台长期亏损,为了适应水上交通运输的发展,改变我国江、海岸电台的落后 面貌,发展我国水上通信事业,决定自 1993 年 5 月 1 日起调整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收费标准。 ( 3)《国家计委价格管理司关于确认交通部 1994 年公布调整国际航线船舶港务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司函 [1995]123 号) ,同意 将向 船方收取的收费标准上调 50%。 ( 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 [1998]800 号) , 公布了新的 《船舶检验计费标准》中的‚ K‛因素取值范围。 ( 5)交通部颁布 的 《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交财发[1997]93 号) ,规定 凡进出长江干线港口从事 国内航线运输和经营性作业的 船舶均应按本办法缴纳船舶港务费 ,并对港务费的征收部门及费用计算作出了具体规定。 ( 6)《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 [2020]2717 号) , 对中央和地方海事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引航员、 磁 罗经校正人员、验船师和内河船员适任 22 证书的考试收费、证书收费等作出了规定。 ( 7) 《 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 》 (交水发 [2020]234 号)。 为适应我国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促进内贸运输的发展,充分发挥沿海、长 江、黑龙江主要港口的枢纽作用,提高港口综合竞争能力,建立公平、公正的港口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我国港口的实际情况, 《通知》规定 对港口内贸收费的 范围 和标准进行 了 适当调整。 (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20 年 第 8 号)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 、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不包括吉林省的港口)港口向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及内贸进出口的货物和集装箱(另有规定的除外)计收港口费用 进行了规范。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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