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建设工程清单评标办法洛建11号内容摘要:

8 (二)某种材料尚有剩余不计材料费; (三)周转材料不摊销(或已经摊销完毕)。 第十二 条 初步评审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若单价有明显小数点错位,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定后产生约束力。 第十三条 投标人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废标处理: (一)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投标报价、报价内容不全的; (二)投标总报价与其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合价与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与人材机用量相互矛盾,致使评标委员会无法正常评审判定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工地)做出承诺或承诺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 (四)规费和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不按规定计价或计算的; 9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对被界定为废标、无效投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详细评审。 第十五条 详细评审采用综合评估计分法,对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材料单价、措施费、工期、质量、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技术进步、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录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定。 计分标准 如下: (一)工程量清单总报价: 35分 =( A+B)247。 2 其中: A=招标控制价( 1X), X值为招标控制价下浮比例,为 1%、 2%、 3%、 4%四个数,该值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 B 为有效投标人的总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少于五家时(不含五家),则为所有有效投标人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工程量清单总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 94%〔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总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 92%〕 得 35分,评标基准值的 94%〔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 92%〕 以上范围内其他报价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10 总报价得分 =35[(投标人总报价 评标基准价的 94%)247。 评标基准价的 94%] 100 1 装饰装修、市政工程总报价得分 =35[(投标人总报价 评标基准价的 92%) 247。 评标基准价的 92%] 100 1 总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的 94%并高于评标基准价的 90%(含 90%) 〔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的 92%并高于评标基准价的 88%(含88%)〕 时得 20 分; 总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的 90%〔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的 88%〕 时得 0分; 、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作为竞争性的费用,评标时从招标控制价和投标人总报价中扣除,不参与评分。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16 分 8 项(同类项只抽取 1项)清单项目,其中土建项目 6 项,安装项目 2 项(水 1项,电 1 项),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要求。 ,将有效投标同一编号的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当有效投标少于五家时(不含五家),则将所有有效投 标同一编号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11 105%(含105%)~ 90%(含 90%)以内,在控制范围内的,按以下公式计算: 该项综合单价得分 =2( ︱ 投标价 评标基准价 ︱247。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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