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大纲(20xx版)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内容摘要:

101 附件 11 灯泡贯流式机组安装主要数据统计表 104 附件 12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 106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大纲 ( 2020 年版) 1 总 则 为进一步完善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 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近年质量监督工作实践,在对原《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大纲(试行)》 ( 2020 版)修订的基础上,制定本大纲。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代表政府行使工程质量 监督职能,负责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进行监 督检查。 质量监督 机构对工程的监督行为不替代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水电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建程序,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自身质量行为。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包括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 查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见附件 5。 本大纲适用于列入国家和省(市、自治区)核准的大中型水电建设项目,其它水 电建设工程参照执行。 2 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及工作方式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巡视制度,分定期巡视和阶段监督检查。 定期巡视根据工程建设情况一般每年 12 次 ,定期巡视要提出质量监督巡视报告。 阶段监督检查根据《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分为:工程截流、工程蓄水、 机组启动(根据电站具体情况,确定机组启动阶段质量监督检查次数)、枢纽工程竣工几个阶段。 阶段监督检查应提出阶段质量监督报告。 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规定,质量监督机构参加有关阶段的工程验收。 质量监督 巡视工作方式一般采取查看工程现场、听取各参建单位的汇报、与各参建单位座谈、个别了解和抽查原始资料 等形式。 现场检查过程中,对影响工程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部位,问题比较突出的关键部位,应进行重点检查。 抽查资料要重点抽查各项试验、验收签证的原始资料。 检查原始资料是否规范、真实、准确和适时反映工程质量状况。 与各参建单位座谈采取分别座谈的形式,应讲究实效。 3 质量监督实施程序 大中型水电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应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提出质量监督申请; 中型水电建设工程也可由项目法人 向工程所在省(市、自治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提出质量监督申请,中心站受理后报总站备案。 水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见附件 12)。 根据项目法人的申报,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有关质量监督手续,明确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双方职责、监督取费和其它有关事宜。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进展等情况安排质量监督计划,并适时开展质量监督巡视工作。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受监工程的特点,确定质量监督 巡视专家,每次一般 46 人。 根据 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可对不同专业的专家进行适当的调整,但力求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为了保证质量监督的质量,应安排合理的现场工作时间, 一般每次巡视时间为 4 天左右。 质量监督巡视组对工程现场进行巡视前,一般应提前 23 周通知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准备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实体质量和安全文明生产状况等有关情况的 自查报告和备查资料。 根据现场巡视情况,巡视组应提出质量监督现场巡视报告,并在形成正式巡视报告前听取有关工程建设方的意见。 质量监督机构将质量巡视组 提出的现场巡视报告印发给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认真研究巡视报告,并组织工程建设各方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2 个月内向质量监督机构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质量监督机构应进行跟踪检查监督。 总站、中心站应建立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档案。 总站提出的质量监督巡视报告和质量监督报告要抄送有关部门。 各阶段验收时,由质量监督机构出具质量监督报告,作为验收资料存档。 省(市、自治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应向电力建设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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