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章制度内容摘要:

研究的时间不少于 3 个月。 围绕解决影响全区建设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每年确定 35 个调研项目 ,并根 据分工 ,抓好落实。 对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系统地调查研究 ,提出解决对策。 改进调研方式 ,提高调研质量 ,增强调研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注重到问题多、困难大的单位 (科室 )进行调查研究 ,实行面对面的指导 ,及时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 实行党委成员联系点制度。 各党委成员要结合职责分工 ,抓住重点问题搞好蹲点调查 ,掌握第一手资料 ,每年撰写有情况、有分析、有见解的调查报告2 篇以上。 及时发现总结好的经验做法 ,培养推出典型 ,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推动建设工作的开展 ,同时虚心学 习借鉴外地成功经验 ,必要时拿出一定时间前往学习考察。 (五 )发展党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 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 ,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提高党的战斗力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 ,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 ,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 ,坚持标准 ,保证质量 ,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 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 ,成熟一个 ,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 ,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 ,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的教育 ,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 ,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 ,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 ,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 ,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确立 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七条 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 ,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 ,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 ,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八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基层党委每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 针对存在的问题 ,采取改进的措施。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 ,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 ,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九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 后 ,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 ,经支委会 (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 )讨论同意 ,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 ,要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 :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 ,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 关材料后 ,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 ,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 (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 )。 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 ,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 ,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 ,并搞好辅导。 没有经过培训的 ,除个别特殊情况外 ,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 三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 ,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 ,或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 ,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四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 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 ,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 ,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 ,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 见。 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被介绍 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 ,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 ,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六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 ,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 ,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 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 ,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 ,才能通过接收 预备党员的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 ,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 ,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七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 ,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 (工委 ,下同 )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总支 ,经县以上党委授权 ,可以审批党员 (需注明是授权的 )。 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十九条 党委审批前 ,要指派专人 (党委委员或组织员 )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 ,作进一步的考察。 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 ,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 ,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 ,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 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 《入党志愿书》上 ,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 ,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 ,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 ,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委对党支部 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 ,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通过党的组织生 活和实际工作锻炼 ,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 入党宣誓仪式 ,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 (党总支 )组织进行。 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 ,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 ,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 ,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 ,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 ,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具备党员条件 的 ,按期转正。 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 ,可延长一次预备期 ,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 ,最长不超过一年。 不具备党员条件的 ,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 ,延长预备期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党小组提出意见。 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支委会审查。 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 ,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 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 话 ,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 ,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 ,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无人事档案的 ,建立党员档案 ,由所在党委保存。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切实加强领导。 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 ,地 (市 )、县委每半年要检查一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每年要检查一次。 检查的结果要及时上报 ,并向下通报。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党委和上级党委的组织部门 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