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业公司规章制度内容摘要:

责人报备,但应于假后两 天 内补办请假手续;逾期则视为旷工。 第十 条 事假、病假 的 规定 天 数, 年度中途到职者按比例计算。 第十 一 条 员工请假期间无论假别或天数,应觅妥职务代理人,来负责一切事物事宜,否则视同旷职。 第十 二 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者,视为旷职论,旷职一律扣薪三 天 以示惩戒,凡一个月内旷职累计达三 天 者,予以解职处分: 1. 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缺席者; 2. 无故迟到 或早退 1 小时 以上 者; 3. 凡未事先请假, 而逾期未补办请假手续者; 4. 凡事先请假未觅妥职务代理人者; 5. 停薪留职 ,未办妥手续者。 第十四 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 之一 者, 须 办理 停薪留职 : 1. 请病假一次在十 天 以上者; 2. 请事假一次在十 天 以上者; 3. 因案被法院拘留十 天 以上者,但经判决不起诉或无罪确定者; 4. 因特殊 事由 需 停薪留职 者。 第十五 条 停薪留职 者,请办妥 停薪留职 手续方为生效,否则视旷职论。 第十六 条 员工 停薪留职 期间,除停发薪资外并停止享有公司一切 的 福利。 第十七 条 停薪留职 最长以 三个月 为限,其原因消除后,应于三 天 内自请复职,否则视同自动离职。 停薪留职 人员,概 不保留底缺,如原服务部门无缺额或业务上已无需要时可以 不 批准 其复职。 第六章 离职 制度 第一 条 员工擅自离职者,应以下列规定办理: 经理及会计人员于三十 天 前,一般职员 于十五 天 前,书面 形式 呈请核准; 离职须填写离职申请表、工作交接表、客户资源信息交接表与物品交接表; 未依规定办妥离职手续而离职者,除不发给当月薪资及奖金外,公司若因而蒙受损失时,将视情节予以追诉。 第二 条 员工 有下列事情 之一 者, 公司可不经预告,直接解雇并送 有关部门 处理: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证据确凿者; 向外泄露公司机 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 偷窃或侵占公司财务或营私舞弊或挪用公款者; 对公司人员实行暴行胁迫或重大侮辱行为; 故意损毁公司物品或机器设备者; 携带危险禁品或防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公司或酿成以外灾害者; 有煽动员工怠工或罢工的具体事实者。 第三 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 之一者,公司可以 不经预告 ,直接 解雇: 工作态度恶劣,严重影响公司工作环境者; 在公司不自尊自重、使公司员工理念偏激,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者; 连续旷职三 天 或一个月内旷职达三次者; 未经许可,兼任其 它 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 相近 的 业务者; 有 其 它 重大过失或不检行为导致 较 严重后果者。 第七章 移交 制度 第一 条 凡本公司任职 的 人员 如遇 人事 变动 、离职、调职 等 ,均应办理移交 手续。 手续办妥后方可离开原职 ,未完成移交手续而离开 者,公司将扣发所有薪资 ,直至办妥移交手续后补发(移交手续不得超过一个月),若因移交不清或未办理移交手续,而使公司受损时,公司 将 追究 当事人责任。 第二 条 员工移交事项如下: 1. 个人保管 或使用 的 公司物品 ; 2. 本公司或部门有关 的 印章; 3. 本部门及个人保管的 客户资源信息; 4. 未办完或未结案 的 重要业务 资料; 5. 本部门 保管 的 其它所有资料, 包括电子资料。 第八章 奖惩 制度 第一 条 员工 的 奖励 分下列四种: 1. 嘉奖 —— 每次加发 100 元奖金; 2. 小功 —— 每次加发 300 元奖金; 3. 大功 —— 每次加发 500 元奖金; 4. 特别贡献奖 —— 奖金上不封顶,也有可能是带薪旅游或实物奖品,由公司董事会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 条 员工有下列 表现之一 者,予以嘉奖: 1. 对公司有特殊良好表现者; 2. 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3. 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并经 主管经理提报批准 者。 第三 条 员工有下列 表现之一 者,予以小功: 1. 对 公司业务 、企划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有 一定 成效者; 2. 全年全勤,无迟到、早退及请假者; 3. 检举违规、损害公司利益 的行为而使公司 及时防范者。 第四 条 员工有下列 表现之一 者,予以大功: 1. 遇灾 后, 为公司抢救有功者; 2. 替公司开源节支,节省重大支出,有具体事实并经过经理提报批准者; 3. 揭发重大不轨活动,经查属实者。 第五 条 员工有下列 表现之一 者,予以 特别贡献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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