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税法重要知识点总结内容摘要:

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 1 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 1 年内不得变更。 二、从量计征 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单位税额,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和单位税额两个因素。 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复合计征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征方法。 应纳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再加上应税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 生产销售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 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 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一)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 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 计税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订货)会 2020 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 核定价格是指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 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247。 ( 1+ 35%) 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 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 (二)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三)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四)酒类关联企 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问题处理 (五)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第六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纳税人在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包括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可能涉及三种计算方法: 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消费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 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在从量 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单位税额。 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 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算 所谓自产自用,就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 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算价格计算纳税。 ( 1)实行从价定率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利润)247。 ( 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利润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247。 ( 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二)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三)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受托方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受托方计算代收 代缴的消费税税款时,应按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 格高低不同的,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品,受托方无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 1)实行从价计税办法消费税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247。 ( 1-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比例税率 (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 +加工费 +委托加工数量定 额税率)247。 ( 1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比例税率 +收回的数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定额税率 三、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进口一般货物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 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2. 从价定率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247。 (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 税价格 +关税 +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247。 (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额 (二)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消费税定额税)247。 ( 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税额 =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消费税定额税 消费税定额税 =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现行消费税规定,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 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以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给予扣除。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 2.外购已税化妆品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原料生产的汽车轮胎; 车零件生产的摩托车; 、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五、税额减征的计算 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替代污染排放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推进汽车工业技术进步,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 30%的消费税。 减征税额 =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 30% 应征税额 =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 减征税额 低污染排放限值是指相当于欧盟指 令 94/12EC、 96/69/EC 排放标准(简称“欧洲Ⅱ号标准”)。 第七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一、出口退税率的规定 二、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二)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三、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四、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退(免)税后的管理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 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第八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 四、纳税申报 第四章 营业税法 第一节 营业税基本原理 一、营业税的概念 二、营业税的发展 三、各国营业税制度一般规定 四、营业税计税方法 五、营业税的作用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的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 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规定 二、扣缴义务人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具体情况难以确定纳税人,因此税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其应纳税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 营业税。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 代理人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四)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也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五)分保险业务,其应纳税款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六)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 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 营业税的税目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设置,现行营业税共设置了 9 个税目。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 5 大类。 (二)建筑业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等,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等项内容。 (三)金融保险业 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四)邮电通信业 邮电通信业是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包括邮政、电信。 ,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含快递业务)、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 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而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 电信业务、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其他数据传送网络增值电信业务等服务。 (五)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 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经营游览场所和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讲演、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的借阅业务等。 供场所的业务。 (六)娱乐业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 OK 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网吧、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娱乐场所为顾客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也按照娱乐业征税。 (七)服务业 、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二、税率 营业税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采用不 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 (一)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 3%。 (二)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 (三)金融保险业税率为 5%。 (四)娱乐业执行 5%~ 20%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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