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内容摘要:

500 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20 天 500 万元 ~202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30 天 2020 万元 ~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45 天 5000 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60 天 (1)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过程。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遵循以下过程: 1)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后,按表 中规定的时限 (合同约定有期限的 ,从其约定 )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 ,则视同认可。 2)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经发包人催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 ,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 ,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 3)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 15 天内支付结算款 ,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 ,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 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索赔价款结算。 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3)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 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金额可用公式表示为: 竣工结算工程价款 =合同价款 +施工过程中合同价款调整数额 预付及已结算工程价款 保修金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 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2)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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