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石楼镇“南荣花园”亚运拆迁安置住宅c区工程施工监理内容摘要:

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 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使用的投标人名称、银行名称和账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招标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拨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33.履约保证金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十五天内,中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2 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果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开具。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招标文件《监理合同》中“合 19 同附 件”提供的格式。 如果中标人不遵守本须知第 款的规定,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其中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4.合同生效 在合同双方全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后,合同正式生效。 35.其它费用 中标人应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向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 36.腐败与敲诈行为 在招标和合同实施期间,业主要求投标人和中标人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 对本条款的规定,特定义如下词汇: 1) “腐败行为 ”是指在招标采购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 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公职人员工作的行为; 2) “欺诈行为 ”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招标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招标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业主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 如果认定被推荐的中标人在该合同招标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拒绝该授标建议。 如果业主认定投标人在本项目的招标过程或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参与了腐败或欺诈行为,则宣布该公司无限期或在一定期限内无资格获得业主项目的合同。 37.其他 根据《建 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不列入本次招标范围。 招标文件中与此条不一致的,以此条为准。 20 第 3 章 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 番禺区石楼镇“南荣花园”亚运拆迁安置住宅 C 区工程施工监理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委托人(全称):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亚运村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 监理人(全称):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1 第一部分 总则(概述) 委托人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亚运村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番禺区石楼镇“南荣花园”亚运拆迁安置住宅 C 区工程施工监理 工程地点: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 南派村 内 工程规模: 工程内容: 总 投 资:约 万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 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 ( 1)本合同协议书(总则); (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 3)中标通知书; ( 4)监理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 5)监理投标书及其附件; ( 6)本合同《专用条件》; ( 7)本合同《标准条件》; ( 8)本合同附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监理目标: 质量控制目标:合格 工地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控制目标: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不因工地文明施工管理问题受到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处罚。 六、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 22 付报酬。 七、合同价款 工程招标阶段至工程保修阶段监理服务费以所监理的工程结算价为计算基价 ,按发改价格 [2020]670 号文件规定乘以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的投标监理费浮动费率 (为 )计算 (本项目专业调整系数取。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取。 高程调整系数取 )。 本工程监理报酬暂定金额¥: .00 元 (大写): (人民币)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于 2020 年 月 日在广州市番禺区签订。 本合同履行期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完结时止。 双方约定本合同正本 2 份,双方各执 1 份;副本 8 份,委托人执 5 份,受托人 1 份,其它 2 份交有关部门备案。 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正、副本所表述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委托人:(公章) 监理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 话: 传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3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⑴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⑵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⑶“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⑷“监理机构”是指监理 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⑸“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为全面履行本合同而派到监理机构的全权负责人。 ⑹“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与之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⑻“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的在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行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⑼“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 是指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监理人暂停或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其善后工作及恢复履行本合同的工作。 ⑽“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止的时间段。 ⑾“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至下一个月相对应日期的前一天的 24 时止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 六 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依约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 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须监理人书面作出说明)、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24 第十四条 委托人按监理人要求提供如下资料: ⑴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⑵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的经济补偿已包含在本合同的监理费中。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⑴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⑵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⑶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 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⑷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⑸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⑹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⑺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 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相关指令发出时起计的 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⑻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并应向承包人明确:在承包人得到委托人或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⑼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⑽ 在工程施 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作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在作出变更时起计的 1小时内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 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 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或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调换总监理工程师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或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25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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