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内容摘要:
董事会 会议; (二)检查 董事会 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负责人,由董事会依照任职条件,进行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办学负责人 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 (一) 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 提出本教育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六) 董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内设机构及职责参照同级同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设置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设立监事会,成员 3 人。 监事任期与 董事 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或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教育机构 董事、办学负责人 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教育机构财务; (二)对本教育机构 董事 、办学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教育机构 董事 、办学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教育机构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监事列席 董事会 会议。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审批机关批准办学内容,招收学生、制订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 教学活动,制订相应教学管理制度。 经审批机关备案后发布招生简章(广告)。 第二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提供教育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教师,并制订相应的教师管理、考核的制度。 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本教育机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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