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内容摘要:
订委托收购合同、委托方已交付全部货款、受委托方直接从种粮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油的数量。 这部分所购粮油一律由委托方统计,受委托方应在有关报表的备注栏中注明受委托收购的粮食数量。 ( 6)从企业购进:指除购自生产者以外的其他粮食收储、加工企业或饲料、深加工等转化用粮企业用于转卖的粮油商品数量。 其中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之外购进的粮油填在“省外”指标中。 从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 可的个体工商户和粮食经纪人购进的粮油商品数量,视同从企业购进。 ( 7)从国有粮食企业购进:指从本企业以外的国有粮食经营企业购进的粮食商品数量。 其中从省外购进的粮油填在“省外”指标中。 ( 8)购进量:指企业期内从国内市场购买的粮食、食用油及油料等原料的数量。 ( 9)生产量:按实际产量计算,指企业期内产出的成品粮油的数量。 ( 10)加工量:指企业期内加工消耗的原粮油和油料数量。 ( 11)进厂价:原粮、成品粮、食用植物油及油料运达本企业原料仓库的集中成交价。 ( 12) 总 销售:指企业通过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让渡粮食的所 有权,并获取相应经济收入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凡销售行为成立的,无论粮食实物是否发生转移,销售货款是否回笼,企业都要及时做销售账务处理。 企业借给受灾居民的粮食,视同销售。 18 ( 13)零售:指售给消费者和社会集团直接用于消费的粮食,包括售给部队、学校、机关食堂、宾馆、执行所等粮食数量。 ( 14)对国有粮食企业销售:指对本企业对外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粮食商品数量。 其中对省外销售的粮油填在“省外”指标中。 ( 15)进口:指直接从国外、境外进口或委托代理企业进口的粮油商品数量。 ( 16)出口:指直接向国外、境外出口或委托代理企业出口的粮油商品数量。 ( 17)库存:指存放在仓库、货场、转运站等地的粮油实际数量。 粮油库存一律由所有权方统计。 其中储存在省外的粮油填在“省外储存”指标中。 ( 18)受委托储存:是指企业除受委托存储中央和地方储备及其他政策性粮油以外的、根据与他人签订的代储合同,代其他企业或个人储存的粮油数量。 或者受其他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委托收购所形成的粮油库存。 ( 19)储备规模:有关部门下达的且已经落实的储备规模数量,包括实际库存数量和销售及轮出后尚未补充的数量。 ( 20)储备粮 转入:指根据计划文件将中央或地方储备粮转作商品粮,以及中央或地方储备粮轮换时轮作商品粮的数量。 ( 21)转作储备粮:指根据计划文件,将商品粮转作中央或地方储备粮,以及中央或地方储备粮轮换时轮入的商品粮数量。 ( 22)加工成品收回:指加工实际收回的粮油成品。 包括豆粕,不包括大豆、米糠、玉米胚榨出的油脂和其他副产品。 ( 23)加工原料付出:指加工实际耗用的粮食(包括榨油用的大豆)、油料。 ( 24)大豆、米糠、玉米胚榨油:指用大豆、米糠、玉米胚榨出 19 的油脂数量。 ( 25)转化用粮:指饲料企业、工业企业和养殖企业在生 产中消耗的粮食数量。 ( 26)其他收入和支出:指不属于报表中所列各项具体粮油收支指标的收入和支出项目,如损失、损耗、溢余、加工折差等。 ( 27)重度不宜存:指小麦、稻谷、玉米储存品质严重下降。 具体标准参见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定》。 ( 28)社会粮食、油料生产量:指全社会年度内的粮食、油料产量,包括种粮农民及其他粮食生产者生产的粮食、油料产量。 ( 29)食用植物油产量:指企业年度内以油料为生产原料加工产出的食用植物油数量。 不含企业以毛油为原料经加工精炼而产出的成品油。 ( 30)商品量:指粮食 、油料生产者生产并出售的粮食、油料数量。 ( 31)社会粮食、食用油消费量:指用于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的粮食、食用油数量。 ( 32)城镇人口口粮(油):指居住在城镇、工矿区的人口直接食用的粮食(食用油)数量。 ( 33)农村人口口粮(油):指居住在农村的人口直接食用的粮食(食用油)数量。 ( 34)饲料用粮(油):指饲料企业加工生产饲料所用的粮食、养殖企业和农户直接喂养禽畜等所消费的粮食(食用油)数量之和。 ( 35)工业用粮(油):指工业、手工业、食品酿造业用作原料或辅助材料所消费的粮食。 ( 36)种子用粮(油): 指用于农业生产的粮食种子数量。 ( 33)榨油付出:指加工实际耗用的油料。 20 ( 37)社会粮食、食用油库存:指粮油经营企业的商品粮油库存、各级政府储备粮油库存、转化企业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及油料库存、农户和城镇居民家庭存储粮、油之和。 ( 38)收购价格:指企业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购买粮油的价格。 ( 39)进库(厂)价格:指企业购进粮油原料时的入库粮油价格,包括支付给卖方的全部粮油货款费用。 ( 40)出库(厂)价格:指企业销售出库的粮油价格,不包含车板费用。 ( 41)批发价格:指在粮食批发市场进场交易的粮 油商品成交价格。 ( 42)零售价格:指在粮店、超市、零售商店等商业网点销售的粮油商品价格。 ( 43)进场粮食数量:指批发市场中所有粮食批发商运进市场的店面或库房,用于销售的粮食数量。 ( 44)粮食交易量:指批发市场中所有粮食批发商在市场中销售的粮食数量。 ( 45)计划采购(交易)量:指国家、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通过粮食交易市场以招标采购方式计划购买的粮油数量。 ( 46)实际成交量:指国家、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通过粮食交易市场以招标采购方式实际购买,以及买卖双方通过竞价拍卖签订购销合同的粮油数量。 ( 47)计划销 售(交易)量:指国家、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通过粮食交易市场计划销售的各级储备或政策粮油数量。 ( 48)实际履约量:指买卖双方在粮食交易市场正式签订了购销合同,实际履约的粮油数量。 21 ( 49)粮食交易金额:指批发市场中所有粮食批发商在市场中销售粮食的销售额。 ( 50)粮油折合率:指原粮(油料)与成品粮(成品油)之间的数量相互折算的比例。 ( 1)企业代码:填写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给出的代码。 ( 2)企业性质:指企业的所有制形式。 填写“国有”、“外资”或“民营 ”。 其中,国有控股、国有独资和国有企业填写“国有”;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填写“外资”;国内资本投资经营的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以及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填写“民营”。 ( 3)隶属关系:填写上级主管部门或产权隶属单位,无主管部门或产权隶属单位,则填写“无”。 ( 4)经营范围:指企业目前从事的主要经营活动。 填写“仓储”、“购销”、“加工”或“其他”。 其中,以粮食储存为主的填写“仓储”,以粮食收购、贸易为主的填写“购销”,以粮油加工为主的填写“加工”,除此以外的填写“其他”。 ( 5)统计对象:各类从事粮油储藏业务的粮油购销、储存、加工经营企业,且仓房容量不小于 500吨或油罐罐容不小于 50吨的企业。 此处仓房容量包括:正式仓房容量和简易仓房容量。 ( 6)占地面积:指企业的仓储业务实际用地面积。 填写统计时点企业各个库区仓储业务所占用的土地面积。 包括仓房、地坪等生产设施以及 与仓储相关的办公、检验等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占用的土地面积。 单位:平方米。 ( 7)库区数:填写统计时点企业拥有的包括主库区在内的库区数 22 量。 此处所说库区是指企业自有或通过租赁等方式用于粮食收购、整理、储存等作业,有一定封闭措施,相对独立的粮油储存区域。 企业为管理方便而人为地将连成一片的粮油储存区域划分为几个管理区的,不能作为独立的库区进行统计。 单位:个。 ( 8)从业人员:填写统计时点由企业雇佣并支付劳动报酬的全部工作人员数量。 有加工业务的企业仅统计企业负责仓储业务的从业人员数量。 单位:人。 ( 9)粮油保管员:填写 统计时点企业从业人员中专职从事粮油保管工作的人员数量。 单位:人。 ( 10)粮油质量检验员:填写统计时点企业从业人员中专职从事粮油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数量。 单位:人。 ( 11)储粮药剂:填写统计年度内储粮药剂实际使用量。 储粮药剂指在粮食储藏过程中,用于防治危害储粮、储粮设施设备的害虫、螨类和有害微生物的药剂。 储粮药剂包括熏蒸剂、防护剂、空仓与器材杀虫剂等。 单位:公斤。 ( 12)铁路专用线:填写统计时点产权归本企业所有,通过自行管理或委托其他单位管理,主要为本企业粮油运输服务的,从铁路主线、或支线、或编组站引入企 业库区内的铁路岔线长度。 单位:米。 ( 13)有效长度:填写统计时点铁路专用线中能够停放车辆进行装卸作业的铁路专用线长度。 单位:米。 ( 14)专用码头:填写统计时点产权归本企业所有,由企业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管理,主要为本企业粮油运输服务,且能够停泊 100吨及以上级别船舶的泊位数量。 单位:个。 ( 15)接收能力:填写企业以机械方式接收铁路、公路和水路来散装粮食的能力。 有铁路、汽车卸粮坑设计能力的,按设计能力核定。 无法确认设计能力的,按该卸粮坑实际接收散粮的最大能力计算。 水 23 路来粮有码头接卸装置设计接收能力的,按设 计能力核定;无设计能力的,以吸粮机、吊机的卸货能力,或入仓输送线的输送能力核定。 单位:吨 /小时。 ( 16)发放能力:填写企业以备载仓、装船机或吸粮机等方式向铁路、公路、水路运输工具发放散装粮食的能力之和。 如果有备载仓装车或装船机设计能力的,按设计能力核定;无设计能力的,按实际装车能力核定;通过吸粮机装车的,按吸粮机实际装车能力核定。 单位:吨 /小时。 ( 17)有效仓容:填写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相关要求,能够安全储粮的仓房容量。 单位:吨。 ( 18)仓容:指仓房设计储存粮食的能力。 按设计仓容填写,无法取得设计 仓容的,按以下方法计算仓容: 散装平房仓仓容 =建筑面积装粮高度粮食密度 93%。 包装平房仓仓容 =建筑面积堆包高度粮食密度 70%。 筒状粮仓仓容计 = [内径半径 2装粮高度 +漏斗锥体体积 ]粮食密度。 粮食密度统一按 750kg/m3。 ( 19)平房仓:用于储存粮食且满足储粮功能要求的单层房式建筑物。 ( 20)浅圆仓:用于储存粮食且满足储粮功能要求,仓内直径一般在 20 米以上,仓壁高度与粮仓直径之比小于 的筒式建筑物。 ( 21)立筒仓:指用于储存粮食且满足储粮功能要求的除浅圆仓之外的筒 式建筑物。 ( 22)地下仓:建于地面以下或三分之二储粮体积在地面以下的、用于储存粮食且满足储粮功能要求的仓房。 主要有:岩体地下仓(如平洞仓、立洞仓)和土体地下仓(如窑洞仓、喇叭仓)等。 如平房仓 24 等其他仓型的三分之二储粮体积在地面以下,按地下仓统计。 ( 23)低温仓房:指具有特殊隔热密闭措施,配备了人工制冷源(包括空调、谷冷机或其他制冷设备等)能够实现低温储粮的仓房。 低温储粮指粮堆平均温度常年保持在 15℃及以下,局部最高粮温不高于 20℃的储藏方式。 准低温仓房:指具有隔热密闭设施、人工制冷源(包括空调、谷冷机或 其他制冷设备等)能够实现准低温储粮的仓房。 准低温储粮指粮堆平均粮温常年保持在 20℃及以下,局部最高粮温不高于 25℃的储藏方式。 ( 24)简易仓:填写简易仓的仓房容量。 简易仓指封闭式的用于储粮的简单建筑物,包括罩棚仓、拱棚仓、钢化玻璃仓、钢板 PVC 仓等。 单位:吨。 ( 25)需大修仓容:填写需大修仓房容量。 需大修仓房指未到使用年限(或已超过使用年限但经鉴定主体结构仍可使用),符合《粮食仓房维修改造技术规程》( LS/T80042020)维修基本要求,需要进行仓房结构 ,或三分之一以上墙体、屋面、地面、门窗等维修, 以保证储粮安全的仓房容量。 单位:吨。 ( 26)待报废仓容:指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结构出现损坏,已经不能安全储粮且没有维修价值的仓房容量。 单位:吨。 ( 27)罩棚:指无墙身或无完整墙身的棚状建筑物。 包括铁路罩棚、货场罩棚、机械罩棚等。 单位:平方米。 ( 28)地坪:指企业储粮区内已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的场地。 包括库区道路、晒场、仓间地坪等。 单位:平方米。 ( 29)烘干设备能力:指用于粮食烘干的设备的设计能力。 单位:吨 /小时。 ( 30) 其他移动式设备:包括清仓机、打包机、补仓机、吸粮机、 25 扒粮机等各类移动式大中型粮机 设备。 ( 31)汽车衡:填写企业库区内称重能力 30吨及以。湖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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