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哈尔滨市水务局内容摘要:

并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临时工程(如:围堰、导流隧洞、导流明渠„„等)质量直接影响主体工程质量、进度与投资,应予以重视,不同工程对临时工程质量要求也不同,故无法作统一规定,因此,条文规定由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 参照《单元工程 评定 标准》的要求研究决定,并报相应的 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同时, 也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质量检验和评定。 质量检验内容 质量检验包括施工准备检查,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检 验,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 单元(工序) 工程质量检验,质量事故检查 和质量缺陷备案, 工程外观质量检验等。 在原条文基础上,增加质量缺陷备案内容。 水工金属结构及启闭机产品指由有生产许可证的工厂 (或工地加工厂 )制造的压力钢管、拦污栅、闸门、启闭机等,“机电产品”指由厂家生产的水轮发电机组及其辅助设备、电气设备、变电设备等。 主体工程开工前, 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准备检查,并经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确认合格且履行相关手续后,才能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施工准备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 1) 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情况,主要管 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及资格是否与施工合同文件一致,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关键岗位施工人员到位情况; ( 2) 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和规格、性能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 3) 进场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规格、性能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技术条款的要求,原材料的储存量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后的需求; 11 ( 4) 工地试验室的建立情况,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后的需要; ( 5) 测量基准点的复核和施工测量控制网的布设情况; ( 6) 砂石料系统、混凝土拌和系统以及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风、供油及其他施工辅助设施的准备情况; ( 7)附属工程及大型临时设 施,防冻、降温措施,养护、保护措施,防自然灾害预案等准备情况; ( 8)是否制定了完善的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计划; ( 9)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要求进行的施工工艺参数试验结果是否经过监理机构的审批; ( 10)施工图及技术交底工作进行情况; ( 11)其他施工准备工作。 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 评定 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全面检验, 并报监理机构复核。 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主要原材料的主要检验项目和依据标准见表 5,其他材料的检验项目和依据见相关标准。 表 5 检验项目和标准 名称 主要 检验项目 主要技术 标准 水泥 3d、 28d 抗压强度及抗折强度,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等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GB175—199《中热硅酸盐水泥、低 热硅酸盐水泥 、 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 GB200—20《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GB1344—199《 低 热 微 膨 胀 水泥 》 GB2938—1997 、《复合硅酸盐水泥》GB12958—199 《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 GB748—1996 钢筋 外观质量及公称直径、 抗拉强度、屈服点、伸长 率、冷弯等 《钢筋混凝土用热扎光圆钢筋》 GB13013—199《钢筋混凝土用热扎带肋钢筋》 GB1499—199《冷扎带肋钢筋》 GB13788—2020 粉煤灰 细度、烧失量、需水量比、三氧化硫等 《水工混凝土掺用粉煤灰技术规范》 DL/T5055—1996 外加剂 《混凝土外加剂》 GB8076—199《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1999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 进场后,应按有关合同条款进行交货检验和验收。 安装前,施工单位应 检查产品 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 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 , 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的质量状况直接影响安装后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因此,上述产品进场后应进行交货验收。 条文中列出了交货验收的主要内容及质量要求。 交货验收办法应按有关合同条款进行。 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 评定 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作好施工记录, 在自检合格后, 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报监理机构复核。 监理 机构 根据 抽检的资料核定单元 (工序) 工程质量等级。 发现不合格单元 (工序) 工程,应按 规程规范和 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对施工中的质量缺陷 应 记录备案,进行统计分析,并 在 相应单元 (工序) 工程质量评定表 “ 评定意见 ” 栏内 注明。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 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可参考如下所示的程序框图进行。 12 图 1 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工作程序图 施工单位应 及时 将 原材料、 中间产品及单元 (工序) 工程质量 检验 结果 送 监理单位 复核。 并按月将施工质量情况送监理 单位 , 由监理单位汇总 分析 后报 项目法人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单位工程完工后, 项目法人应组织 监理、设计 、 施工 及运行管理 等单位组成 工程 外观质量评定组, 现场进行 工程外规质量 检验评定。 并将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参加外观质量评定 组 的人员应 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或相应执业资格。 评定组人数不应少于 5 人,大型工程不宜少于 7 人。 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办法见附录 A。 工程外观质量是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单位工程完工后,进行外观质量检验与评定,由项目法人组织外观质量检验所需仪器、工具和测量人员等,并主持外观质量检 验评定工作。 规定了参加外观质量评定组的单位及最少人数,目的是为了保证外观质量检验评定结论的公正客观。 外观质量 检验评定的项目、评定标准、评定办法及 评定结果 由项目法人及时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定。 外观质量评定 项目、标准及 办法按附录 A 执行。 单元(工序)工程施工(处理)完毕 施工单位进行自检,作好施工记录,填报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监理机 构审核 自检 资料是 否真 实、可 靠、 完整 审核结果 监理机构现场抽样检验 合格否 监理机构审核、签认单 元 (工序)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处 理 否 是 是 否 进入下一单元(工序)工程 13 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 9 号),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 4类。 质量事故分类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进行,见表 6。 表 6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 损失情况 事故类别 特大质量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 事故处理所需的物质、器材和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人民币万元) 大体积混凝土,金结制作和机电安装工程 > 3000 > 500,≤ 3000 > 100,≤ 500 > 20, ≤ 100 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 > 1000 > 100,≤ 1000 > 30,≤ 100 > 10, ≤ 30 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月) > 6 > 3,≤ 6 > 1,≤ 3 ≤ 1 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和寿命影响 影响工程正常 使用,需限制条件运行 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 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 不影响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 注: 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为必需条件,其余两项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程; 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质量事故发生后,应按“三不放过”原则,调查事故原 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者,并根据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 理暂行规定》作好事故处理工作。 “三不放过”原则,是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项目法人应及时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质量事故的调查应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 1)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 2)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 3)重大 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 ( 4)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 质量事故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 1)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 2)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 ( 3)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 ( 4)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 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 14 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 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在施工过程中, 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 应以工程 质量缺陷 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机构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各参 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格式见附录 B。 质量缺陷备案资料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 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 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后, 按照处理方案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数据处理 测量误差的判断和处理,应符合 JJGl027— 91 和 JJF1059— 1999 的规定。 数据保留位数,应 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有关试验规程及施工规范的规定。 计算合格率时,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数值修约应符合 GB8170— 87 的规定。 检验和分析数据 可靠性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检查取样应具有代表性。 2 检验方法及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规定。 3 操作应准确无误。 实测数据是评定质量的基础资料,严禁伪造或随意舍弃检测数据。 对可疑数据,应检查分析原因,并作出书面记录。 单元(工序)工程检测成果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进行计算。 水 泥、钢材、外加剂、混合材及其他原材料的检测数量与数据统计方法应按现行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砂石骨料、石料及混凝土预制件等中间产品检测数据统计方法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的规定。 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应附录 C 的规定。 试块组数少或对结论有怀疑时,也可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检验。 2 碾压混凝土质量检验与评定按 SL53— 94 规定执行。 3 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验评定标准应符合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评定标准,详见附录 D。 砂浆、 砌筑用混凝土 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应符合附录 E 的规定。 混凝土、砂浆的抗冻、抗渗等其它评定标准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15 5 施工质量评定 合格标准 合格标准是工程验收标准。 不合格工程必须按要求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验收。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有: 1 国家及相关行业技术 标准 ; 2 《单元工程评定 标准 》; 3 经批准的 设计文件、施工图纸 、金属结构设计图样与技术条件、设计修改通知书、厂家提供的设备安装说明书 及有关技术文件; 4 工程承发包 合同 中采用的技术标准; 5 工程 施工期及 试运行期的试验 和 观测分析成果。 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图纸、质检资料、合同文件等是工程施工质量评定的依据。 试运行期的观测资料可综合反映工程建设质量,是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依据。 条文中“处理后部分质量指标达不到设计要求”指单元工程中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一般项目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 “ 可不 再进行处理”者,应按 及 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 单元 (工序) 工程施工质量 合格 标准 应 按照 《 单元工程 评定 标准 》或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 执行。 当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处理。 处理后的质量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 1)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经加固补强并经设计和监理单位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3)处理后部分质量指标仍 达不到设计要求 时,经设计复核, 项目法人 及 监理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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