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防和内控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第五十二条 信贷管理部门(岗)对客户部门(岗)或下级社移送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信贷业务,可要求客户部门(岗)或下级社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信贷业务,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可不再提交贷管会审议,将材料退回客户部门(岗)或申报社,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章 信贷业务审议与审批第五十三条 召开贷管会的资料准备好以后,要提前将有关材料发送给贷管委(组)委员(成员)。 第五十四条 贷管会要在主任委员(组长)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副组长)主持下,对信贷业务进行审议。 审议的主要内容:(一)信贷业务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二)信贷业务定价及其带来的综合效益,包括存款、结算、收益、结售汇业务等;(三)信贷业务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四)根据信贷业务特点,需审议的其它内容。 第五十五条 贷管会应对审议过程进行记录,并在委员(成员)投票表决后,根据贷管会记录和表决结果,形成贷管会会议纪要,同时,填制《贷管会决议表》,送主任委员(组长)审批。 贷管会会议纪要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信贷业务概况、风险和不确定因素揭示)、审议结果等。 未经贷管会通过的事项,多数委员(成员)认为有必要再议的信贷业务,主任委员(组长)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副组长)认为可复议的事项,报下次贷管会复议,复议只限一次。 第五十六条 对授权范围内的信贷业务,经贷管会审议(咨询)后,信贷管理部门(岗)起草文件,由有权审批人签批。 批复文件要明确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及信贷管理措施等,并通知有关部门具体办理信贷业务发放手续。 第五十七条 对超授权信贷业务,由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审核后,信贷管理部门(岗)起草请示文件,明确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及信贷管理的措施等,请示文件连同相关资料上报有权审批社;有权审批社信贷管理部门(岗)审查,贷管会审议(咨询),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二章 签订合同与贷款发放第五十八条 所有信贷业务都必须签订合同,内容包括:信用种类、币种、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五十九条 客户部门(岗)是农村信用社对外签订信贷合同的经办部门,信贷合同必须经有权签字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后才能生效。 第六十条 信贷合同必须按规定使用省联社统一制式合同文本。 对情况特殊的信贷业务,在不违背制式合同文本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合同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信贷合同,并经法规部门(岗)审定。 第六十一条 信贷合同由信贷业务合同和担保合同组成,信贷业务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从合同必须相互衔接。 第六十二条 信贷业务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填写和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合同必须采用钢笔书写或打印,内容填制必须完整,正副文本的内容必须一致,不得涂改;(二) 信贷业务合同的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和担保合同应与信贷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三) 客户部门(岗)必须当场监督客户、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 若保证人为自然人应由其财产共有人签字盖章。 第六十三条 客户部门(岗)对信贷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并按照合同编号的顺序依次登记在《信贷合同登记簿》,客户部门(岗)应将统一编制的信贷合同号填入信贷业务合同和担保合同。 主从合同的编号必须相互衔接。 第六十四条 客户部门(岗)填制上述合同后,交有权签字人签章。 送法规部门(岗)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 合同文本的使用是否恰当;(二) 合同填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主从合同的编号是否衔接;(三) 合同的补充条款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制式合同文本的基本条款;(四) 客户、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是否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 法规部门(岗)或信贷管理部门(岗)审核无误后,将信贷合同交客户部门(岗),加盖信贷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第六十五条 客户部门(岗)应区别不同担保方式,与客户、抵押人或质押人共同办理以下事宜:(一) 以抵押、质押担保的要到相关的房地产、车辆、海关、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等有权登记的职能部门或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证交经营社执管;(二) 以存单、国债、债券、保单、股票等质押的权利凭证应办理止付手续;(三) 质押担保的质物交接应填制质物交接清单,客户部门(岗)要与出质人共同签章办理质物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经营社应根据信贷合同的生效时间办理信贷业务发放手续。 第六十七条 客户部门(岗)应依据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填制借款凭证、编号、签字并盖章。 借款凭证填制要求:(一) 填制的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借款利率等内容要与借贷业务合同的内容一致;借款日期要在信贷业务合同生效日期当天或之后;(二) 借款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分笔发放的,借款凭证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相应信贷业务合同的金额;(三) 借款凭证的签章应与信贷业务合同的签章一致。 第六十八条 客户部门(岗)将信贷业务合同、借款凭证,连同有权审批人的批复(或复印件)送交会计结算部门办理账务处理。 第六十九条 会计结算部门审查信贷业务是否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借款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填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误后,办理信贷业务账务手续。 第十三章 贷后管理第七十条 经营社客户部门(岗)是信贷业务发生后管理的实施部门(岗),负责客户信贷资料的保管和信贷业务发生后的日常管理。 第七十一条 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取得的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物保单及存单、国债、有价债券、股票等权利凭证,经营社客户部门(岗)应按有价单证入库保管要求,填制有价单证入库保管凭证,办理入库交接手续。 第七十二条 经营社客户部门(岗)按照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进行信贷档案资料管理,保证信贷资料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档案管理人员承担档案资料的保管责任。 第七十三条 客户部门(岗)在信贷业务发生后,15日内进行首次跟踪检查。 (一) 检查客户是否按照信贷业务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对未按信贷业务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二) 填制《贷后跟踪检查表》,对影响到期还本付息的信贷业务,应及时报告经营主责任人,并由经营主责任人在《贷后跟踪检查表》上签字。 第七十四条 客户部门(岗)按规定对客户进行日常检查。 (一) 检查客户、担保人的资产和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是否影响产品的销售和经济效益;(二) 了解掌握客户、担保人的机构、体制及高层管理人员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分析这些变动是否影响或将要影响客户生产经营;(三) 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四) 检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根据固定资产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对项目资金是否按期到位,是否按招投标计划进行,项目贷款是否被挤占挪用,项目工程进展是否正常,项目是否能按期竣工,项目竣工投产能否达标等内容逐项进行检查;(五) 检查后要填制《贷后业务定期检查表》,经办人签章后向经营主责任人报告,承担贷款日常检查的责任;(六)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影响信贷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在《贷后业务定期检查表》上填列,必要时进行专题汇报,提出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措施,报送经营主责任人,逐级报送有权审批社信贷管理部门(岗),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七十五条 信贷管理部门(岗)要对辖区内的信贷管理进行督导检查。 (一) 省联社对信贷业务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市办对信贷业务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县联社对所辖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业务每季至少检查一次,对重点客户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二) 检查各项信贷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信贷管理责任是否落实,信贷业务操作是否合规合法;有权审批社的限制性条款是否落实;督导、检查信贷业务发生后的跟踪检查和日常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报告,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三)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办人签章后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章认定,被检查单位要限期将整改意见报信贷管理部门(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有异议的,应在签章处签署理由,并可申请复查,经有权部门指派另一个检查组进行复查。 第七十六条 经营社客户部门(岗)负责信贷风险分类的基础工作。 根据信贷风险分类办法的要求,对所辖全部贷款进行四级(或五级)分类,填制《信贷风险预警分类认定表》,送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岗)审查,由有权审批人认定;超过本级社权限的,由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审核后逐级上报有权审批社认定。 经营社客户部门(岗)根据认定结果,及时调整贷款形态。 第十四章 信贷业务到期处理第七十七条 经营社客户部门(岗)要在每笔信贷业务到期前的20天,填制一式三联的《信贷业务到期通知书》,一联发送客户并取得回执,一联发送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并取得回执,一联留存备查。 第七十八条 信贷业务到期归还要按照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客户主动归还。 客户与经营社签订《划款授权书》的,经营社可按《划款授权书》的约定自动从客户的账户中予以扣划。 第七十九条 客户还清全部贷款后,经营社应将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押、质押人并作签收登记,设定抵押、质押的要及时与抵押、质押人共同向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信贷业务到期之日营业终了尚未归还的信贷业务列入逾期催收管理,经营社客户部门(岗)应填制一式三联《信贷业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分别发送到客户、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进行催收。 会计部门从信贷业务到期的次日起计收信贷业务逾期利息。 第八十条 贷款展期。 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客户在贷款到期之日前向经营社提出贷款展期申请。 担保贷款申请展期,还应出具贷款担保人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贷款展期不得低于原贷款条件。 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或有资产业务到期不能履约的款项,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相应逾期贷款科目。 第八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客户到期无力偿还贷款,申请办理贷款展期申请时应按以下要求办理贷款展期手续:(一) 客户应提交书面展期申请。 客户应在贷款到期前15天填制并向经营社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原贷款人的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应在《贷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展期”的意见并签章;(二) 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审批。 经营社客户部门(岗)应对客户贷款展期的原因、金额、期限、还款措施和还款资金来源进行调查,写出书面调查报告,送信贷管理部门(岗)审查,按权限进行审批(咨询)和备案;(三) 签订贷款展期协议。 贷款展期批准后,经营社客户部门(岗)与客户、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签订《贷款展期协议书》,并由有权签字人签章;抵(质)押贷款应到有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 (四) 贷款展期账务处理。 经营社客户部门(岗)填制贷款展期凭证并签章后送达会计部门办理贷款展期账务处理。 第十五章 风险资产监管第八十二条 信贷管理部门(岗)、风险资产部门(岗)是不良资产的监测管理部门(岗),负责对不良贷款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实时监控,定期编制《信贷资产监控表》,定期报告不良信贷资产增减情况,分析不良信贷资产增减变化原因和趋势,提出不良信贷资产清收、盘活的措施。 对信贷风险资产进行分类、认定、登记、债权保全、清偿、核销和监测。 第八十三条 按照不良贷款认定管理办法,区别期限因素和非期限因素,逐级申报有权人审核认定的方法。 (一) 按期限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其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为不良贷款。 (二) 按风险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为不良贷款。 第八十四条 实行不良贷款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 严格标准,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 新发生的不良贷款要坚持逐笔(户)审查、明确责任、分级审批、规范运作的原则,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认定。 第八十五条 信贷业务逾期超过规定的期限,经营社客户部门(岗)填制《不良贷款报告表》,分清和落实责任,并报送信贷管理部门(岗)。 非期限因素形成的呆滞、呆账信贷业务,由客户部门(岗)填制《不良贷款认定申请表》,签章后报送上级信贷管理部门(岗)审查,经有权审批人认定;超过本级社权限的,由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审核后逐级上报有权审批社认定。 第八十六条 债权保全和清偿。 防范、抵制和纠正客户逃废农村信用社债权、侵蚀信贷资金和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其他不利于偿还债权本息的行为。 参与人民银行组织的同业联合制裁行动。 第八十七条 以资抵债资产管理。 按照“审慎接收、合法取得、妥善保管、规范操作、及时变现、正确核算、确保农村信用社利益”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做好以资抵债资产的接收、估价、保管、处置和核算工作。 第八十八条 呆账(损失类)贷款核销。 按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要按照省联社呆账贷款核销办法,由经营社填制《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审批呈报表》,并附有关资料,按规定程序逐级申报,经批准后办理呆账核销手续。 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要求农村信用社豁免贷款。 第八十九条 实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制度。 必要时建立不良资产集中管理部门,负责不良资产清收和管理。 第十六章 信贷人力资源管理第九十条 各县联社、农村信用社按要求设置信贷经营与管理机构,确定岗位,配备信贷管理和经营人员,农村信用社信贷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全员的三分之一的比例。 第九十一条 实行信贷人员(客户经理)持证上岗制度。 所有信贷从业人员要通过培训和考试,获取上岗证。 第九十二条 实行信贷人员(客户经理)等级管理制度。 对已取得上岗资格的信贷人员(客户经理),按照工作能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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