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施。 38 第四章 卫生质量检验 39 第三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建立与其生产能力、卫生要求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 卫生质量检验室应当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并有健全的检验制度。 从事卫生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40 第三十二条: 每批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41 第五章 原材料和成品 储存的卫生要求 42 第三十三条: 原原 料料 、 包包 装装 材材 料料 和和 成成 品品 必须分库存放,其容量应当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易燃、易爆品、有毒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3 第三十四条: 原料、包装材料应当分类存放并明确标识。 危险品应当严格管理,隔离存放。 44 第三十五条: 经检验合格的成品应当储存在成品库,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不得相互混杂。 成品库禁止储存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易腐、易燃品。 45 第三十六条: 存放物品码放时应当离地、隔墙、其距离不得少于 11 00 厘厘 米米 ,留出通道,并定期检查和记录。 46 第三十七条: 仓库要有 通通 风风 、防鼠、防尘、防潮、防虫等设施。 定期清洁,保持卫生。 47 第六章 个人卫生 与健康的要求 48 第三十八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者方可从事 化妆品生产。 49 第三十九条: 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卫生培训合格证。 从业人员 每每 两两 年年 接接 受受 一一 次次 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50 第四十条: 生产人员进入车间前必 须洗净、 消消 毒毒 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鞋,工作服应当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 51 第四十一条: 直接与原料和半成品接触的人员不得戴首饰、手表以及染指甲、留长指甲。 52 第四十二条: 禁止在生产场所吸烟、进食及进行其他有碍化妆品卫生的活动。 53 第四十三条: 操作人员手部有外伤时不得接触化妆品和原料。 54 第四十四条: 不得穿戴生产车间的工作服、帽和鞋进入非生产场所(如厕所),不得将个人生活用品带入生产车间。 55 第七章 附 则 56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57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自二 ОО 一 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一九九六年下发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同时废止。 58 卫 生 部 文 件 卫法监发 [20xx]109 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通知 5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规范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我部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了《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组织辖区内的企业学习贯彻,并在卫生监督执法中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二 ○○ 一年四月十一日 60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61 第一条 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 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 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 生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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