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管理课程培训教材卡夫食品公司(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 员工不得兼职的约定  培训  保守商业秘密  约定劳动合同的附件内容(清单)  劳动合同生效条件 案 例 三 员工甲于 1993年 6月 1日进入乙公司工作,劳动合同几经续签。 20xx年 6月 1日续签了 20xx年 12月 31日到期的有固定期的劳动合同。 20xx年 12月 1日乙公司人力资源部书面通知甲,其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 员工甲答复人力资源部说,他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的,不存在到期的问题。 在他向公司出示的劳动合同文本的续签劳动合同的附页上写有 “ 变更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 字样,有员工甲的签字,但没有日期;没有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的签字,但盖有单位的公章。 可是,在人力资源部保存的劳动合同文本中,该附页是完全空白的。 因此,乙公司认定员工甲保存的劳动合同文本的续签劳动合同的附页上盖的单位公章是偷盖的, “ 变更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 不是乙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无效的。 坚持终止他的劳动合同。 员工甲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确认他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试用期 现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 》 (劳部发 [1996]354号) 第三条 按照 《 劳动法 》 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试用期 (续一)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试用期 (续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 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 作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试用期 (续三) 问题与对策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试用期 (续四)  新法与现行的规定一样,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 但是措辞不严谨,容易引起争议。 (一个月是多少天。 )  试用期的变化 劳动合同期 六个月以下 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一年以上两年以下 两年以上 劳动部现规定 不超过十五日 不超过三十日 不超过六十日 不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期 三个月以下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 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 新法规定 不得约定试用期 不得超过一个月 不得超过二个月 不得超过六个月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试用期 (续五)  目前关于试用期各地的规定不一,新法统一了标准。  对试用期的认识与处理的错误:  延长试用期的方法: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试用期 (续六) 试用期、见习期、实习期、 学徒期、勤工助学 的区别  试用期 :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 时间的长短由劳动合同期决定,从 1个月到 6个月不等。 劳动合同期包括试用期。  见习期 :见习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 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 实习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或高等职业院校学生毕业前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时间。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期一年;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时间不少于半年。 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学生实习期间双方的管理责任(人身伤害保险)。  学徒期 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 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劳动合同期包括学徒期。  勤工助学 :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试用期 (续七)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国发 [20xx]35号) (十) 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 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 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 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 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在部分职业院校中开展学生通过半工半读实现免费接受职业教育的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 (教职成 [20xx]4号 ) 五、 ……。 职业院校要妥善选择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到生产技术先进、管理严格、经营规范、遵纪守法和社会声誉好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实习,并就实习事宜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学生 实习期 间双方的管理责任。 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 (国人部发 〔 20xx〕 17号) 三、 认真做好 见习期 间的各项管理工作。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指导,加强宏观管理和检查,保证见习活动的顺利进行。 见习期 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在 见习期 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 可以作为工龄计算。 要指导见习单位制定见习活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 见习期 间的有关事项,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要定期了解见习单位的有关情况,加强与见习高校毕业生的沟通,协调解决见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见习活动结束后,要指导见习单位对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选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的依据之一。 要逐步建立起见习单位落实见习工作情况的督查表彰通报制度。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试用期 (续八) 劳动部办公厅对 《 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 》 的复函 (劳办发[1996]5号) 三、 关于学徒期与试用期。 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 四 、 关于 见习期 与试用期。 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 见习期 制度, 见习期 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 的通知 (教财 〔 20xx〕 7号 )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违约金的规定 现行规定 《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 (劳部发 [1996]355号)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 《 劳动法 》 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 《 违反 劳动法 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 承担赔偿责任。 《 违反 〈 劳动法 〉 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 ( 劳部发 [1995]223号)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违约金的规定(续一) 现行规定 《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 (市政府令 [20xx]91号) 第十九条: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 12个月的工资总额。 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8号)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 关于实施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若干问题的通知 》 (沪劳保关发( 20xx) 13号) 第七条: „„。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 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违约金的规定(续二)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