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概述内容摘要:

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 4. 1 . 1 企业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 厂级安全教育 车间安全教育 班组安全教育 厂级安全教育: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增加:  事故应急救援 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 车间安全教育: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安全教育: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培训时间 国家局 3号令第十五条的规定规定:  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学时。  危险性较大的煤矿 、 非煤矿山 、 危险化学品 、 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学时 , 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学时。 4. 1 . 2 “四新”教育和变换工种教育 新工艺 新材料 新设备 新产品 4. 1 . 2 “四新 ”教育和变换工种教育 国家总局 3号令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4. 1 . 2 “四新 ”教育和变换工种教育 内容: 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的特点和使用方法; “四新”投产使用后可能导致的新的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方法; 新产品、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的特点和使用方法; 新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和要求。 4. 1. 3 农民工 培训 属从业人员培训,应该按照从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培训。 教学内容切合实际 ——《 农民务工安全指南 》 培训单位多样化 ——企业、政府、培训机构、其它社会力量 培训形式多样化 ——讲课、录像、白天、晚上、自学、辅导等 收费低廉,培训中绝对不能以营利为目的。 4. 1. 4 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培训教育 单位副职领导、副厂长、副经理、工会主席等。 不包括 主管安全的副职 中层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 工程技术人员 班组长 4. 2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国家总局 3号令第三十三条 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实际控制人 ——大股东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管安全的副职领导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技处、部、科的全体人员,基层车间或者工地安全员 3号令第六条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4. 2. 1危险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 国防科工委 建筑部门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煤矿 民用爆破器材 建筑 非煤矿山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4. 2. 1 危险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 《 安全生产法 》 :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4. 2. 1危险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法定的培训:有资格的培训单位 培训学时:不得少于 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学时。 ——国家局 3号令 4. 2. 1危险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 《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 (试行)的通知(安监管人字 〔 2020〕 139号)  《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 》 (安监管人字 〔 2020〕 31号))  《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 》 的通知 安监管人字 〔 2020〕 60号  《 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 》 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安监管人字 〔 2020〕 85号) 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 (试行) 〉 ( 安监管人字 〔 2020〕 133号) 4. 2. 2 危险行业以外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安全生产法 》 :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国家局 3号令: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4. 2. 2 危险行业以外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培训内容:省级大纲 《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大纲 》 《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 》  培训学时: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学时 4. 2. 3考核、发证的分级管理  国家局 20号令: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 ——国家总局 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 2. 3考核、发证的分级管理 考核标准:同大纲 证书样式:国家统一,各省印制 特种作业人员 1963年在 《 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 中规定: “对于电气、其中、锅炉、受压容器、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训练,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他们操作。 ” 4. 3. 1 依据 国家标准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 GB530685);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 (1999年 7月 1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令 ) ; 国家局 《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 (安监管人字 [2020 ]124号); 国家局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 20号局长令)。 4. 3. 2 概念 特殊工种 特种作业人员 定义: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4. 3. 3 特种作业的范围 国家经贸委 13号令: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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