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工程建设合同及回购协议内容摘要:
移交 第七章 保修期 第 24 条 保修期 完成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 保修期 第八章 环境保护 第 25 条 环境及文物 环境保护 保护考古、地质和历史文物 第九章 保险 第 26 条 保险 保险 第十章 合同转让 第 27 条 双方合同转让 由回购人的转让 由投资人的转让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第 28 条 争议解决 第十二章 附则 第 29 条 其他规定 义务的分别性 不予放弃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定义和解释 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词汇和语句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6 “有权部门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府及其任何下属机构,以及对项目公 司或本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任何部门和权力机构。 “项目公司 ”: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登记注册的、以实施本合同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 “回购人 ”: 指经有权部门授权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回购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投资人 ”: 指被回购人接受的对项目具有 投( 融 ) 资、建设、施工承包能力的当事人。 “施工项目负责人 ”:指投资人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实际工期 ”: 指调整后的合同工期加上延误工期。 (其中调整后的合同工期指合 同签订工期加上顺延工期) “融资文件 ”: 指投资人为完成工程项目而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或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任何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票据、保函及其他文书。 “生效日期 ”: 指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回购人和投资人正式签署本合同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移交日期 ”: 指投资人应在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后 30 天内完成移交项目。 回购人接受投资人移交本工程项目之日,从此日起,本工程项目的全部资产归回购人所有。 “利率 ”: 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设计变更 ”: 指在本合同中的工程在实际施工过 程中出现了与签订该工程合同时的预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要改变原定施工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 如工程量、性质、种类、位置、标高、线形、尺寸等方面的变化,或指由回购人提出的或由投资人提出并由回购人确认的关于引起工程项目内容、工程量、工程价款等变动。 “回购承诺函 ”: 指回购人向投资人作出的对本工程进行回购的承诺。 17 释义 在本合同中: ( 1) “中文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规范汉字; ( 2) “人民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 3)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 ( 4)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外, “一方 ”或 “各方 ”应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本合同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 5)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一方无论何时要求另一方给予同意或批准时,另一方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给予该同意或批准;前提是该同意或批准符合本合同条款精神或法律法规。 ( 6)任何所指的一定天数的时间期间指公历日; ( 7)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 ( 8)若要求回购款支付之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要求支付日为此非营业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 ( 9)所指的合同是指列举的和作为附 件的合同,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合同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 ( 10)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 11)书面形式、书面:指合同、协议、会议纪要、通知、报告、纸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 2 条 授权与定义: 依照本合同的规定, 回购人受 jjs 人民政府的委托授予投资人以下独家的权利 :对晋江世纪大道南拓工程进行投资、融资和施工建设。 本项目 回购人在本合同签订之前 已 取得有权部门的全部 合法审批手续,采取 BT 模式投资 建设, 并经过公开招标 确定投资人为投资建设方,双方确认 BT模式的定义为:由投资人负责总承包投资建设施工,由回购人支付本 BT 模式工程回购款。 第 3 条 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及基本要求 主要建设内容: 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主车道、辅道、人行道、分隔带)、桥涵通道工程、排水工程(雨水管道、污水管道)、交叉(互通)工程、交通工 18 程等项目。 本 BT 项目工程建安费用 工程建设费用最高控制价编制 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办法》的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和省建设厅颁发的现行的相关定额、取费标准、人工预算单价 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单价以及材料市场价格信息计算。 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20);《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2020 版);《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2020 年);《关于费用定额管理费率调整通知》(闽建筑 [2020]25 号文);《关于利润费率调整通知》(闽建筑 [2020]15 号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调整 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 2020 版)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闽建筑 [2020]4 号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人工费调整的通知》(闽建筑 [2020]15 号文); 2020 年元月《泉州工程造价管理》公布的信息价(其中沥青商品混凝土、水泥商品混凝土、水泥、钢材、管材等主要材料按 2020 年元月的市场价确定,造价信息中没有的主要材料及回购人有特殊要求的主要材料根据市场价格认定)以及相关调整文件的规定。 风险费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之和为基数乘以 0 %计取。 本工程在施工期间约定价差调整范围及方式: ( 1)钢筋、水泥、沥青、水泥商品砼、沥青商品砼的单价以招标文件确定的当期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以《泉州工程造价管理》发布的 综合价为准 )上涨或下降的价差均由回购人承担或受益; ( 2)价差部份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 3)因政策性调整可另行调整合同价款; ( 4)除上述调整情况外,其他材料市场价格变动不再另行调整合同价款。 ( 5)调整范围内的人工、材料、机械的用量按现行定额消耗量和监理人签署的计量确定。 工程变更计价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设计如需要变更可由回购人、投资人、施工监理人及设计人任一方提出,但必须征得回购人同意;工程量增减须经回购人、投资人、施工监理人及设计人四方共同确认。 在正式施工图未出版的情况下,采用清单预估工程量 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待正式施工图纸出版后再详细计算和修正工程量清单,按原中标单价、优惠下浮系数修订中标合同价,并签订补充协议。 19 工程量清单内可竞价项目:按投标人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计算。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子项发生变更,相应子项按有权部门审核后的最高控制价采用的定额、费用标准、人工机械材料价格计算的变更前后的综合单价的价差 ( 1-下浮优惠系数)调整。 下浮优惠系数=投标报价 /最高控制价 100%; 没有变更的子项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计算表的相应单价结算。 工程量清单外可 竞价项目:按照有权部门审核后的最高控制价采用的定额、费用标准(含风险费)、人工机械材料价格计算的综合单价 ( 1-下浮优惠系数),工程量按实计算。 下浮优惠系数=投标报价 /最高控制价 100%。 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根据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计算。 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由投资人提出适当的价格,回购人经市场询价后会同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报有权部门审定。 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影响措施项目费用的,相应的措施项目费用应作相应调整。 若定额缺项的,由投资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回购人会同监理工程师、有权部门审核后确定。 上述增减工程量和造价以有权部门审核为准。 由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按上述规定执行。 结算工程量根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竣工图纸,按照有关规定计算。 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市政公用工程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工期: 本 BT 项目建设工期为 36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1日, 计划移交 时间为 2020 年 2 月 24 日。 计划 如有调整以实际调整日期为准。 第 4 条 项目回购约定: 回购款组成:回购款由工程建安费用、投资利息和投资 回报三部分组成。 ( 1)工程建设费用:按照本合同 条款确定; ( 2)投资利息: ① 建设期的利息:以经有权部门审核后的建安结算价款 90%为基数,按实际工期扣减顺延工期后以月为计算周期均衡投入(以月初投入计),以调整后的合同工期为总计息期,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 1 年 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② 回购期的利息分两部分计: a、以经有权部门审核后的建安结算价款的 20 30%为基数,以一年为计息期,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 1 年期 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b、以经有权部门审核后的建安结算价款的 30%为基数,以 2 年为计息期,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 布的 1~3 年期 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在建设期和回购期内,如遇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则按照实际调整时间和幅度相应调整; (3)投资回报:投资回报以建安结算价款为计费额,乘以中标单位对应的投资回报率计取。 BT 项目的回购方式: 晋江世纪大道南拓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后次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 有权部门应审核确定完回购价 ,逾期视为同意投资人的报审意见。 工程移交后 15 个工作日 内回购人向投资人第一次支付调整后的建安合同价款的 40%;在工程整体验收合格次日起 12 个月满后的 15 个工作日 内支付至回购价的 70%;在工程整体验收 合格次日起 24 个月满后的 15 个工作日 内支付至回购价的 100%,如回购人延误支付回购款,还应支付按 款方式计算的延误利息。 如回购人有偿还能力,有权提前回购,并 扣回相应利息。 支付延误:如果回购人延误支付回购款,回购人应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倍计算支付延误利息。 回购人的回购义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撤销、不可变更。 第 5 条 回购人的担保权 回购人承诺以以下方式作为对投资人的回购担保: ( 1)回购人提供由 jjs 人大常委会批准本项目回购款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的决议; ( 2) jjs 人 民政府关于以 jjs 财政性资金预算支付本项目回购款的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 3) jjs 财政局关于由 jjs 财政性资金支付本项目回购款的承诺; ( 4)若出现 jjs本级可用财政性资金不能满足本项目回购款的情形,则 jjs人民政府承诺以 jjs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优先支付投资人回购款,以此作为回购款的补充支付方式。 在建设期内,投资人有权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以回购人的上述文件作为融资担保,或有权根据工程进度的资金需求要求回购人作相应的 其他 融资担保。 第 6 条 建设期的延长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并且受影响的工程是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 络计划的关键 21 线路上,则工期相应顺延: ( 1)因回购人征地拆迁原因致使建设工期延期; ( 2)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双方不可抗力事件的约定为:地震 为烈度 7 度以上, 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按照通用条款的约定, 以 气象、地震部门公布为准,以及县市级及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 ( 3)其他非因投资人因素引起的工期延误。 第二章 各方的一般义务 第 7 条 回购人的一般义务 遵守法律和合同 回购人任何时候均应遵守有权部门发布的一切有关法律、条例和法令的规定以及为本项目签订的所有合同和有关合同。 支 付回购款 回购人应按照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金额 向投资人支付回购款。 协助批准 在投资人提出适当和及时的要求时回购人应尽最大努力协助投资人从有权部门获得、保持和延续所需的一切批准。 回购人应在现行规定制度要求的可行范围内,尽最大努力帮助协调有关保持和延续这些批准的审批过程,减少投资人为获得保持或延长这些批准的各级有权部门审批环节。 协调和配合 回购人应 成立专门机构 积极协调与工程相关各方以及当地群众的关系,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法律和条例变动 在项目合同生效日以后,本 项目合同条款原则上不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任何变动而变动,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商定。 征地和拆迁 回购人应负责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及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等 施工前期 相关工作。 第 8 条 投资人的一般义务 遵守法律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投资人应始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布的一切有关法律、条例和法令,投资人应经常取得与适用于本项目已公布的法律、条 22 例和法令有关的一切必要的资料。 并始终被视为对这些资料有充分的了解。 投资人为本工程签订的工程文件、融资文件等所有法律文件必 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在工程建设期及回购人回购期应依法。bt工程建设合同及回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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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cr ≤300mg/L 2 BOD5 ≤150mg/L 3 NH3N ≤60mg/L 4 SS ≤100mg/L 5 PH 值 69 进水水质特点 本项目的 垃圾渗滤液主要来源于三个部分,即生活污水本身含有的和填埋过程中发生厌氧生物反应生成的水份;填埋区内的雨水汇集和浅层地表渗流水。 影响生产量和成份的因素很多,主要包括垃圾成份,温度气候条件,年平均降雨及垃圾填埋库 的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