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规汇编内容摘要:

用人单位在停工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 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本市尚未统一实施的社会保险险种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施。 具体办法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因工作岗位和生产情况特殊 ,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的 ,经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 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2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公休日、法定节日、假日和带薪年休假等休假制度。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保护以及工业安全卫生的规定 ,实行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具体办法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对招用的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本单位劳动制度进行管理。 用人单位的劳动制度不得与有关劳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技术条件或者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需要与部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经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但应当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工会和劳动者 ,并向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工会认为不适当的 ,有权提出意见。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 ,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 ,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培训。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脱产培训或者为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签订培训协议。 当事人违反培训协议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 ,可以通过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也可以向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有歧视性条款的 ,由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 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 ,连续两次以上与同一劳动者签订期限在六个月以下劳动合同的,由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二千元罚款。 23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引荐奖励办法 (于二 00 二年四月十八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发布,自二○○二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 第一条 为加 大招商力度 , 广开引资 渠道,鼓励社会各界为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荐项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投资者 在开发区注册设立 的 新的投资 项目 ;项目引荐人是指将具有明确投资意向的投资者 引 荐到开发区,并对其投资行为直接履行联系、介绍、咨询等职责的中间人,包括国内外的个人和组织。 第三条 开发区设立 “ 项目引荐专项奖金 ” (以下简称奖金),用于奖励项目引荐人。 资金预算根据开发区吸收投资的情况作出计划,经管委会批准,从 财政列支。 第 四 条 对引荐者的奖励以项目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额为计奖依据, 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按资金解缴当日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具体 奖励标准 如下: 工业生产性项目按 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额 的 5‰ 予以奖励; 房地产业、商业、物流业、旅游业等其他产业项目按 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额 的 3‰ 予以奖励; 对于高新技术项目或世界 500 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提高 ‰ ; 对于在开发区购买土地或厂房的项目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再提高 ‰。 第 五 条 开发区项目引荐奖励 认证 工作由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经发局)负责。 经发局 自接触项目开始,即应 办理项目引荐登 24 记, 同时 确认项目引荐人及其作用 ,并负责项目引荐奖励的呈报审批及 奖金 发 放 工作。 开发区各有关单位有义务告知项目引荐人到经发局进行登记。 第 六 条 项目引荐成功后,项目引荐人 持身份证证件、引荐项目到位资金的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证、购(租)房证明、投资者出具的引荐者确认书等材料向经发局进行项目引荐奖励申报。 经发局根据引荐登记情况, 填写“项目引荐奖励审批表”,报管委会领导批准并经财政局核审后向引荐人发放奖金。 对经发局的确认和奖励工作有 不同 意见,可以要求复审, 或 直接向管委会 申诉。 第 七 条 项目合同或章程规定分期出资的,奖金根据实际资金到位情况分批兑现。 但对于在开发区 购买土地或厂房的项目,奖金可在投资者交纳完场地费或购房款后一次兑现。 第 八 条 项目引荐人取得的奖金,按国家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款在奖金 发放 时 从项目引荐 奖 金中代扣代缴。 第 九 条 开发区工委、管委会、 财政拨款的事业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和泰达投资控股公司机关管理人员 不 是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引荐人。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 十一 条 本办法自 二○○二 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引荐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25 天津经济技术开 发区鼓励创业投资的暂行规定 ( 二 00 八年七月二十九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17 次主任会讨论通过, 二 〇〇 八年八月十七 日 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 “ 开发区 ” )创业投资的发展,降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风险,进一步优化开发区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环境,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经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在开发区注册并获得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型科技企业。 第三条 开发区在泰达科技发展金中设立额度为 5000 万元的创业投资 发展金(以下简称 “ 发展金 ” ),专门用于鼓励和扶持开发区创业投资的发展。 发展金包括跟进投资资金和风险补贴资金。 第四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发展局(以下简称 “ 科技发展局 ” )是发展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联系电话: 25202163, 25202167),负责本暂行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以及创业投资发展金申请的受理和初审。 第五条 在开发区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投资的中小型科技企业的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可申请享受《天津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的规定》中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本暂行规定实施过程中如发 现创业投资企业有虚假投资套取跟进投资或风险补贴行为的,开发区将保留追索权。 第七条 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有权部门登记备案; (二)注册资本金为 3000 万以上,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 1 亿元; (三)已有成功的投资案例,或者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26 第八条 中小型科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经营地在开发区; (三)职工人数在 500 人以下,被投资前一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四)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 5%以上。 第二章 跟进投资 第九条 跟进投资资金主要通过跟进投资的方式运作,是指被认定为开发区跟进投资合作伙伴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开发区选定中小型科技企业后,跟进投资资金以同等条件按跟进投资合作伙伴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提供配套股权投资的专项资金。 第十条 开发区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科技发展局和财政局人员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其中专家成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成为跟进投资合作伙伴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对跟进投资资金的使用申请进行评审,提出推荐建议和意见;审议跟进投资资金运作 中的重大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对单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比例最高为创业投资企业本轮投资额的 30%,跟进投资额度最高为 300 万元,双方均以现金出资。 第十二条 跟进投资资金以委托投资方式委托泰达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泰达风投公司 ” )进行。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管委会 ” )将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委托泰达风投公司代理行使,但股权转让权(处置权)、参加清算权、年度分红取回权的行使需获得管委会的批准。 上述委托不得转委托。 第十三条 跟进投资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在五年 内退出。 共同投资的合作伙伴不得先于跟进投资资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十四条 跟进投资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跟进投资合作伙伴具有优先购买权并可随时购买。 自跟进投资资金投入后三年内,按照跟进投资原始投资额购买跟进投资资金所占股权;超过三年的,转让价格为跟进投资资金原始投资额与实际投资期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权平均值计 27 算的收益之和。 如果转让过程中有超过以上规定的溢价收益,管委会将把溢价收益全额奖励给跟进投资合作伙伴。 如果项目投资不成功,项目公司将清算,清算所得资金在依法清偿债务后的分配 顺序依次为:跟进投资合作伙伴,跟进投资资金,项目创业团队。 第十五条 泰达风投公司应将跟进投资资金单独核算,每半年向科技发展局提交书面托管报告,并建立相应的托管档案。 托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会工作报告、董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签订标的金额占注册资本 20%以上的重大购买、出售合同,重大关联交易,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产生重大亏损,受到大额罚款,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取得重要科技成果和经营业绩。 第十六条 托管期间,泰达风投公司不 得提议或赞同被投资企业将自有财产或资金,用于除为自身融资提供担保外的下列用途: (一)非生产性基本建设; (二)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或其它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对外长期投资; (三)对外融资拆出或贷出; (四)捐赠、赞助。 第十七条 科技发展局应将获得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科技发展局有权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跟进投资资金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申请成为跟进投资合作伙伴: (一)经有权部门登记备案; (二)在开发区注册,资本金为 5000 万 元以上,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 1 亿元; (三)累计投资超过 2020 万元,并具有投资中小型科技企业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 1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 20%以上。 第二十条 申请成为跟进投资合作伙伴的创业投资企业,持如下材料到科技发展局进行认定,科技发展局报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发给认定证书。 跟进投资合作伙伴的认定申请可与跟进投资申请同步进行。 (一)《天津开发区跟进投资合作伙伴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与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8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主要 投资管理人员介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三名以上(含三名)管理人员的从业背景、投资纪录。 (五)上年度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六)其所管理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规模的证明文件; (七)创业投资企业过去投资业绩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已认定为跟进投资合作伙伴的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项目后,可持如下有效文件到科技发展局申请跟进投资: (一)《天津开发区创业投资发展金跟进投资申请表》; (二)准备投资的开发区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四)被投资企业 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五)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 (六)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对申请跟进投资的跟进投资合作伙伴的投资行为和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提请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的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实施。 初审、评审和批准时间总计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第三章 风险补贴 第二十三条 风险补贴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开发区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实 际投资额,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创业投资企业以货币形式投资于开发区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实际投资额,开发区给予10%的专项风险补贴,一家创业投资企业对同一企业投资申请获得的补贴额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 29 第二十五条 对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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