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内容摘要:

的措施。 16 (5)施工方案 说明 包括形象进度图 (柱状图表 )和资金流量表,如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应予以修改。 即: 辑线路或改变了其建议的施工程序。 监理人 认为有必要修改时。 (6)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根据 合同进度 计划和年度 施工 计划,制订 各分部工程的施工计划和某些分项工程的施工计划,并在该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开工前 14d 报请 监理人 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 监理人 批准的施工计划,若 发现 需要调整或修改时,应再次报请 监理人 批准。 如承包人未按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 监理人 有权责令其立即纠正,或令其暂时停工。 (7)编制总体施工方案 说明 使用的 全套软件应经 监理人 批准,并向 监理人 提交拷贝,以供执行合同时使用。 编制施工方案柱状图表、资金流转表以及提供软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即应被认为是包括在合同单价之内,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8)承包人必须按照 合同进度计划和 施工 方案说明 的要求确保投入及时到位, 监理人 应依据合同条款督促其实施。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特大桥、特长隧道工程宜按下列规定配备配备工程管理软件,其他工程要据工程根据工程需要并经发包人批准时也可配备工程管理软件。 (1)承包人应统一配备发包人指定的工程管理 软件系统,并建立网络系统。 网络带宽不宜小于 10M。 (2)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管理软件系统的要求配备专用计算机。 计算机的硬件及软件配置应满足能够使工程管理软件系统的顺畅运行的要求。 (3)工程管理软件系系应由专人负责操作,并应保持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定期更新杀毒软件和进行系统维护,备份相关管理数据。 专业 分包 、 劳务分包、 人员培训 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包括劳务人员 )的岗位和工序教育,加强质量、安全知识的岗位培训,做到人人 懂质量、人人抓安全、科学管理、文明施工。 施工测量 、设计及放样 ,并将遗失的标桩在接管工地 14d 之内通知监理人 ; 然后根据 监理人 提供的工程测设资料和测量标志, 承包人应 在 28d 之内将复测结果提交 监理人。 上述测量标志经检查批准后,承包人应自费进行施工测量设计和补充测量,并在 监理人 批准后,在工地正确放样。 ,对持有异议的原地面 高程 ,承包人应向 监理人 提交一份列出有误的 高程 和相应的修正 高程 表。 在 监理人 和原设计单位及发包人 确定正确 高程 之前,对有争议 的 高程 的原有地面不得扰动。 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将施工中所有的标桩,包括转角桩、中桩、桥涵结构物和隧道的起终点、控制点以及 监理人 认为 17 对放样和检验有用的标桩等,进行加固保护,并对水准点、三角网点等树立易于识别的标志。 承包人应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保护,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后,完整地交 监理人。 监理人 提供全部的测量标记资料,所有测量标记应涂上油漆,其颜色要取得 监理人 同意,易于辨别。 所有标桩保护和迁移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 因施工而引起 的标桩变动所发生的费用 ,发包人 将不予以支付。 、施工测量设计和施工放样。 承包人应对施工测量、设计和施工放样工作的质量负责到底。 监理人 提供的测量资料时,应在 3d 前通知 监理人。 ,当 监理人 需要时,承包人应为 监理人 提供所需要的辅助测量员、司仪员和助手,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监理人 的统一协调下由相邻两合同段的承包人共同进行,将测量结果协调统一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施工 工艺图 包人应 仔细阅读 图纸 , 发 现疑问应及时向 监理人 提出,当图纸内有关施工说明与本规范规定有予盾时,以图纸为准。 图纸及本规范均缺少有关的要求和规定时,由 监理人 参考国内外已建同类工程及相应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或规定,同时报发包人同意后实施。 ,以适应工程管理需要,并将施工工艺图的一般要求,作为合同图纸部分的补充,送 监理人 审查批准。 、 发包人 提供的图纸所标明的路线、纵坡、断面、尺寸和材料要求保持一致。 图应包括:由于施工需由承包人提供的补充设计,如细部布置图、装配详图、安装图、设备表 ,以及 规范中专门规定必须在某一工程项目施工前经 监理人 审查的其他资料。 、围堰、脚手架、临时支承系统、拱架模板以及施工用的临建工程的施工工艺图。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木笼、围堰、脚手架、施工装配图、便桥结构施工工艺图,应由专业工程师设计,并有其签字和盖章。 28d,将此工程的施工工艺图报 监理人 审批,以保证按时施工。 图应符合 A3 的标准尺寸。 每张图和计算表都应标有项目编号、名称及其他注解。 至少应向 监理人 提交 3 套图纸,其中一套用于修改或加 填表加 必要的注解后,退还承包人。 同样程序也适用于此后的提交手续。 , 包含在 图纸所属具体项目的合同价格之中,不再另行支付。 施工方法与质量控制 ,必须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册 土建工程 》 (JTG F80/1— 2020)的规定,并结合工程特点进行 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 划分,经 发包人 和 监理人 批准执行。 现场质量检查、质量验 收资料按划分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归纳收集,现场质检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不得复印。 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18 、试验工程、总结施工工艺,指导规模生产。 分项工程施工实行现场标示牌管理,标示牌上注明分项工程作业内容、简要工艺和质量要求、施工及质量负责人姓名等。 监理人 审查,还应采用质量动态管理方法,随时将检测结果、取样地点、试验项目、试验方法、试验员姓名、试验结果,及合格与否的评定意见输入计算机,建立 工程质量数据库,并将各项试验结果逐日绘制成工程质量指标管理图,同时随施工的进展分阶段绘制施工质量直方图和正态分布曲线,送 监理人 审查。 监理人 提出要求后,承包人应在 7d 内提供工程各部分的书面施工方法和说明及有关特殊工程施工工艺图。 若 7d 内没有提供, 监理人 按照合同条款第 12 条可以责令承包人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直到承包人圆满提供上述文件为止。 ,已包含在相应的永久性工程项目之内, 发包人 不再另行支付。 材料 (1)用于永久性工程 的材料 (含半成品、成品 ),都必须是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合格材料,并经监理人 批准。 承包人在材料的订购或自采加工之前,应取得 监理人 的同意,必要时应附有材料的样品及其材质和使用的有关说明。 (2)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均应按规定进行抽检、试验,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3)凡本规范未涉及而工程又需要的某些材料应符合 监理人 指示的质量要求。 (4)没有 监理人 的批准,不得采用任何替代材料。 (5)监理人 对料源送检材料质量的认可并不意味着这一料源的所有材料都合格, 监理人 有权拒绝使用此料源不合格的材料。 (6)任何 作业凡使用了未经 监理人 批准的材料,不论该工程正在进行或已完成,均应由承包人自费拆除并重建。 储 存 (1)各类材料的搬运方式,均应保证其质量不受损坏、环境不受污染。 集料的车辆运送应防止运送 , 途中集漏失和离析。 (2)材料堆存以前,承包人应清理、整平、硬化、围砌全部堆存场地。 (3)材料采用分类堆放的储 存方式,石灰、粉煤灰等粉质材料应有遮盖。 应保证其质量的完好并适应工程进度的要求,同时应不污染环境,又便于检查。 (4)除非 监理人 准许,材料不应 储 存于公路用地范围内。 (1)材料的取样与试 验频率应符合本规范中各章节的规定。 所有取样应在 监理人 在场情况下进行,除非 监理人 另有准许。 (2)试验应在 监理人 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在现场的试验室进行, 监理人 另有规定者除外。 (3)试样取用的材料,其费用应包括在有关工程项目的单价内。 (4)承包人应为 监理人 的试验与取样提供方便,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19 进度照片与录像 (间隔不多于 1 个月 )向 监理人 提供表明时间和工程进度记录的彩色照片副本两份 或数码图片电子文件 ,并附有详细文字说明和足够的数据和记录,以表明工程的确切位置和进度。 彩色 照片的尺寸应征得 监理人 同意。 关键性的施工程序承包人应用摄像机拍制录像。 监理人 确认的相册,以供贴片之用,这些彩照及承包人拍摄的录像带应是 发包人 的财产。 ,由承包人支付, 包发人 不再另行支付。 工程记录与竣工文件 、隐蔽工程、试验报告、障碍物拆除以及所有影响工程的记录 (包括资料、设备的来源 ),以备需要评定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时查阅。 ,承包人须按竣工文件编制 要求,将上述原始记录、施工记录、进度照片、录像等资料编订成册、并复印 2 份,提交 监理人。 其中业主和 监理人 各保存一份,原始资料由承包人保存。 应按照 《公路工程竣 (交 )工验收办法》的 相关 规定编制竣工 资料 , 全部工程完工后 ,在全部工程的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前 ,承包人须按合同条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 监理人 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关于工程附近建筑和财产的保护 负责对公路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的建筑物及其它的设施的拆 迁工作。 但工程开工之前,承包人仍应向有关部门调查公路用地范围内现有地上和地下公共设施的现状,并进行适当的测量。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现场附近不需拆迁的建筑物、地上或地下的管线设施、水力设施、道路、铁路、河道、树木、光缆及通讯等其它财产免遭损坏,否则,造成损失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承包人应及时探明具体位置和现状并查明该设施的所有者或产权管理部门,同时书面报告 监理人 并按 监理人 的指示办理。 、拆除作业 时,应事先通知当地有关产权管理部门,并应在产权部门的代表在场时进行作业。 ,承包人应采取支撑或防护等措施,避免损坏附近建筑物、影响财产的安全。 ,施工造成上述建筑物或设施的损坏 或影响,承包人应自费负责赔偿或修复。 线外工程 由于工程施工,破坏了沿线的原有道路、公共设施、排灌系统及其它设施。 对受干扰或被 20 破坏工程和设施的重建、改建或移位,以及未包含在本合同或责任范围内的工程,均被列为线外工程。 在合同执行期间, 发包人 如委托当地政府部门或其它 人员进行线外工程施工 , 承包人应通过 监理人 联络与线外工程施工的其他承包人在工程计划、施工程序、施工现场的占用等方面进行协调,以确保尽量减少各方面的互相干扰。 承包人上述合作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环境保护 (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承包人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以预防和消除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工程范围以外的土地及植被应注意保护,并应保证 发包人 避免由于污染而承担的索赔或罚款。 (2)承包人生产、生活设施应符合 环保要求,并接受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3)承包人应在施工期间加强环保意识、保持工地清洁、控制扬尘、杜绝漏洒材料。 、 由于扬尘、排污、噪声、材料漏失等对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负。 (4)沥青混凝料应集中场站搅拌,其设备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 1996)中的一级标准的规定。 搅拌场站必须设在离开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点 300m以外的下风向处,且不能采用开敞式或半封闭式沥青熬化作业。 (5)施工中应充分利用挖方,尽量减少弃方 或不弃方 ,以节省占地面积和减少 对环境的破坏。 清表土中的腐殖土应按 监理人 的要求进行收集并加以管理,争取全部用在绿化植对或植草中。 (6)工程施工必做到兼顾生态保护和环境域保护的原则,做到工程施工、生态保护、环境保持谨慎态护同步协调,避免出现施工后再治理、再补教、破坏生态环境现象。 (1)公路工程施工时如发现文物古迹,不得移动和收藏,承包人应保护好现场,防止文物流失,并暂时停止作业,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 监理人 及当地文物保护部门。 在主管部门未结束处理前,不得重新进行作业。 (2)由于历史文物的发现和处量,致使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延误和 (或 )导致费用的增加,则 监理人 与发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一条的规定协商解决。 (3)土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借土、弃土时,对现有的或规划的保护文物遗址,承包人应采娶避让的原则进行地点的选择。 (1)防水排水 ,修建必要的临时排水渠道,并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连接且不得引起淤积和冲刷。 致使土方工程遭受破坏时,其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随运、随填、随压实。 每层表面应筑成适当的横坡,确何不 积水。 ,防止施工场子所占用的土地或临时使用的土地受到冲刷。 ,防止从本工程施工中开挖的土石材料,对河流、水道、灌溉渠或排水系统产生淤积或堵塞。 ,应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水土流答及水文状态的改变。 ,防止雨季到来时水流对坡面的冲刷而 21 影响排水系统的功能,减少对附近农田与水域的污染。 ,未经 监理人 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于拢河道、水道或现有灌溉或 排水系统的自然流动,导致冲刷与淤积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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