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内容摘要:

、被盗及人员伤亡等案件。 第九条各级管理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 (一 )管理人员发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情况,或由于司法、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造成 岗位 空缺的情况。 (二 )信用社工作人员在未办理离岗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岗 1 个工作日以上 (含 1 个工作日 )。 (三 )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伤害、疾病、学习等原因造成岗位空 缺 3 天以上 (含 3 天 )。 (四 )信用社工作人员从事第二职业,在其他企业、单位兼职情况。 (五 )信用社工作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信用社 贷款 3 万元以上情况。 (六 )信用社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 (七 )信用社工作人员子女到国外留学情况。 第十条报告单位主要业务 网络 系统发生故障或升级,计算机硬件等设置出现故障等情况,在 1 个工作日内难以恢复而 影响柜面业务。 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报告单位发生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账册、重要空白凭证、财产、人员遭受损失或伤害,致使其无法正常营业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报告单位接受重大外部监管 (银监局、人民银行、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其他监管部门检查 )情况,需要报告。 第三章 报告程序及要求 第十三条重大事项发生后,报告单位应按照逐级归口管理原则,向负责管理的信用社、 联社 科室或 领导 报告。 第十四条重大事项发生后,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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