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厂施工合同内容摘要:

13/42 四、质量与检验 1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 承包人 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承包人 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检查和返工 承包人 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 一经发现应 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 承包人 应按 工程师 的 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 , 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 承包人 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 承包人 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 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 他 非 承包人 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 发包人 承担。 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 部位, 承包人 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 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 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 承包人 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 承包人 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 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 承包人 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 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 承包人 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重新检验 **焦化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4/42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 承包人 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 发包人 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 承包人 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 承包人 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工程试车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 承包人 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 荷试车条件, 承包人 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 承包人 准备试车记录, 发包人 根据 承包人 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 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 承包人 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 发包人 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 承包人 的要求, 承包人 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双方责任 ( 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 发包人 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 承包人 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 发包人 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 承包人 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 设备由 承包人 采购的,由 承包人 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 发包人 采购的, 发包人 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 3)由于 承包人 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 承包人 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 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 发包人 承担。 (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 承包人 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 发包人 负责,如 发包人 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 承包人 配合时,应征得 承包人 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焦化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5/42 安全施工与检查 承包人 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 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 承包人 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发包人 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人 不得要求 承包人 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 发包人 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 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安全防护 承包人 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 施,防护措施费用由 发包人 承担。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 承包人 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 发包人 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它安全事故, 承包人 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发包人 与 承包人 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合同价款及调整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 发包人承包人 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 发包人承包人 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 1)固定价格合同。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2)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价 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3)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焦化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6/42 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 3)一周内非 承包人 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 4)双方约定的其它因素。 承包人 应当在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 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工程师收到 承包人 通知后 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发包人 向 承包人 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天。 发包人 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 在约定预付时间 7 天后向 发包人 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 发包人 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 可在发出通知后 7 天停止施工, 发包人 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 承包人 支付应付款的贷款 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工程量的确认 承包人 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 7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 , 承包人 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 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工程师收到 承包人 报告后 7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8 天起, 承包人 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 承包人 ,致 承包人 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对 承包人 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 承包人 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 发包人 应向 承包人 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 发包人 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本通用条款第 23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 31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 他 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焦化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7/42 发包人 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承包人 可向 发包人 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发包人 收到 承包人 通知 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 承包人 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 承包人 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 15 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发包人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承包人 可停止施工,由 发包人 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 发包人 供应材料设备 实行 发包人 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 发包人 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 2)。 一览表包括 发包人 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 时间和地点。 发包人 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 承包人 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 发包人 在所供材料设备 到货 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 ,由 承包人 派人与 发包人 共同清点。 发包人 供应的材料设备, 承包人 派人参加清点后由 承包人 妥善保管, 发包人 支付相应保管费用。 因 承包人 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 承包人 负责赔偿。 发包人 未通知 承包人 清点, 承包人 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 发包人 负责。 发包人 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 发包人 承担有关责任。 发包人 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 ,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 发包人 承担所有价差;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承包人 可拒绝接收保管,由 发包人 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 3) 发包人 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 发包人 同意, 承包人 可代为调剂串换,由 发包人 承担相应费用; ( 4)到 货 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 发包人 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 发包人 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 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 6)到 货 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 发包人 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 货 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 发包人 赔偿由此造成的 承包人 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焦化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8/42 发包人 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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