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合同模板内容摘要:

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 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条处理。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 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 或按第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商定或确定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 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 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 在争议解决前 ,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依法纳税 9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 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 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款商定或确定。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 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分包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 包给第三人。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 10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 后作为合同附件。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 在 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 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 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 有权随时检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11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 付酬。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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