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课堂笔记内容摘要:

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已经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本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 照规定通过了审查;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 1 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50%, 建设工期超过 1 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领取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法律后果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 1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 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Z301032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制度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颁发资格证书。 建筑工程从业的经济组织包括: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 (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 )。 以上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 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Z301033 建筑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人员,要通过国家任职资格考试、考核,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颁发资格证书。 建筑工程的从业人员主要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建筑工程从业者资格证件,严禁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具体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从业者资 格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讲:关于建筑工程法承包和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 内容简介 1Z301040 掌握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主要内容 1Z301041 禁止肢解工程发包的有关规定 1Z301042 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 1Z301043 分包的有关规定 1Z301050 掌握建筑法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 1Z301051 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规定 1Z301052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法律责任 1Z301060 掌握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 1Z301061 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定 1Z301062 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1Z301070 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的主要规定 1Z301071 招标程序 1Z301072 招标代理 1Z301080 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的主要规定 1Z301081 投标的要求和程序 1Z301082 联合体投标 1Z301083 关于投标的禁止性规定 掌握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主要内容 1Z301041 禁止肢解工程发包的有关规定 《建筑法》第 24 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 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1Z301042 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 (1)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 承揽工程。 (2)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 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1Z301043 分包的有关规定 (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 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中国注册建造师考试网提供 :一级建造师考试,二级建造师考试远程教育培训,详情请浏览中国注册建造师考试网 .咨询电话: 01063712998 63714668 63717880 63714808。 掌握建筑法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 1Z301051 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规定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监理。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 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1Z301052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法律责任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 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 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讲:招标投标法 掌握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 1Z301061 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1)、 2)、 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 1Z301062 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1)公开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原则,首先要求进行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公共媒介发布。 无论是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还是投标邀请书,都应当载明能大体满足潜在投标人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竞争所需要的信息。 另外开标的程序、评标的标准和程序、中标的结果等都应当公开。 (2)公平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原则,要求招标人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不得对不同的投标竞争者采用不同的标准。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对投标人而言) (3)公正原则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行为应当公正,对所有的投标竞争者都应平等对待,不能有特殊。 特别是在评标时,评标标准应当明确、严格,对所有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送到的投标书都应拒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都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的 成员。 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而言)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是以订立采购合同为目的的民事活动。 当然也适用这一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 中国注册建造师考试网提供 :一级建造师考试,二级建造师考试远程教育培训,详情请浏览中国注册建造师考试网 .咨询电话: 01063712998 63714668 63717880 63714808。 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的主要规定 1Z301071 招标程序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招标程序如下: 1)成立招标组织,由招标人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2)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如果有 ); 3)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4)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潜在投标人; 5)发售招标文件; 6)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7)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8)接受投标书; 9)开标; 10)评标; 11)定标、签 发中标通知书; 12)签订合同。 1Z301072 招标代理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掌握招 标投标法关于投标的主要规定 1Z301081 投标的要求和程序 (1)投标的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 26 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就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来讲,这种能力主要体现在不同资质等级的认定上,其法律依据为建设部第 87 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0年 4 月 18 日发布,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 根据该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 三个序列,每个序列各有其相应的等级 (如施工总承包序列企业资质设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 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来讲,其法律依据为建设部 2020 年 7 月 25 日发布并实施的第 93 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根据该规定,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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