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济挂钩规定的实施。 对工地专职安全员和班(组)兼职安全员人选提出调整意见,并负责组织培 训。 、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重大施工机械、火灾、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 、分析和上报。 第三十九条 工地专职安全员职责: 、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与要求,在工地主任和分公司(工程处)安监部门的领导下,做好本工地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检查本工地施工场所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情况,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 立 即督促班(组)整改。 ;有权对违章者进行经济处罚;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并到现场检查开工安全施工条件,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 送变电公司的工地(工区)专职安全员应同时参与审查安全施工措施。 ;监督、检查班组每天的班前安全讲话(站班会);督促班(组)加强安全建设。 ,协助工地领导布置、检查、总结安全工作。 ,对发现的问题按“三定”原则督促整改。 (工程处)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专业检查;参加安全员工作例会。 、用具和重要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鉴定工作。 ;负责对新入厂人员进行二级安全教育。 ,提出对安全施工优秀班(组)和个人的奖励意见。 、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 “三不放过”原则,协助工地领导组织轻伤事故、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条 班(组)兼职安全员职责: (组)长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贯彻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与要求。 (组)长进行班(组)安全建设,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组)长组织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 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送变电公司的班(组)兼职安全员应协助班(组)长审查安全施工作业票。 查作业现场的安全施工情况;检查和督促本班(组)人员做好安全施工措施及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组)长开展安全施工宣传教育工作。 (组)长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做好安全活动记录,保管好有关安全资料。 ,积极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 (组)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四章 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施工企业各级领导必须参加每年年初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与考试。 对新聘任的施工企业各级领导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与 考试。 第四十二条 施工企业每年应组织一次有本单位施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专职安监人员和施工班(组)长参加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 此项工作应由经理或主管施工副经理、总工程师负责,教育部门主办,安监部门配合。 第四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建立劳动保护教育室。 应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安全施工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十四条 每年年初和新工程开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及本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五条 对新入厂的 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代训工、实习人员及参加劳动的学生等)必须进行时间不少于三天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 ( 1)公司级(分公司、工程处),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电力工业部有关电力建设的规程、规定,本企业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本企业安全施工情况、施工特点,主要危险及要害部位;一般安全施工防护知识和电气、起重及机械方面安全知识,本企业伤亡事故典型案例等。 ( 2)工地级:本工地施工特点、性质和安全施工概况;主要工种及 作业中的专业安全要求;本工地施工区域内主要危险作业场所、特种作业场所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注意事项等。 ( 3)班(组)级:本班(组)安全施工概况、工作性质及施工范围;本岗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器具的性能,防护装置的作用和使用方法,本班(组)施工环境、事故多发场所及危险场所;讲解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和保管方法。 ,必须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工作范围、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宣讲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监护制度,并做好安 全监护工作。 第四十六条 对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焊接、爆破、爆压、特殊高处作业的人员和架子工、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机械操作工以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 对上述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收回证件,停止作业,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七条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型机具,工人调换工种等,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的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必要的实际操作训练,经考 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八条 对严重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人员,应由安监部门组织重新进行安全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五章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 施工措施的编制与执行 第四十九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技术计划的同时,必须按照国家和部有关规定及安全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和本规定附录 F 的项目,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 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术措施、工业卫生技术措施和辅助设施,以及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技术科研试验所需器材、设备、书刊、声像带等。 ,按国家现行规定和电力工业部电建 [1994]768 号文《关于在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等项费用的通知》的规定办理,由安监部门掌握,专款专用。 所需设备、材料,应列入企业物资、技术供应计划,优先安排供应。 ,应与施工计划同等下达,同等考核。 各有关工地、部门,必须在所管辖的施工 、业务范围内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按期完成负责。 第五十条 安全施工措施: ,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 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由班(组)技术员交底 后执行。 、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等施工项目(见附录 A)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施工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由班(组)技术员或工地专责工程师交底后执行。 、运输作业, 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目(见附录 B)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施工方案,须经施工技术和安监等部门审查,并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经总工程师批准,由工地专责工程师交底后执行。 ,必须明确指出该项施工的主要危险点,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 1)针对工程的结构特点可能给施工人员带来的危害,从技术上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 2)针对施工所选用的机械、工器具可能给施工人员带来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措施上加以控制; ( 3)针对所采用的有害人体健康或有爆炸、易燃 危险的特殊材料的使用特点,从工业卫生和技术措施上加以防护; ( 4)针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有可能给施工人员或他人以及材料、设备运输带来的危险,从技术措施上加以控制,消除危险。 ,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未经措施审批人同意,任何人无权更改。 ,一经检查发现,应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技术人员应 重新报批安全施工措施,重新进行安全交底。 第六章 安 全 检 查 第五十一条 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的安全大检查:。 (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每年不少于两次。 (公司)、建设单位每季度一次。 送变电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会同施工企业共同组织检查。 (工程处)每季度至少一次。 ;班(组)每周一次。 括: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也可以分别进行。 第五十二条 电力公司和电建公司、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应使用“安全施工管理工作检查表”和“安全施工专业检查表”,并予以评分。 电力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其总结评价报告应及时报送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 第五十三条 定期安全检查,负责组织的单位行政领导应亲自主持和参加,并邀请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 是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 针;是否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付诸实施;是否做到“五同时,以及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 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帐表册卡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名称见附录 C、 D、 E);查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效能;查安全网络的组织和活动情况;查工地和班 (组)安全管理工作。 —— 查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查违章违纪;查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的设置;查文明施工情况。 —— 是否真正做到了“三不放过”;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统计和上报。 第五十 五条 实行工序作业安全检查标准化,加强日常性安全检查。 班(组)必须严格做好作业环境、工器具和安全设施的自检、互检和交接班的检查。 第五十六条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填写“安全施工问题通知书”分送有关单位限期处理。 对重大的或涉及施工现场全局的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安全施工问题通知书”应由存在事故隐患单位的领导负责接收和组织整改。 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报上级备案。 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的登记、整改、检查 、销案制度及管理台帐。 第七章 安全工作例行会议 第五十八条 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安全工作例行会议制度。 第五十九条 电力公司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基建安全工作会议,总结本地区、本省电力建设安全施工工作,布置年度安全工作要求。 第六十条 电力建设局(总公司)、管理性电力建设公司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讨论贯彻上级关于安全工作的指示;研究本单位年度安全施工目标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解决本单位重大的安全施工和工业卫生问题;开展总结评比、表彰先进活动。 第六十一条 现场性电力建设公司及分公司、工程处和建设单位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协凋、解决安全施工和工业卫生的具体问题;检查本单位安全施工目标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实施情况;提出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要求。 现场性电力建设公司及分公司、工程处在定期召开的生产调度会上,应按照“五同时”的原则,同时讨论研究安全施工问题;安全施工措施应与施工计划同时贯彻落实。 第六十二条 工地应每月召开一次有专职安全员、施工技术员和班(组)长参加的安全会议,检查、了解本工地各施工项目和各工 种、工序作业的安全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布置、指导班(组)安全工作。 第六十三条 火电施工现场的安监部门应每周召开一次有各工地专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专业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施工动态,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布置日常性安全管理工作。 送变电施工现场的安监部门应每月召开一次有专、兼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专业会议。 第六十四条 各级召开的安全工作会议,应由各级行政正职组织和主持,并邀请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五条 安全工作会议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立卷存档。 第八章 分包单位 与临时工的 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条 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对承建项目或自营项目的分包单位(含包工队,下同)的安全施工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必须将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六十七条 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宜与分包单位建立较长期的合作关系,以利于加强安 全管理。 第六十八条 施工企业、建设单位招用分包单位时,必须由本单位安监部门严格审查其安全资质。 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严禁录用。 第六十九条 安全资质审查应在 每年年初及新工程开工前进行。 资质审查不得自行降低标准,不得简化审查手续,不得逾期不办。 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包单位,不得继续使用。 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应通过资质审查、招标,择优选用分包队伍。 对不符合安全资质的队伍,安监部门有否决录用的权力。 第七十条 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内容: ; ; “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 30 人以上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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