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重点考点总结内容摘要:

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 9 决定是否进行保全。 裁定采取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如果仲裁地所在国与我国既没有缔结也没有共同参加有关国际条约,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裁决的申请时,当事人应该以该裁决为依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 辖: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 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待一地法院执行完毕后,可以根据该地法院出具的执行情况证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采取处分财产的执行措施。 执行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 诉讼执行中 被 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 产所在地,即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两地法院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 仲裁裁决的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即在内地又在香港的,申请人不能同时分别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 只有一地法院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裁决中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 当事人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的,两地法院都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予以认可的,采取查封、扣押 或者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等执行措施。 仲裁地法院应当先进行执行清偿,另一地法院在收到仲裁地法院关于经执行债权未获清偿情况的证明后,可以对申请人未获清偿的部分进行执行清偿。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除了卖方责任最小的 EXW 和卖方责任最大的 DDP 外,其他各术语均是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FCA(货交承运人)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该术语适合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货物的风险在交货时转移。 双方义务: ( 1)卖方义务: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的货物和单据;办理出口手续;在指定的地点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承担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 2) 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办理出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并承担运费;承担交货以后的风险和费用,包括办理保险。 FOB(船上交货) 指 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货物的风险自船舷转移。 此术语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双方 10 义务:( 1) 卖 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及单证;办理出口手续;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 定的船舶并通知买方;( 2)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单证;办理进口手续; 租船或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货地点及时间给予卖方充分通知;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 CFR(成本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 但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船舷转移的。 该术语适合海运或内河运输。 CFR 术语与 CIF 术语相比,在价格构成中少了保险费,因此,除了保险是由买方办理外,其他的双方义务与 CIF 术语基本相同。 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主要承保四项非商 业风险: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内乱险、政府违约险。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73 条第 2 项规定,被逮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后,应迅速获得释放。 沿海国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违反渔业法律和规章的处罚,如有关国家无相反的协议,不得包括监禁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的体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我国加入公约时对此进行了保留。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 法律而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74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付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国际法 派遣国任命接受国的国民或第三国国民为特别使团的代表或外交人员时,应征得接受国同意,并且接受国可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国际经济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0 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2)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作了承兑;( 3)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4)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当有关成员不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时,胜诉方可经争端解决机构授权进行报复。 可先在相同部门实施报复,对相同部门中止减让不可行或无效时,可以对同一协议项下的其他部门实施;如对同一协议项下的其他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 务不可行或无效时,可寻求中止另一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11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件材料。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挠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公证法》第 18 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 25 周岁以上 65 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5)在公证机构实习 2 年以上或者具有 3 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 1 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刑法 以欺骗手段获得银行贷款,不 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成立骗取贷款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 、 易燃性 、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 重后果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目的,用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又造成事故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盗窃罪的对象既包括合法的物品,也包括违禁品,如毒品、假币、侵权物品、淫秽物品等。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挪用公款罪一般以暂时使用 公款为目的,具有归还的意图;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具有归还的意图。 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1)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 使 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帐务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截取单位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帐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 力归还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提供证明文件的人员,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实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以 12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加重处罚。 刑事诉讼法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无权独立地提出上诉。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82 条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所谓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 同胞兄弟姊妹。 在刑事诉讼的审判阶段,可以依法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只能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 自诉案件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 24 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 15 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 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 内作出决定。 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或者审查起诉时,应当对侦查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如果侦查人员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时,检察机关应以程序 违法为由,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回避的审查与决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 人民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3. 检察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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