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内容摘要:

人在担保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可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四种。 第十四条 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指对该笔担保项目进行保前调查并提出同意承保建议的担保业务人员。 对其责任的界定是:担保业务人员对担保业 务提出同意建议并经有权人批准而发生的不良担保业务,其负主要责任,审批人和决策人负次要责任;担保业务人员在担保项目手续上签署 “ 不同意承保 ” 意见,而担保项目审批人、决策人同意承保所形成的不良担保,审批人负主要责任,决策人负次要责任,担保业务人员无责任。 第十五条 不良担保业务继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不良担保项目继办人,指因原担保业务经办人工作变动由公司重新指定对该笔担保业务进行管理和催收的人员。 担保业务主办人、继办人之间交接有关手续时,须由公司负责担保业务的副总经理监督。 根据主办人、继办人当时交接手续的情况,按以下三种情况界定责任: 接管时,该担保业务为正常担保,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而在继办人接管后形成不良担保的,由继办人负主要责任,主办人无责任; 接管时,继办人认为该担保项目已存在潜在风险,且主办人也认可,之后形成的不良担保,主办人负主要责任;接管后,因主观原因监管催收不力,造成的不良担保,继办人负主要责任,主办人负次要责任。 接管时该担保项目已为不良担保,接管后有收回该笔担保资金的机 会,但因监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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